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立信】善意“放水”巧“養魚”,生產執行兩不誤

2020年4月13日,在執行兩中小企業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民樂縣法院執行法官巧用查封,積極溝通協調,促進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實現了執行和生產兩不誤。

自2016年10月6日至2016年12月7日,甘肅某鋼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甘肅某鋼”)陸續向張掖市甘州區某水暖螺絲經營部(以下簡稱:“張掖某部”)賒購金屬材料配件,賒欠材料款共120414.5元。因“甘肅某鋼”推諉不還,“張掖某部”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甘肅某鋼”向“張掖某部”支付材料款120414.5元,利息18062.2元。

【鼎立信】善意“放水”巧“養魚”,生產執行兩不誤

2019年年底,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人員經過網絡查控和不動產登記中心、國土資源局查詢,均未發現被執行人“甘肅某鋼”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辦案人員多次找被執行人負責人溝通,希望其履行還款義務,負責人均以生產效益不佳予以搪塞。2020年4月1日,辦案人員調查得知:被執行人“甘肅某鋼”在民樂縣工業園區某廠房內有主要生產線的生產設備一套。申請人“張掖某部”得知後要求查封拍賣設備實現債權,被執行人“甘肅某鋼”則表明:該設備是主要生產線的設備,查封會影響企業復產。瞭解情況後,執行法官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協調,平衡雙方意見,剖析利弊,提供可行方案,積極促進案件和解。2020年4月13日,辦案法官提出將設備“活查”(即限制轉讓,不限制繼續使用的查封),“甘肅某鋼”限期償還“張掖某部”材料款139830.7元。雙方爭議迎刃而解,達成和解協議。

當前,積極促進中小企業的復工復產是恢復並進一步促進縣域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我國疫後經濟復甦的發展策略。執行法官積極響應國家政策,巧用“活查”促和解,給申請企業的權益實現給予了保障,也為被執行企業的復工復產提供了有力幫助,真正實現了互利共贏。不知變通僵化執行,不如活水養魚善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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