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某影樓取名“搭便車”侵權,法院判後和解促雙贏

商標是用來區別一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和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他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即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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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鄂州,“非凡麗致婚紗攝影”被本地人熟知,然而“非凡麗致”四字的文字商標早已被湖北非凡麗致婚攝攝影公司申請註冊,享有專用權,前者在經營中突出使用“非凡麗致”四字是否存在“搭便車”之嫌?何種情況下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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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湖北非凡麗致成立於1995年12月29日,經營範圍為婚紗、兒童、藝術攝影、婚紗禮服設計及相關產品的開發、出租、婚慶服務。2015年,其分別通過受讓的方式取得第3412729號和第3412730號“非凡麗致”文字商標,商標核定使用範圍分別為第40類的“照相底片沖洗、照相沖印、藝術品裝框、服裝製作”及第41類的“節目製作、表演製作、數字成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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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原告湖北非凡麗致發現在工商部門先後註冊的“鄂州市非凡麗致婚紗攝影樓”、“鄂州市非凡婚紗攝影樓”、“鄂州非凡至愛影城”等三家婚紗攝影樓,登記經營地址相同,且在該同一地址經營的門店招牌、店內裝潢、網站及對外宣傳資料上均突出使用了其合法註冊的“非凡麗致”商標。湖北非凡麗致遂以三被告擅自使用其商標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其變更字號,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庭審中,三被告抗辯“非凡麗致”註冊商標核准的使用範圍並不包括攝影,且其不知道 “非凡麗致”商標,只是認為這四個字比較好聽好記才使用在經營場所及企業字號中,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原、被告在註冊的經營範圍上均有攝影服務,此項服務的消費群體相同。雖然 “非凡麗致”文字商標核定的服務類別並不包含攝影,但依一般公眾認知及交易習慣,攝影與底片沖印服務,其消費群體、消費渠道及功能上均具有較大關聯性,屬於類似服務。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突出使用原告註冊商標,構成商標侵權。

從詞源上分析,“非凡麗致”是一個臆造詞,本身並無固有的特殊含義,被多人巧合同時使用的可能性不大。原告在武漢市開設有多家分店,經過多年經營已經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被告作為同行,與原告相距不過幾十公里,幾乎類似於在同一區域經營,雙方之間存在競爭關係。被告在註冊“非凡麗致”個體工商戶字號時不可能不知道一個經營了二十多年的品牌的存在,其將“非凡麗致”四個字作為其名稱中識別不同市場主體核心標識的字號,主觀上具有“搭便車”及攀附他人商譽的意圖,且因其突出使用行為,客觀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兩者之間存在某種淵源或聯繫,進而對市場主體和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造成競爭秩序的混亂,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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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此,法院遂作出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的判決。

判後和解

該案判決後,在法官建議下,原告與被告達成商標授權使用許可。從庭上對抗,到判後和解,原告作為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護,被告在取得商標許可後,繼續得以使用經營。

法官提醒

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應當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在後登記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負有對同行業在先註冊商標主動予以避讓的義務,不得攀附知名商標“搭便車”,以使用其企業名稱或字號為由,在其經營門店、網站、裝潢、宣傳資料上突出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混淆視聽,誤導消費者,侵犯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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