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男嬰送人撫養竟收高額費用,親生親賣於法不容


近日,上市公司高管鮑某明性侵養女事件在網上引起熱議,案件中關於民間送養,非法收養的現象出現在公眾視線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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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2015年,女孩的媽媽因迷信“改運”而將女兒“送養”給因網絡而結緣的鮑某明。然而在網絡中,這種“送養”的群體的數量異常龐大。

網絡中的民間送養群體大致包括:無力撫養小孩的家庭或者單親母親,存在中重男輕女觀念的家庭,也有親屬之間的“過繼型”送養。在某app平臺上能搜索到相關“送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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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典型的當屬號稱:專注於拯救孤兒救助領域的“孤兒網”,該網站表面上是一個公益網站,註冊付費會員後,在付費專區內我們可以看見以下被隱藏起來的違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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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對於一些不能生育孩子的家庭,他們渴望收養一個孩子,但是迫於收養條件,很多家庭無法收養孩子,便出現了“非法收養”的情況,不久前,便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了這麼一個案例。

福建省將樂縣江某水夫婦因身體原因無法生育,想購買一個小孩來撫養,經中間人楊某榮介紹,得知吳某貴有一個女兒於2019年3月30日誕下一名男嬰,由於家庭原因不願撫養,便於2019年6月12日以“營養費”6.6萬元價格將男嬰賣給江某水夫婦撫養。2020年3月9日,公安機關在調查中發現了吳某貴的犯罪事實,將其抓獲。同年4月14日,吳某貴以拐賣兒童的罪名被將樂縣檢察院批准逮捕。目前辦案人員正與將樂縣民政局溝通協商,將被拐賣的男嬰交由民政部門臨時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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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按照我國收養法要求,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週歲。一般情況下,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但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條件(一)即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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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檢君來說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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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行為構成犯罪歷來都是我國刑法所重點打擊的犯罪之一,我國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兒童罪是以出賣為目的,拐騙、運輸這個兒童行為,只要有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構成拐賣兒童罪。此外,根據我國《收養法》現在的規定,收養必須經過民政部門登記,民間的收養,我們國家法律不予承認。民間送養收取“營養費”“感謝費”,如果是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根據我國刑法第240、241條的規定,孩子父母涉嫌拐賣兒童犯罪,收買人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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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王昌文


將樂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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