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聚餐飲酒引發賠償責任的邊界

司法案例

聚餐飲酒引發賠償責任的邊界

以案说法:聚餐饮酒引发赔偿责任的边界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31日下午5時許,死者朱某與八被告一同去“簡樸寨”飯店聚餐,席間死者與其中的四被告飲白酒和啤酒,另三位被告(系女士)未飲酒。

晚上八時許散席,聚餐費用由被告魏某結算。飯後原告姚某某之夫朱某未帶頭盔後載被告方某,從漢川市馬口鎮往武漢方向行使,行駛至馬口鎮窯新鐵路橋涵洞路路段,朱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摔到在地,造成朱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朱某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後,漢川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死者朱某屬於酒後駕駛

2017年1月10日,漢川市公安交警大隊作出川公交認字(2017)第00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朱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以案说法:聚餐饮酒引发赔偿责任的边界
以案说法:聚餐饮酒引发赔偿责任的边界

案件焦點

朋友聚餐吃飯飲酒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未飲酒的朋友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裁判要旨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死者朱某屬於酒後、無證駕駛摩托車。朱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責任能力的人,明知酒後無證駕駛機動車具有危險性,在聚餐時不加以控制,且酒後盲目自信駕駛,對自身安全疏忽大意,以致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自身有重大過錯

其中四被告與死者朱某同桌飲酒,雖然幾被告自述無勸酒行為,但作為同事及同飲酒者,應該預見朱某酒後駕駛的危險性,在飲酒時應盡到勸戒及酒後照顧的安全保障義務,由於同桌飲酒的被告疏忽大意,沒有及時安排護送其回家導致朱某駕車離開後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另三被告(系同桌女性)席間未飲酒,聚餐吃飯系正常的人際交往,若要其承擔民事責任,不利於正常的社會交往,故要求對未飲酒者承擔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聚餐饮酒引发赔偿责任的边界

裁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姚某某等因親人朱某死亡造成的損失,由四被告各賠償XXX元;

二、駁回原告姚某某等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案说法:聚餐饮酒引发赔偿责任的边界

法官後語

本案中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合議庭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死者朱某所有的責任由自己承擔。

原因就是朱某已經是完全民事行為責任能力人,無證駕駛、酒後駕駛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自己承擔。現死者親屬無任何證據證明飲酒者有勸酒行為。故相應的損失由自己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

當天所有聚餐的被告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沒有證據證明當天有勸酒行為,但是所有的被告放任朱某酒後駕駛機動車,作為同事及同飲酒者,應該預見朱某酒後駕駛的危險性,在飲酒時應盡到勸戒及酒後照顧的安全保障義務,由於同桌飲酒的被告疏忽大意,沒有及時安排護送其回家導致朱某駕車離開後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

當天所有飲酒者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對於未飲酒的三位女士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聚餐吃飯是人際交往中很重要的事情,若讓未飲酒者承擔賠償責任,不利於社會的正常的交往。更容易破壞中國人養成的傳統,人民法院作出的任何判決,應該對社會的價值觀具有指引作用,而不應該防礙社會發展。

以案说法:聚餐饮酒引发赔偿责任的边界

最終合議庭採納了第三種意見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人民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因同桌飲酒這應該預見朱某酒後駕駛的危險性,在飲酒時應盡到勸戒及酒後照顧的安全保障義務,由於同桌飲酒的被告疏忽大意,沒有及時安排護送其回家導致朱某駕車離開後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故應該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死者朱某因酒後、無證駕駛機動車,且酒後盲目自信駕駛,對自身安全疏忽大意,以致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自身有重大過錯,故對自己的損害應該承擔主要責任。而對於未飲酒的其他被告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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