很多人認為贏了官司對方沒車沒房沒錢,無計可施?記住這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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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財產可執行?

沒房、沒車、沒存款

被執行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

很多人認為贏了官司對方沒車沒房沒錢,無計可施?記住這6點

這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經常遇到的情況

記住下面這六點~

對破解執行難、及時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1.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可被執行


被執行人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覆》(﹝2013﹞執他字第14號)


住房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2.被執行人為離、退休職工的,可以執行社保機構發放給被執行人的養老金


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範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3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


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髮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覆函》(〔2014〕執他字第22號)


3.行政單位作為被執行人時,可執行其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


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行政性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生效法律文書時,只能用該行政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


為保證行政單位正常履行職能,不得對行政單位的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執行措施。


行政單位的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均屬國家財政性資金,其用途國家有嚴格規定,不能用來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能否強制執行金昌市東區管委會有關財產的請示的覆函》(〔2001〕執他字第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8號)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第15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移交、撤銷、脫鉤的企業的案件時,認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賬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


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時,只能用開辦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4.可凍結、扣劃企業黨組織的黨費賬戶中非黨費資產


企業黨組織的黨費是企業每個黨員按月工資比例向黨組織交納的用於黨組織活動的經費。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單立賬戶,專款專用,不屬於企業的責任財產。


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


執行中,如果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企業的資金存入黨費賬戶,並申請人民法院對該項資金予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項資金先行凍結;被執行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項資金屬於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法〔2005〕209號)


5.對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內的資金能否執行


對被執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執行法院應當查明賬戶資金的性質,嚴格區分賬戶內被執行人自有資金與客戶交易資金,並只能對被執行人自有資金予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內資金能否採取執行措施的答覆》(〔2012〕執他字第7號)

啟示:在執行證券交易結算機構、期貨交易結算機構等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賬戶時,切記要核實清楚相關賬戶以及賬戶內資金的性質,避免錯誤扣劃投資者的資金。


6.銀行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對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能否執行


客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無論是銀行自己發行的(包括總行和省分行發行的,簡稱自營產品),還是銀行代理銷售的(簡稱代售產品),都屬於客戶擁有的財產權。當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工行浙江省分行、農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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