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通姦後強姦,丈夫忍無可忍殺死姦夫,如何評價該案?

自古姦夫不長命,不信去問西門慶。

先通姦後強姦,丈夫忍無可忍殺死姦夫,如何評價該案?

姓名:東門慶,職業:某地地痞流氓,癖好:偷雞摸狗、調戲婦女,知名度:某地家喻戶曉,群眾基礎:千夫所指民憤極大。

事件一:無法脫離的姦情

2009年,在東門慶的調戲下,當地村民武太郎的妻子潘銀蓮與東門慶建立情人關係。2011年此事東窗事發,忠厚老實的武太郎找到東門慶,讓他不要再糾纏其妻,但東門慶理都不理武太郎,武太郎無能為力,因此給潘銀蓮鬧離婚。此後,潘銀蓮去向東門慶提出分手,但遭到東門慶拒絕,並威脅潘銀蓮:“你再提分手,我就殺死你的小孩!”。

幾年來,武太郎、潘銀蓮及親朋好友都找東門慶說過讓其與潘銀蓮分手別再糾纏,但都未成功,拿地痞流氓的東門慶毫無辦法,因此潘銀蓮與東門慶始終未能斷絕情人關係。

事件二:肆無忌憚的強姦

2016年某日凌晨,武太郎、潘銀蓮正在家中臥室睡覺。東門慶潛入武太郎夫婦睡覺的臥室內,將潘銀蓮睡衣、內褲脫掉,欲與其發生性關係。

潘銀蓮本以為是其丈夫,回頭一看武太郎正在旁呼呼大睡,心裡知道摸她的是東門慶。潘銀蓮不同意與東門慶發生性關係。但是東門慶繼續將自己褲子內褲脫下,爬到潘銀蓮身上欲與她發生性關係,潘銀蓮一直掙扎將東門慶推開,由此驚醒了睡在床上的武太郎。

武太郎順手打開床頭燈,看到東門慶正站在臥室大衣櫥旁邊穿褲子,武太郎氣極,大吼一聲,東門慶立即跑出臥室。武太郎趕忙下床追,追到後門外面的走廊時,看見東門慶站在距武太郎五六米遠的地方。東門慶手持一根帶鉤的棍子對著武太郎,還朝武太郎方向走了幾步。

先通姦後強姦,丈夫忍無可忍殺死姦夫,如何評價該案?

事件三:憤怒的反擊

武太郎怕被東門慶傷到,就趕緊返回客廳左手邊的房間裡,從大衣櫃頂上拿到平時打獵的土銃。並回臥室穿衣服,潘銀蓮勸武太郎不要再鬧了!武太郎說這件事氣不過,拿著土銃和手電筒從後門出來去追東門慶。

武太郎追了十多分鐘追到一個公廟附近,見到前方十幾米處有人影,打開手電筒一看,發現東門慶手拿棍子蹲在馬路邊。東門慶見武太郎追來,立馬朝反方向逃跑。看到東門慶跑到一個拐彎的地方,距離大概三四十米遠,快看不清人影了,於是武太郎把手電筒收起,拿出土銃對著東門慶逃跑的方向方了一銃。接著跑過去一看,見到東門慶趴在地上,一直髮出“嗚嗚嗚”的叫聲,臉部及嘴巴有血,頭部右邊的太陽穴旁邊有鐵子打的彈眼。後武太郎幾名家人趕到,武太郎讓人報警。民警當場將武太郎抓獲,東門慶送醫後救治無效死亡。

之後,武太郎所在村、東門慶所在村和相鄰的其他兩個村的村委會和多數村民聯名請願稱:東門慶平時無惡不作,橫行鄉里三十餘年,民憤極大;武太郎遵紀守法,忠厚老實;本案社會反響極大,請求從輕處理武太郎。

(以上案例根據真實案例改編,文中人名均是化名,萬勿“對號入座”!)

先通姦後強姦,丈夫忍無可忍殺死姦夫,如何評價該案?

不忠違法律,通姦釀悲劇!通姦自古令人唾棄,筆者對本案中東門與潘的姦情不齒,武太郎為了這麼一個不守婦道的妻子而深陷囹圄,值不值也?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法律規定,對案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簡要分析,如有不當,敬請指正。圖片來源網絡

一.潘銀蓮行為的認定

1.通姦違反夫妻之間互為忠實義務

《婚姻法》第四條【家庭關係】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夫妻之間互為忠實義務即貞操義務,是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應當互相踏實以維護婚姻關係的專一性和排他性。夫妻忠實義務是保護被侵權者的利益,夫妻必須都愛情專一、感情忠誠、互相忠實於對方。這是狹義上的忠實義務,除此之外,夫妻之間忠實義務是多方面的,如家庭財產管理透明義務等。此處僅討論與本案有關的,即夫妻之間的貞操義務。

夫妻之間性的專屬性和排他性,決定了婚外的性行為,如婚外情、一夜情、精神出軌等均是違反夫妻間忠實義務,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婚姻法中很有強制性規範,因此,婚姻法中沒有罰則,也沒有授權性規定,導致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沒有辦法上升到行政或刑法角度,對於婚姻過錯方,只能從離婚、財產兩方面進行約束,約束力有限,婚姻過錯的違法成本過低,導致個別人肆無忌憚踐踏婚姻,透支夫妻之間的忠實。

本案中,潘銀蓮與東門慶通姦的行為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不道德的行為。

先通姦後強姦,丈夫忍無可忍殺死姦夫,如何評價該案?

