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製造假鞋仍受僱傭管理 定假冒註冊商標共犯

2017年,廣州市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稱泉州市洛江區馬甲鎮一家無名鞋廠內生產了大量的假冒註冊商標運動鞋。

經公安機關偵查,林彬(化名)在馬甲鎮某工業區內,未經註冊商標持有人許可,組織生產假冒“Adidas”“reebok”“Nike”運動鞋並對外銷售。隨後,公安機關將林彬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一案移送至洛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林彬到案後主動認罪,看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承辦檢察官認真仔細查閱相關案卷後,幾名證人的話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他們在描述製造假鞋的過程中均提到了一個人名字--“林豪”(化名)。


證人證言

證人梁偉(化名):“林豪是假鞋製造廠的管理人員,林彬不在廠裡的時候,林豪較為積極地進行廠務管理。”

證人林志(化名):“我是林豪招聘進鞋廠打雜工的。”

證人黃阿蘭(化名):“鞋廠有部分鞋面外包加工,我平時是向林豪領取材料回家加工的。”

明知製造假鞋仍受僱傭管理 定假冒註冊商標共犯

在這起假冒註冊商標案件中,林豪是一個如其供述的工廠打雜人員?還是對犯罪起輔助作用的管理人員?林豪是否有可能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共犯?為進一步查明事實真相,檢察機關履行好刑事訴訟主導責任,列明補充偵查方向,引導公安機關收集相關證據。

經過補充偵查後發現,林豪曾先後兩次在同一個生產假鞋的廠裡進行管理。2016年,林豪的外甥杜成(化名)在該無名鞋廠生產假鞋,林豪受僱到其窩點幫忙。該鞋廠被查獲時,林豪到工商局企圖頂替杜成接受行政處罰,在頂包行為被識破後,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杜成浮出“水面”,經進一步偵查,最終杜成被依法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刑罰。2017年,在杜成被追究刑事責任後,林豪的侄子林彬繼續利用該無名鞋廠的生產線製造假鞋,而林豪再次受僱傭到該窩點進行管理,負責招聘、管理安排日常事務等工作。

承辦檢察官認為,林豪在杜成被查獲後,明知生產假鞋涉嫌犯罪的情況下,再次在該窩點幫忙生產假鞋,主觀惡性較大,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證人證言、人員辨認筆錄等一系列證據可以形成林豪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完整證據鏈條,依法要求公安機關對林豪補充移送審查起訴。

據此,檢察機關以林豪、林彬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明知製造假鞋仍受僱傭管理 定假冒註冊商標共犯

法院作出判決,對檢察機關起訴事實予以認定,以被告人林彬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6.5萬元;以被告人林豪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本文中被告人及證人均為化名)

普法小常識

本案中,林豪受僱於他人在鞋廠裡管理事務,原本是一種基本的謀生手段,但林豪在明知該工廠實施假冒註冊商標行為的情況下,仍先後兩次積極從事管理工作,為他人的違法犯罪提供幫助,構成了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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