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年齡、隱瞞事實...這些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要入刑!

社會保險基金

是老百姓關注的民生熱點

我們都知道

按時繳納社會保險基金

能享受到相關待遇

但如果動起歪腦筋想騙保

那麼後果很嚴重!

修改年齡、隱瞞事實...這些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要入刑!

常見的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職工偽造實際年齡提前退休、享受養老金。

✦領取養老保險金的退休職工已經死亡,其親屬隱瞞事實,繼續領取已死亡退休職工的養老保險金。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待遇條件,而騙取失業、工傷保險待遇的行為,如虛假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偽造失業假象;騙取工傷認定,認定虛假傷殘等級,騙取傷殘津貼和其他傷殘待遇等。

修改年齡、隱瞞事實...這些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要入刑!

案例1:修改出生時間提前享受退休待遇

某參保人通過提交修改了出生時間的虛假身份材料,在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情況下辦理了退休,騙取社會保險基金。後被社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辦理業務時發現其造假情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最終其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緩刑四年。


案例2:冒領養老金

某市人社部門在業務稽核時發現該市某事業單位職工陳某女兒涉嫌冒領其父養老金。人社部門對其展開實地調查發現,陳某去世後,其女兒未給他辦理戶口註銷和火化登記,在年度生存認證時又提供虛假的生存證明,繼續以其父名義領取退休金。

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陳某女兒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案例3:失業再就業人員仍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015年6月,Q從公司離職時,辦理了國家失業金。2015年8月,其又回到了原公司工作。自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間,其向所屬社保機構隱瞞了其仍然在原公司工作的事實,騙取國家失業金11805.4元。

經法院審理,被告人Q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國家失業保險基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Q到案後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退出贓款11805.4元發還給所屬就業管理服務中心。


案例4:篡改工傷認定時間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

某市人社部門接到舉報:某公司為職工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存在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經人社部門對工傷職工就醫記錄、參保記錄等情況進行調查發現,該公司在該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為其補辦工傷參保手續,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將工傷事故發生時間篡改虛報為參保之後,騙取了工傷保險待遇。最終該公司有關責任人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勿踩法律“紅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特別提示:

廣大參保人、參保單位和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嚴格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政策,一旦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必然受到嚴厲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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