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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實施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為促進節約利用土地資源,充分發揮宅基地在保障農民生活、促進鄉村振興中的重要作用,2020年1月實施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那麼“出賣、出租、贈與”分別指的是哪些情形
“出賣”
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但是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一是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二是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申請分配的條件;三是轉讓行為須徵得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
“出租”
農村村民出租住宅的對象並不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限制。
是新法基於實踐經驗和需要新增加的一種方式,其法律效果和“出賣”基本相同。
因房產繼承形成的多處住宅及宅基地怎樣處理
因房產繼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及宅基地,原則上不作處理,農村村民可以通過出賣等方式處理,也可以維護原狀,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後,多餘的宅基地應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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