2.通姦行為可視為夫妻感情破裂

本案中,武太郎找到東門慶讓其別再糾纏潘銀蓮,但東門慶未予搭理,武太郎無能為力,因此給潘銀蓮鬧離婚。那麼,問題來了:

通姦能否認為夫妻感情破裂,如果潘銀蓮不同意離婚,武太郎起訴到法院,法院能否判決離婚?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在14種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其中一種就是: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本案中潘銀蓮與人通姦是違背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就此武太郎可以作為起訴離婚的依據,但是並不必然視為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必然判決離婚。還需要經批評教育一道,如果潘銀蓮無悔改表現,雙方確實無和好可能,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二.東門慶行為的認定

1.東門慶揚言殺人行為屬犯意表示,不構成犯罪

潘銀蓮去向東門慶提出分手,但遭到東門慶拒絕,並威脅潘銀蓮:“你再提分手,我就殺死你的小孩!”。問題來了:

東門慶揚言殺潘銀蓮的小孩是否構成犯罪?

本案中,東門慶揚言要殺人只是一種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又稱“犯意流露”。以口頭、文字或者其他方式對犯罪決意的單純表露。屬於思想範疇,尚未開始實行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因而不構成犯罪。只有在犯意支配下積極或者消極地實現該犯意的外部行為出現,才受刑罰處罰。

雖然東門慶揚言殺人的行為不觸犯刑法構成犯罪,但並不代表不違法。這種揚言殺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會受到治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先通姦後強姦,丈夫忍無可忍殺死姦夫,如何評價該案?

2.東門慶侵入住宅行為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從構成要件上來看,該罪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非法"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者沒有法律根據。"侵入"主要指未經住宅權人同意、許可進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顧權利的反對、勸阻,強行進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破門而入、翻窗而入,強行闖入等等。侵入的行為可以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構成本罪並不以實施暴力為必要條件。

如果行為人侵入住宅只是作為其他犯罪行為的手段,如入戶盜竊、搶劫、強姦等,則不再單獨評價非法侵入住宅行為,按牽連犯處理,只定侵入住宅實施的犯罪即可。因此,

該案中東門慶雖然實施了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但因侵入住宅只是為實施其他犯罪的手段,因此不再單獨定罪,東門慶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3.東門慶涉嫌強姦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強姦罪的關鍵看是否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侵犯了婦女的性的自主權。

本案中,東門慶潛入臥室後把潘銀蓮睡衣、內褲脫掉,欲與其發生性關係。但潘銀蓮不同意與東門慶發生性關係,一直掙扎將東門慶推開。很明顯,此時,東門慶違背潘銀蓮意志,欲強行與潘銀蓮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但因驚醒了武太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達到其欲強行性交之目的,因此屬於強姦罪未遂。

先通姦後強姦,丈夫忍無可忍殺死姦夫,如何評價該案?

三、武太郎行為的認定

1.武太郎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土銃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規定的槍支類型,不得非法持有,否則涉嫌犯罪。

本案中,武太郎在明知自身無合法有效持槍證的情況下,仍然將槍支私藏於家中,並長時間使用的行為(平時打獵),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非法持有”的構成要件,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

2.武太郎涉嫌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故意殺人罪是實害犯 ,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

本案中,武太郎用土銃射擊的行為是導致東門慶死亡的直接原因。武太郎明知土銃射擊的危害性,具有可能造成東門慶死亡或者受傷的後果,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最終導致東門慶死亡,其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


四、村民聯名請願書的法律效力認定

《刑法》第六十一條【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從法律上看,聯名請願書只是一般民意的表現,甚至是少數人的民意表現,沒有法律效力,並不能作為法院定罪的依據。

就刑法理論而言,量刑情節分為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所謂法定情節法定量刑情節是刑法明文規定在量刑時應予以考慮的情節,例如自首,本案中武太郎讓家人報警,屬於自首情節;酌定量刑情節是刑法未明文規定,根據立法精神與刑事政策,由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的,量刑時酌情考慮的情節。就本案“故意殺人”犯罪而言,請願書充其量應當只是微乎其微的一個酌定情節。

每日更新法律文章及法律常識,歡迎留言加關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