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退彩禮,男子強行與女子發生性關係補償自己,如何處理?

編者語:現在結婚,沒有彩禮幾乎是不可能的。彩禮作為長輩送給晚輩用作結婚以後的物質基礎,其本質是為結婚而送。但是很多地方在結婚之前,彩禮已經給付,而此時如果女方退婚,那麼贈與的彩禮是否應該退還呢?通過下面的案例,我們一起來學習彩禮這個知識點。

【案例】農村的王某(男,28歲)和朱某(女,26歲)通過媒人介紹認識,兩人通過一段時間的交往,彼此感覺挺合適的,準備結婚。

女子不退彩禮,男子強行與女子發生性關係補償自己,如何處理?

朱某要求王某父母給付彩禮30萬。王某父母為了孩子結婚,東拼西湊借到了30萬給朱家送了過去,兩家選定了吉日,可以說萬事俱備只欠東風。但是沒過幾天,因為朱家又通過媒人認識了另外一個比王某家境好的苟某,於是決定悔婚,並通知了王家。王某非常生氣,找到朱某,要求其立即將收到彩禮予以退還。但是朱某說他家的錢因為弟弟結婚用掉了,所以等苟某把彩禮打過來,這錢才能退。王某非常生氣,強行與朱某發生了性關係。

女子不退彩禮,男子強行與女子發生性關係補償自己,如何處理?

朱某報警,王某卻說:我們兩之前已經發生過性關係,她已經是我的人了,我不是強姦。

本案是筆者根據真實案例稍加改編,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規定,對本案進行分析,不到之處請批評指正。

朱家收到的彩禮應當予以退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彩禮在民法上屬於附條件贈與

女子不退彩禮,男子強行與女子發生性關係補償自己,如何處理?

所謂附條件贈與:如果條件達成,則贈與有效,如果條件並未達成,則贈與無效。

本案中,王某為了結婚,王家給予朱家現金30萬元,並且已經約定了這個就是彩禮,因此根據上述第10條的規定,因為王某和朱某並未辦理結婚登記,這彩禮應該退還,必須退還。

但是朱某現在藉口有原因不退,或者暫時不退,王某應該怎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王某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朱某返還受到的彩禮及利息。

王某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236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女子不退彩禮,男子強行與女子發生性關係補償自己,如何處理?

強姦罪是違背婦女意志,侵犯婦女狹義的性的自主決定權的行為。

婦女有權利選擇與何人、在何地、採用什麼方式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一切違背婦女上述意志的行為均構成強姦罪。

比如:女子要求在客廳發生性關係,男子強行在臥室發生性關係的,屬於發生性關係的地點違背了婦女的意志,構成強姦罪。

本案中,王某之前和朱某可能是戀人,兩人發生過性關係。

但是王某在本次與朱某發生性關係的之時,朱某是反對的。

此時王某採取強制手段,有違背朱某的意志行為,其行為構成強姦罪。

至於王某所說,

兩人前期發生過自願的性行為,並不能成為其免罪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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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法院以強姦罪判處王某3年有期徒刑,苟某得知這個事情後,不再與朱某交往。彩禮並不能保證婚姻順利進行,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彩禮,根據法律規定,退是必須退的,這是王某的權利,只是你採用了極端的方式報復朱某,這種行為是不可取的。朱某這山看了那山高,當然她有選擇自己婚姻的權利,法律不會干涉,但是鬧成這樣,已經沒人願意娶朱某了,朱某也需要反思。

這是一個退婚引發的彩禮糾紛,男方坐牢,女方沒人娶,結局很悲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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