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傳播知識不惜“侵權”?談100多年前中國的著作權法

版權和著作權,是不同法律體系中一對意思相近的概念,均指向權利人可以憑無差別的人類智力勞動成果,對其創作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所享有的獨佔權,本質上是無形的財產權。這一為當今世界幾乎各國法律都認同的概念,其誕生與15、16世紀西方大航海時代開始以來商業、市場的發展息息相關。

為傳播知識不惜“侵權”?談100多年前中國的著作權法

安守廉著《竊書為雅罪》探討中國著作權保護的歷史

1709年,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版權法《為鼓勵知識創作而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間內之權利的法》(簡稱《安娜法》)在英國訂立,確立了西方著作權制度的基本形態。19世紀末,隨著中西方經貿、文化交流的密切,該制度傳入中國,並在特殊的時代環境中對中國出版業產生了深刻影響;知識分子借本土著作權立法的不完善,而進行的“文明排外”,也用心良苦。

20世紀初的中美著作權談判

20世紀初,英、美、日等列強開始同清政府進行涉及著作權的商約談判,要求清政府引入著作權制度保護其侵略利益和商業利益。以美國為例,根據《辛丑條約》裡西方列強對中國通商行船條約的修約要求,1902年6月中美代表開始談判。美方想把1858年中美《天津條約》全部增減改訂,在其最初草案中就包含著苛刻的版權要求:

第三十二款 無論何國,若以所給本國人民版權之利益一律施諸美國人民者,美國政府亦允將美國版權之利益給與該國之人民。中國政府今允,凡書籍、地圖、印件、鐫件或譯成華文之書籍,系經美國人民所著作,或為美國人民之物業者,由中國政府援照所允保護商標之辦法及章程極力保護,俾其在中國境內有印售此等書籍、地圖、鐫件或譯本之專利。

這則條款,實際上是一個全面保護美國在華版權利益的條款。中國代表表示反對,認為在清末社會亟需西方書籍的情況下,“保護版權會使窮一點的人買不起書”。而此時美方的立場是,“這一款可以保護美國人的權益不受侵害,否則翻印書籍就會在中國出售;另外還可以使中國得到優秀作品,因為沒有保護規定,就不能鼓勵大家為中國著書或譯書。”

僵持之下,管學大臣張百熙認為,中國目前正在大力振興教育,勢必要廣泛地翻譯東西書籍,以開民智。外國的版權要求對中國的教育政策十分不利,如果各國都效仿美國,將使中國完全陷入被動,讀西書的人越來越少,則足以遏阻中國的前途。

外國的版權法律雖系公例,但是在當時的中國卻並不適合,希望談判諸公設法周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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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百熙

隨後中方代表從中國現實出發,認為對外人的版權給予完全保護是不可能的,但同時又對那些費了許多心血、出版華文書籍的外國作者給予同情;外國人也意識到,在當時的中國推行完全的版權保護政策的確不合時宜,甚至不可能有所收穫。於是,最終簽訂的條約將保護美方版權的範圍劃定在“專備為中國人民所用”之內,上條內容修改成下文,構成了1903年《中美續議通商行船條約》的一部分。與日本的商約中的著作權條款與此類似,訂明保護“特為中國備用之書籍”的版權。

中國……允許凡專備為中國人民所用之書籍、地圖、印件、鐫件者,或譯成華文之書籍,系經美國人民所著作,或為美國人民之物業者,由中國政府……極力保護十年,以註冊之日為始,俾其在中國境內有印售此等書籍、地圖、鐫件或譯本之專利。除以上所指明各書籍地圖等件不準照樣翻印外,其餘均不得享此版權之利益……可聽華人任便自行翻譯華文刊印售賣。

特殊時代中的特殊規定

從上述修約談判中,可以看出,清政府官員對“保護中國人對西方書籍的翻譯權”是極力支持的。著名出版界人士張元濟,也曾認為中國科學未興,亟待外國文化輸入,當時學堂所用教科書,幾乎都譯自國外,而研習外國語言的書籍,則基本使用外國現成版本。如果一一保護外國人的版權,中國人不能自由翻譯外國人的書,獲取最新知識的速度也會受阻;而且價格昂貴,徒增困難。

“若一給版權,則凡需譯之書皆不能譯,必須自行編纂,豈不為難?至於洋文書籍,一一須購自外國,於寒畯亦大不便,是欲求進步而反退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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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元濟

他還認為,應該只保護“外國人專為中國人寫的書”,而不是所有——這實際上縮小了保護範圍。這一宗旨在當時的法學家、出版業者中是有共識的。1910年,清政府頒佈由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訂的《大清著作權律》,就沒有保護外國版權的條款。不久,辛亥革命爆發致使該法未能貫徹執行。1915年,北洋政府頒佈新《著作權法》,在保持前者制度框架基礎上進行了改進。

