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故,工傷保險不給報銷的醫藥費,員工還是單位承擔?

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這種情況在現實中會經常發生,工傷員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他們的原因是受傷時間在上班期間,事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而發生,工傷保險不給報的醫療費應當由單位承擔。但用人單位卻認為,已經按照法律規定給員工繳納了工傷保險,並且員工在單位上班,單位也足額支付了勞動報酬。他們說的聽起來都有道理,這部分醫療費用總有一方要承擔,那到底誰承擔呢?各省份有不同規定:

發生事故,工傷保險不給報銷的醫藥費,員工還是單位承擔?

浙江省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十六、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範圍的費用,如何承擔?答: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範圍的費用原則上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超出目錄範圍的費用經用人單位同意或者認可的除外。所以超出目錄範圍的費用,雙方可以協商處理,若用人單位不願承擔的,只能由員工個人承擔。

發生事故,工傷保險不給報銷的醫藥費,員工還是單位承擔?

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各承擔50%。

河北省石家莊市有個案例,單位幫員工墊付工傷醫療費,但4萬元的醫療費工傷保險基金未能報銷,單位要求員工返還未報銷的費用,最後一二審法院判決支持單位的訴訟請求,員工應當返還單位4萬元。法院認為單位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產生的醫療費用應根據相關目錄及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超出報銷部分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醫療票據顯示住院人為員工,單位為其墊付醫療費用,根據“誰受益,誰負擔”原則,就醫過程中產生的超範圍費用,應由勞動者個人承擔。

發生事故,工傷保險不給報銷的醫藥費,員工還是單位承擔?

四川省成都市也有個同樣的案例,但判決結果截然不同,公司幫員工墊付的醫藥費有2萬元工傷保險基金未能報銷,公司起訴要求返還2萬元,法院沒有支持單位要求員工返還2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保險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及補償直接經濟損失原則,單位雖然為員工繳納了工傷保險,但並不意味著員工在受傷後單位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員工住院期間的醫療費支出系其人身遭受傷害後善後處理支出的必要費用,屬於直接經濟損失,因此,醫療費中不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的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法律就是這樣,也是我們在執業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同案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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