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先生一時糊塗被保姆騙走房產,贈與房產可以收回嗎?

生活永遠比法律條文更精彩,筆者今天看到一個剛剛生效的判決,分享給大家。


案號:(2019)閩01民終9154號


一、案情簡介:


原告陳先生是一名美籍華人,2018年回國居住期間,2018年5月20日經人介紹被告袁女士到家中做保潔,兩人認識才兩三天就開始同居生活。


2018年5月28日,陳先生在福州買了一套房,登記在袁女士名下,全款121萬元均由陳先生支付。


2018年6月11日,袁女士拿到房產證。


2018年6月26日,袁女士拒絕和陳先生聯繫。


2018年8月24日,陳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房產,袁女士協助陳先生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一審法院查明,袁女士與案外人侯某於2003年11月18日登記結婚,於2018年9月25日登記離婚。


二、法院判決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院認為,陳先生與有配偶的袁女士婚外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因而確認房產贈與行為無效,房產應當返還給陳先生。


袁女士不服提起上訴,稱房產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也不是附條件的贈與,並不是基於同居關係而附條件成立的,因此贈與行為有效,不應當撤銷。


陳先生辯稱:我和袁女士認識之初,她說已經離異,為逃避前夫的糾纏才到福州工作,陳先生提出想找個伴侶共同生活並照顧自己終老時,她欣然同意。兩人同居後,袁女士就提出要買一套房供兩人未來共同居住,因此我才會在認識她一週之內買了這套房。房產登記完成後,她馬上就翻臉不認人,可見她是基於牟利的目的,其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


二審法院支持一審法院的觀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律師評析


本案法院判決的關鍵點在於查清了袁女士婚外與他人同居的事實,從而以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為理由,判決贈與行為無效。


我們假設:袁女士在同居前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那麼法院會怎麼判?


如果本案中袁女士在同居之前已經離婚,那麼陳先生贈與她房產的行為已經完成,房產已經登記過戶。儘管陳先生主張袁女士哄騙自己想共同生活,從而造成自己誤判,但是想舉證存在欺詐而贈與民事行為可撤銷,難度就很大了。


因為儘管陳先生的陳述很可能是事實,但是沒有其他證據相佐證,袁女士也不認可欺詐的說法,因此法院很難認定存在欺詐,從而支持陳先生的主張。


老先生一時糊塗被保姆騙走房產,贈與房產可以收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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