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4名兒童被埋,誰該為他們的死亡買單呢?

河南4名兒童被埋,誰該為他們的死亡買單呢?

案件:

4月18日下午,河南省盛和府建築工地自卸車傾倒土方時,將在工地玩耍的4名兒童壓埋,致其不幸死亡。4月19日,公安機關依法對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8名開發及施工人員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發生如此痛心的案件,誰該為這四個孩子的死亡來買單?是施工方?駕駛員?還是孩子們的家長?

1、施工範圍的刑事責任認定

初步查明,該工地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曾被下達停工整改通知,但仍違法施工,未被有效監管。屬無證非法施工,涉事車輛為向後傾翻型後八輪自卸車,系違規作業。項目監理方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為該項目進行監理涉嫌違規。而據工地附近的居民反映,該工地雖然周圍用鐵皮做了遮擋,但還是有一個破洞,孩子可以鑽進去。

很明顯,對於施工方來講,在施工的過程中未盡到安全管理的義務。並且如果這個破洞是人為故意形成的,則破壞者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對有違反規定的行為的監理單位,由資質管理部門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停業整頓直至收繳《監理申請書》或者《監理許可證》、《資質等級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主要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本案中,由於施工方的行為最終導致四名孩子失去生命,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因而發生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事件具體原因還在調查中,但如果經過偵查,發現施工方存在: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註銷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後,仍不採取措施;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等情形,將從重處以刑罰。

但如果,施工方在安全事故發生後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涉事司機駕駛員是否存在責任?

在刑事責任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的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涉事駕駛員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需要關注其在整個事件中的過錯程度,兒童進入工地本身非常人能預見的情況,如果駕駛員在作業前、作業中履行了足夠的注意義務,那麼因此,涉事司機駕駛員也應則無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在民事責任上,根據《侵權責任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民法總則》相關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但如果駕駛員駕車、以及傾倒土方前沒有關注周圍環境,對於該事件的發生有過錯的話,用人單位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因此涉事司機不用承擔民事責任駕駛員追償。

3、兒童跑到工地玩耍,其家長未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通過相關報道,我們瞭解到,四名兒童最小的5歲,最大的11歲。因為兒童年齡小、對危險的判斷和應對能力嚴重不足,作為孩子的監護人也應該盡到監管義務,履行自己的監管責任,否則會因監護不力承擔相應的責任。

依據我國《民法總則》條文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這件事情雖然施工方必然會被追責,但也該敲響未成年人的教育警鐘,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切實履行好監護職責,因管理疏忽、監護失職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責任。家長應該對未成年人加強監護,未成年人儘量不要離開成人視線,同時讓未成年人多多學習安全防護知識,有能力判斷危險程度以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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