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思語62」柯炳生:如何正確理解土地休耕與棄耕問題?

「三農思語62」柯炳生:如何正確理解土地休耕與棄耕問題?

柯炳生,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中國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理事長。曾任農業部(今農業農村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農業大學校長。

近期,一些地方政府密集出臺文件,強調不得棄耕拋荒,並做出了各種懲罰性規定。這是在新冠疫情背景下,各地積極加強糧食安全保障,所採取的對策之一。用意是好的,但是做法上,值得斟酌。

這個問題,涉及到生態目標與生產目標的權衡問題,涉及到短期目標與長期目標的權衡問題,也涉及到地方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問題。

我國的人地關係非常緊張,人均耕地面積僅約為1.4畝,而世界平均為2.7畝。我國現有耕地中,有一些並不適於做耕地,屬於邊緣性土地,在歐美國家,最多是作為放牧用地或者林草用地來使用的。

「三农思语62」柯炳生:如何正确理解土地休耕与弃耕问题?

這類邊緣性土地,有些在近年中,退出了耕種。退出的方式有三種:退耕,休耕,棄耕。三種方式的共同之處,都是停止耕種土地,通常是停止種植糧食。其中,前兩種,是政府主導的,有補貼;而後一種,是農民自發的,不僅沒有補貼,還可能有懲罰。

退耕,是指土地完全退出農業耕種,而改種林或者草。在西部大開發的背景下,國家出臺了《退耕還林條例》,2003年全面實行。到2008年,全國累計實施退耕還林4.03億畝,其中退耕地造林1.39億畝,其他為荒山荒地造林等,範圍涉及25個省份的3200萬農戶。

退耕還林的生態效果相當明顯,尤其是在黃土高原和西南山區。與此同時,並沒有影響到國家糧食安全問題。耕地面積減少了,全國糧食生產數量不減反增,2002年為4.57億噸,2008年為5.34億噸。原因是:減少的耕地,都是質量很差的,單產很低;而同期其他地區糧食麵積和單產水平都增加了,完全彌補了耕地減少的不利影響。

休耕,是停止耕作一兩年,恢復地力,再重新投入耕作。在歐美國家,很早就有這樣的政策,在我國,是從2016年開始的。2016年到2019年的一號文件,都有安排,是與輪作制度同時推出的,合稱為“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輪作與休耕,都有助於恢復地力。

2016年到2019年,輪作休耕試點面積從616萬畝擴大到3000萬畝,其中休耕面積從116萬畝擴大到500萬畝,實施地區從9個省份擴大到了17個。休耕政策,同退耕政策類似,也沒有影響到國家糧食安全,我國糧食生產2016年為6.12億噸,2019年為6.64億噸。

「三农思语62」柯炳生:如何正确理解土地休耕与弃耕问题?

棄耕,就是放棄耕作,與拋荒、撂荒的意思相同,也與退耕和休耕的本質意義相同,只不過是農民自發的行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民主動棄耕,原因很簡單,種地無利可圖。農民不種地,那幹什麼?外出打工去了。

這種情況不會發生在平原地區,因為,平原地區農業生產的效益無論如何變動,總還是有利可圖的。平原地區機械化率提高很快,糧食生產基本上實現了耕種收機械化,克服了勞動力不足問題。尤其是明確了土地“三權分置”之後,承包戶如果自己不想耕種,不會白白棄耕土地,而是把經營權流轉出去,獲得地租收益。經營方支付了租金,也沒有讓土地棄耕的道理。

農民棄耕的土地,都是在自然條件很差、土地貧瘠、生產率很低的地方——通常是在地塊細碎的山區。在地塊細碎的山區坡地上,難以實行機械化,勞動力成本不斷升高,種地即使不賠本,每畝也賺不了多少錢,還不如幾天的外出打工收入。遇到災年,還要賠本。

對於棄耕,不應簡單化處理,發一紙禁令了之。這樣的禁令,既無必要,也難以執行。這是因為,農民可以用粗放耕作應對,例如隨便播種一些玉米、蔬菜或者牧草等,就不能算是棄耕了,儘管沒有後邊的田間管理,與棄耕也沒有多大區別。

「三农思语62」柯炳生:如何正确理解土地休耕与弃耕问题?

更重要的是,這樣的禁令,並不科學。如前所述,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國家專門制定了退耕和休耕計劃,拿出補貼,來鼓勵農民停止耕種。但是,限於種種原因,這些退耕和休耕計劃,無法覆蓋到所有應該覆蓋的地方。這時候,農民不要補貼,主動進行棄耕(休耕),在某種意義上,也是為國分憂,把國家無法計劃到位的一些生態脆弱地點,自動休耕保護了。

做出禁令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糧食生產。不過,如前所述,國家在實行退耕和休耕的過程中,都沒有影響到國家糧食安全。而所退耕休耕的耕地,都是在生態非常脆弱的地方,這些地方生態保護的價值,要遠遠大於糧食生產。實際上,這些生態脆弱地點的邊緣性耕地,當初就不應該被開墾。因此,在這些地方進行退耕休耕棄耕的同時,加大其他地方的糧食生產能力建設,也是一種糧食生產區域結構的合理調整。

更進一步說,糧食安全,本質上是飯碗問題,飯碗裡要裝的,不僅僅是糧食,也包括其他食物,例如瓜果等。農民棄耕撂荒的地方,很多可以種植果樹,包括水果和堅果。這是一種更好的選擇,既滿足人民對果類食物日益增長的需要,也利於保護生態,還能夠給農民帶來更多收入,是利國利民的好事。

地方政府應該因勢利導,引導幫助農民實現這種產業結構調整,而不是禁止。

附帶說一句,有的地方,對於棄耕拋荒兩年以上的,要收回農戶的承包權,這是不對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兩處涉及到這個問題,但都是針對土地流轉之後土地經營權人的(收回其經營權),而不是針對農戶的承包權。至於有的地方文件說,要“依法向其追索因撂荒造成耕地永久性損害的賠償”,也是不科學的表述,因為,無論如何,撂荒只會恢復地力,而不是損害耕地,更不會造成耕地永久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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