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我市先後有兩名駕駛人
因辱罵執勤交警
而被依法拘留
3月28日18時許,李某將車輛停在了興隆臺區霞光府小區附近,雖說車是按位按序停放的,可是他所使用的停車位卻是“限時停車位”,因超出了可以正常停放的時間,被巡邏的交警發現,依法進行了處罰。
交通違法被處罰,這是件既合法又合理的事情。收到了罰單,當事人應該好好是反思自己的過錯所在,吃一塹長一智,避免以後再犯同樣的錯誤。
可是,當事人李某卻因不滿被貼罰單,在微信朋友圈裡連發兩條辱罵交警的信息,最終把自己送進了拘留所。
案例二:
另一件辱警事件發生在3月18日。晚高峰期間,盤錦交警遼東灣大隊的執勤交警發現當事人孟某駕駛的大貨車違反禁行規定,在執勤交警示意其停車時,駕駛人拒不配合,一路加速逃離。下一個崗的執勤交警將逃離的大貨車攔停後,要求駕駛人出示駕駛證與行駛證,沒想到孟某不僅拒不出示,還口中汙言穢語的辱罵執勤民警,並強行將車輛開走。
隨後,執勤交警根據其逃離的方向找到了停在路邊的大貨車和駕駛人,並將其傳喚至大隊進行依法處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孟某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罰款500元的處罰。
很顯然,兩名違法當事人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程度加深,還可能觸犯更加嚴格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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