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丨關於工傷認定、工傷保險,這些你一定要知道!

工傷認定中的“三工”

你知道嗎?快來看看

統計數據顯示,歷年以來,全國80%以上的工傷都集中在“三工”領域。

那麼,問題來了,什麼是“三工”呢?

什麼是“三工”?

1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這是工傷最基本的一種情形。

2

職工為完成工作,在工作時間前後,需要做一些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這種情形也應認定為工傷。

3

職工在工作時間以及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上述三種情況,統稱為“三工”。

百科丨关于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这些你一定要知道!

下面就具體給你解釋一下

涉及“三工”的基本概念

工作時間

包括職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合法的加班期間以及單位違法延長工時的期間,都屬於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

包括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和領導臨時指派其所從事工作的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形下,還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內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工作原因

是指職工受傷與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間接工作原因,既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遭受的事故傷害,也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

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如喝水、用餐、上廁所等)由於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傷害。

預備性工作

是指在工作時間開始之前的一段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

收尾性工作

是指在工作時間結束之後的一段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工作,諸如清理、安全儲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事故傷害

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傷害。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具有有兩層含義:

1.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盡職盡責地完成工作任務,使某些人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於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

2.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等。

百科丨关于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这些你一定要知道!

“三工”的核心原則是這個

確定職工是否因“三工”原因受傷,應將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工作原因三個要素聯繫在一起綜合考慮,只要不存在《社會保險法》第37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的排除情形,都應認定工傷。

“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不易界定的情況下,如果能夠證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可以不用考慮前兩個要素,認定工傷。反之,即使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如玩耍、幹私事中受傷,因情感、恩怨等與履行工作無關的原因遭受暴力傷害等,均不能認定工傷。

百科丨关于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这些你一定要知道!

“三工”還有這些特殊情況

在某些情況下,職工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單位的設施或設備不完善,勞動條件或勞動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職工傷害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例如,由於單位鍋爐房的開水管安裝不牢固,導致職工在打開水的過程中被開水燙傷等。

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認定為工傷。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

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認定為工傷。

司機駕駛車輛執行本單位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本人傷亡的,應視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此時不受

工傷保險中的

三種“工資”

你知道麼?

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提及了“工資總額”、“本人工資”、“停工留薪期”等關係到“工資”的表述,今天就一起來學習一下——

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資總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四十六條均提及“工資總額”——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傷待遇中的本人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就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後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計算,均提到了“本人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八章附則中對“本人工資”有明確的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傷停工留薪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提及停工留薪期及待遇——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