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的涉稅問題再談

現在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私人車主也逐漸增多,企業中“私車公用”的現象已非常普遍。

關於“私車公用”的一系列稅務問題也不斷出現。究竟企業租用他人汽車發生的汽油費、修理費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私車公用”發生的相關費用能否該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車主取得收入應如何納稅?墨子之前也寫過“私車公用”的文章,但回過頭來看看寫得還不夠細緻,為了更好的解決“私車公用”的涉稅問題,墨子再談“私車公用”。

一、使用汽車發生的汽油費、修理費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怎麼去理解上述條文中的“其”?“其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入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購入時本身的進項稅額呢還是指納稅人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相關的所有的支出進項稅額?對些很多專家也解理不一,有的說是購入時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汽油費、修理費等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有的說納稅人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相關的所得進項稅額,包括購入時摩托車、汽車、遊艇自身的進項稅額以及使用過程中的汽油費、修理費等進項稅額均不允許抵扣。作為納稅人應當怎麼理解?怎麼操作?終於,今年的3月19日總局最終對其進行了解答:

問題號: 234475
提交時間: 2012/03/15
狀態: 已回覆

問題標題: 關於企業自有應徵消費稅車輛用於企業經營所發生的汽車油費及修理費進項稅抵扣的問題

問題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

請問企業自有應徵消費稅車輛用於企業經營所發生的汽車油費及修理費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後,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條例第十條和細則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對企業購入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同時該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5.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在以上項目中,應徵消費稅的汽車所耗用的汽油及修理費進項稅均不包含在內,稅法採用列舉法明確不得抵扣的項目,是否可以認為除列舉之外的均為可以抵扣範圍。條例規定應徵消費稅的汽車取得的進項稅不得抵扣,但汽車所用於企業經營中的汽油及修理耗費是企業增值業務所發生的成本費用。我們認為汽車用於企業經營所耗用汽油及修理費發生的進項稅額應是可以抵扣的。

以下是兩個地方文件規定汽油費及修理費的進項是可以抵扣的。盼復!!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7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

問題回覆: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諮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因此用於生產經營所耗用的汽油費及修理費如果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上述回覆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諮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2/03/19

綜上所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是指企業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汽車購入時其本身的進項稅額。而其用於生產經營所耗用的汽油費及修理費的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在私車公用中汽車用於生產經營所耗用的汽油費及修理費的進項稅額也是可以抵扣的。

“私車公用”的涉稅問題再談


二、汽車發生的哪些費用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的有關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所稱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資產成本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

企業發生的費用支出必須同時滿足上述規定的真實性、相關性及合理性方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究竟哪些費用可以扣除,哪些不可以扣除?筆者總結如下:
1、企業真實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相關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等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的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應由車主承擔的汽車本身的支出如:車輛保險費、車輛購置稅、折舊費等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經雙方協商可以在租賃費用進行體現)

三、關於私車公用的幾點建議:


1、公司與車主應簽訂租賃合同。
若無償使用會引起稅企業爭議,稅務機關很有可能會核定其租金並要求納稅

2、在租賃合同中列明用途及應由公司承擔的費用。
以此證明費用的相關性,減少不必要的稅企爭議

3、租賃費支出和承擔的費用應取得發票。

4、汽車自身的修理費、保險費等應由車主承擔的費用盡量不列入租賃合同中,如車主有要求可在租賃費用中協商體現。

“私車公用”的涉稅問題再談


四、車主的涉稅問題


1、車主取得車輛租賃收入是否應繳納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又根據國稅發[1993]149號第七第規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包括租賃服務。所以,車主租賃汽車收入應繳納營業稅。

2、如果車主是自然人,企業是否應代扣代繳營業稅?
1)車主為外藉個人: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2)車主為本國個人:由車主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企業沒法定有代扣代繳義務。

3、如果車主是自然人,企業是否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不管是外籍個人還是中國居民只要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又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財產租賃所得屬於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範圍。再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所以,自然人車主取得汽車租賃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並由支付所得的企業代扣代繳。

4、租賃雙方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印花稅的納稅人不光是單位還包括個人。又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汽車等財產租賃合同屬於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書立雙方應就租賃合同金額按0.1%進行貼花,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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