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下午,
文章、馬伊琍先後發文宣佈正式離婚。
“同行半路,一別兩寬,餘生漫漫,依然親情守候。”
“此情有憾,然無對錯。往後,各生歡喜。”
曾經的且行且珍惜,終究是愛已成往事。
然而,“一別兩寬,各生歡喜”果真瀟灑嗎?
離婚除了涉及財產分割,還有子女撫養、債權債務分擔,這些問題操作起來並不簡單。
今天就給大家介紹相關法律知識,謹供普法參考~
2019法院版!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判案標準!
離婚分割財產涉及的法律知識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律法規,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3、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4、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5、一方或雙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夫或妻一方為軍人的,發放到其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10、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11、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離婚分割財產時,對於上述夫妻共同財產的狀態,如果不清楚,建議當事人聘請專業律師進行調查、取證,瞭解是否存在財產轉移的情況,確定是否需要進行財產保全,以最大限度的維護相關合法權益。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及婚內出軌財產如何分割?
一般來說,離婚財產的分割應遵循的規定:
1.雙方協商決定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
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因為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該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出軌行為對財產分割會產生什麼影響?
有律師指出,在法律上沒有“出軌”、“外遇”此類的概念,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徑稱為一方存在“過錯”。僅僅概括的強調一方過錯,是不一定能引起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後果。嚴格意義上講,確實屬於“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過錯程度,才能達到法院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一般的出軌行為不會影響法官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處理。除非出軌方與第三者之間產生了較多的財產交集,對夫妻共同財產產生了損害,可能會考慮分割的方式及比例來平衡這種損害。
婚姻中出軌的一方會淨身出戶嗎?
離婚時,如果夫妻雙方自願通過協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則按協議處理;如果協議產生分歧或者協議不成的,則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出軌與財產分割沒有法律上的必然聯繫。
離婚時一方轉移財產怎麼辦?
1、法律保護弱者,對轉移財產的一方應少分或不分財產
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2、如何應對一方轉移財產?
為防止一方擅自處置財產,最好不要把財權交給一個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處理貴重的夫妻財產,另一方要及時制止,尤其要注意對方以孝敬長輩等名義將財產轉移。
轉移現金取證較難,建議對大宗存款設夫妻聯名賬戶,防止一方擅自轉移;發覺一方有可能轉移財產,儘可能保留對方銀行賬戶及交易明細等證據。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現一方已在轉移財產,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離婚後又發現對方婚前轉移財產的證據,可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由於財產轉移情況較為複雜,建議聘請專業律師調查取證,保障合法權益。
分割財產時涉及公司股份怎麼處理?
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自己名義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而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離婚時根據目前法律規定,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 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鑑於當事人對相關法律的瞭解不夠全面,蒐集證據等經驗相對欠缺,可聘請專業律師幫助處理財產分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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