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拆遷補償不合理不等於強拆違法

徵地拆遷:拆遷補償不合理不等於強拆違法

  面對拆遷,有的人因為高額拆遷補償而一夜暴富,例如今天的新聞《棚改大媽獲5套房加百萬現金 拆遷造就富翁》;也有的人遭遇不合理補償,例如同樣是今天的新聞《認為拆遷補償低 水北業主告政府》。

  托爾斯泰寫道:“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同樣地,在拆遷的過程中,對於高額拆遷補償,被拆遷戶的自然喜上眉梢,積極排隊簽約,這類情況都差不多;而對於不合理的拆遷補償,被拆遷戶的應對方式就各不相同了:有託關係的,有上訪的,有找媒體報道的,有以暴制暴,當然也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

  實踐中,面對不合理的拆遷補償,還有這樣的一類被拆遷戶:既不籤協議,也不採取任何措施,直到被強拆過後,才來諮詢徐律師。其中,最棘手的一種情況莫過於徵收方通過司法強拆程序,將被拆遷戶的房屋強制拆除。徐律師經常接到這樣的諮詢,給大家模擬一下:

  被拆遷戶:“我的房子被違法強拆了。”

  徐律師:“怎麼違法了?”

  被拆遷戶:“拆遷補償不合理。”

  徐律師:“……拆之前給你下徵收補償決定了嗎?”

  被拆遷戶:“下了,寫的補償不合理,我不同意。”

  徐律師:“什麼時候收到的?你對徵收補償決定提起復議或者訴訟了嗎?”

  被拆遷戶:“半年多了,什麼是複議?我們沒有起訴,那個東西本來就是違法的,補償不合理。”

  徐律師:“……經過法院裁定了嗎?”

  被拆遷戶:“有,但這是違法裁判,我們不認可,補償根本就不合理,這就是違法強拆!”

  此刻,徐律師的內心是這樣的:

徵地拆遷:拆遷補償不合理不等於強拆違法

  專業的拆遷律師都有這樣一個共識:如果房屋被司法強拆了,那麼這個案子的可操作性基本上就很小了,甚至比簽了拆遷協議的案子更難處理。現在問題就來了:如果拆遷補償不合理,是不是就等於強拆是違法的?就像上面這位被拆遷戶所理解的那樣?

  強拆是不是違法,主要看是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強拆手續。對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所以,如果徵收方按照上述規定作出了徵收補償決定,而被拆遷戶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複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徵收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法院又裁定準予執行的,那麼徐律師很遺憾地告訴你,這是合法強拆。

  淳樸的被拆遷戶可能會不理解:拆遷補償不合理,怎麼可能是合法強拆呢?因為我們這裡討論的合法與否,是從法律效果的角度來討論。給大家舉個簡單的例子:一個犯罪嫌疑人判了死刑,而實際上他是冤枉的,但是判決下來之後,人家問他要不要上訴,他說我不上訴,這個判決本來就是違法的,我沒有犯罪;後來他就被槍斃了。在這個例子裡,你能說執行槍決的法警犯了殺人罪嗎?顯然不能吧!

  在司法強拆的情形下也是如此,無論是徵收方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還是法院作出的裁定,在沒有被通過法律程序推翻之前,默認就是有效的,據此實施的強拆行為,自然也是合法的。自己的權利,需要自己積極去維護,如果認為補償不合理,收到徵收補償決定之後就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什麼都不做,只知道怨天尤人,最終吃虧的還是自己。

  當然,被拆遷戶可能會問,難道法院在作出司法強拆裁決的時候,不應該主動審查補償是否合理嗎?確實,補償是否合理,應當是法院裁決需要考慮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司法解釋雖然有這樣的規定,但是如果被拆遷戶消極等待,指望法院主動根據這一條來裁定不準予執行,那可真是太天真了,至少我們目前還沒有看到這樣的先例。不要忘了,司法強拆的管轄法院一般都是當地基層法院。所以,千萬不要以為司法解釋規定補償不公平不準強制執行,法院就不會作出准予執行的司法強拆裁定;要是這麼想,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還規定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呢,結果還不是有了補償不合理的徵收補償決定?就像法律規定不允許盜竊,難道就天下無賊了嗎?

  “應當怎麼樣”和“事實怎麼樣”很有可能是兩碼事,如果所有的行政機關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完全做到依法行政,也就不會有《行政訴訟法》了;如果所有的司法機關都嚴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訴訟法也就不用規定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了。

徵地拆遷:拆遷補償不合理不等於強拆違法

  法律的生命在於運用,在拆遷過程中,當拆遷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時候,就看誰對法律運用得好了。拆遷補償不合理,被拆遷戶應當主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果只是嘴上說對方違法,卻沒有采取任何實際行動,那麼徵收方可真是高興死了,而當他們通過運用法律手段將你的房屋合法強拆掉的時候,你可就後悔莫及了!

如果你覺得自己的徵地拆遷補償不合理或者相關問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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