這期間,隨著報紙書刊翻譯、印刷的興盛,中國出版商和外國出版商之間爭議不斷。如美國商人就對“專備為中國人民所用”的條款產生爭議。因而在1913年對中國政府施壓,意圖迫使中國加入伯爾尼公約從而使之在印任何外國書籍時,都得支付高額版權費。張元濟所在的上海書業商會以與其相同的理由極力反對,還得到了政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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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年制定、至今國際通行的著作權保護公約《伯爾尼公約》

圍繞西方書籍翻譯權糾紛產生的官司

關於“專備為中國人民所用”,中美公司之間有過多起糾紛,最為著名的是一起關於英語詞典的翻譯權、商標權糾紛,中美雙方關於翻譯權在上海進行了法庭質證。1918年,中國人學習英語時優秀的詞典不多,張元濟為方解決這個問題,決定將質量高的第三版美國《韋氏大學辭典》(即韋伯斯特詞典)譯成漢語。商務印書館聘請35位學者進行此項工作。歷時五年,1923年5月,該詞典終於以《(英漢雙解)韋氏大學字典》為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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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印書館1923年出版的《(英漢雙解)韋氏大學字典》

然而就在此時,美國美林(G.& C. Merriam)公司也準備將韋氏詞典的雙語版本引進中國。在進入之前,發現上海商務印書館已經發行、預售該書。美林公司派代理律師到上海,以上文商約著作權條款作為依據起訴商務印書館,認為被告的辭典僅將中文翻譯加入,是抄襲行為,訴請公堂永久禁止商務印書館售賣經過翻譯的韋氏詞典並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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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韋伯斯特詞典

商務印書館積極應訴,代理人禮明律師辯稱:極度落後的中國需要大量書籍彌補現代知識的不足,西方文化出版公司應當認識到這一點;在中國範圍內僅有商務印書館有能力印行該書,目的完全是出於中國人的公共利益;又稱“根據商約,美國人只對專備為中國人民所用的書籍享有著作權,但美林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原版詞典專為華人所作,因而不應享有版權。

原告商務印書館除了在公廨之中據理力爭,還與政府外交部、江蘇省長暨上海交涉使聯繫請求支持。商務印書館的訴求得到時任外交總長的顧維鈞的支持。1923年9月21日會審公廨宣判,支持了商務印書館的訴求,批准《(英漢雙解)韋氏大學字典》繼續銷售。

如何評價這類案件

事實上,在當時發生了很多其類似案件,如1909年日商齋藤秀三郎狀告至誠書局譯印《正則英文教科書》案、1911年美商經恩公司交涉商務印書館翻印《歐洲通史》案,都是涉及翻譯的案件。該案若發生在今日中國

,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修訂頻繁、出版時間未超過50年的韋氏詞典之著作權在美國美林公司,商務印書館的翻譯行為必須得到美國版權方的同意,必要時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即便是1914年國際上已經通行的版權保護《伯爾尼公約》修訂版亦有此規定,只是當時中國並未加入,因而毋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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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出版的《著作權法詳解》

但法律、參與的官員以及商務印書館,都支持“侵權”而且在庭外頻繁聯繫各中央部門、地方官員確保勝訴,原因何在呢?其實與近代中國的“自強”主題相關。中國的版權立法是移植自自西方的,並非如西方一樣在商業環境中自然孕育。

《大清著作權律》的修訂是以清末新政的法制改革為契機的,這次改革的目的在於建立更加完善的類似西方的法制體系,目的在於“自強”,在於讓國人更方便、更經濟地獲取讓國家富強起來的文化知識,進而對抗西方文化入侵、維護政府的教育政策,而不是經由法律保護知識生產者的財產、人格權利。因而,他們在面對西方商人的版權要求時,認為翻譯、翻印不僅合理而且合法。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被中國文化界視作關乎國家文化大計的事件,其勝敗不僅關乎出版公司的私利,甚至上升到國家文化權益的層面。在張元濟看來,是“文明排外”的措施,是正當的。

這種現象實際是特殊歷史環境下不得已的選擇。1946年,南京國民政府為求得美國的支持,簽訂《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支持兩國互相給予全面的版權保護條款,但並未發生任何效力。新中國成立也拒絕這些條款。直至1990年,我國制定並頒佈了《著作權法》,其中對國內外著作權人的權利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和保護。1991年6月,中國申請加入《世界版權公約》和《伯爾尼公約》,1992年年底兩公約便相繼在國內生效,中國的版權保護開始正式與國際接軌,開始對世界版權保護做出獨特貢獻。

這時,世紀之初的知識分子和政府官員們關於外國人著作權的擔心,已經在新中國蕩然無存——無法否認,這是在國力增強、法制完善、文化繁榮的條件下才能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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