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走人行道、翻越交通設施……昆明830人因“不走尋常路”受罰

掌上春城訊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4月25日,昆明主城區範圍啟動整治行人突出交通違法行為的專項行動中,830名行人因不遵守交通信號燈、在車行道內行走等交通違法行為受到罰款處罰(統計時間至4月19日),因行人交通違法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數量約佔事故總量的7.99%,同比下降了44.37%。

背景

行人交通違法 導致事故佔比9.73%

行人不走人行道、不遵守交通信號燈、翻越交通設施等違法亂象,擾亂交通秩序、危及交通安全。據統計,2019年1月1日至11月10日,昆明因行人交通違法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數量約佔事故總量的9.73%,其中,排在前三位的交通違法行為分別是:行人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行人不按規定橫過機動車道,行人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邊行走。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進一步規範行人通行秩序,有效遏制行人交通違法行為,大力倡導文明出行交通理念,昆明交警著力治理因行人交通違法導致的交通亂象。

整治

啟動專項整治 對違法行人開罰單

以往,針對行人的不文明交通行為,全國各地公安交警部門採取的是現場勸阻教育。自去年11月11日起,昆明交警在昆明主城區範圍內啟動整治行人突出交通違法行為的專項行動,重點整治行人不遵守交通信號燈、翻越隔離設施、在有過街設施的路口路段隨意橫穿道路、在車行道內行走等突出交通違法行為,並對違法行為人開出了罰單。

整治行動中,昆明交警通過道路監控和民警執法記錄儀記錄方式,收集攝錄行人交通違法行為,並經現場查驗身份信息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人給予20元罰款處罰。而對現場拒絕接受處罰或繳納罰款的,將錄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並在下一步納入公民誠信系統,對違法人今後在辦理駕駛證業務等方面產生影響。

與此同時,實行每週通報制度,主城區各交警大隊每週傳報整治行動工作情況,及時總結交流工作經驗,旨在通過持續專項整治行動,遏制行人不文明交通行為,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環境。

統計數據顯示,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4月25日,昆明主城區範圍內啟動整治行人突出交通違法行為的專項行動以來,830名行人因不遵守交通信號燈、在車行道內行走等交通違法行為受到罰款處罰(統計時間至4月19日);因行人交通違法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數量約佔事故總量的7.99%,同比下降了44.37%。

建設

架14座天橋保障行人過街 完善多種硬件設施

為方便行人出行,昆明市推進人行過街設施建設,自2019年以來,昆明主城區環城南路、青年路、人民路等主幹道已架設了14座行人過街天橋。

在推進交通設施“亮化工程”中,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在4個路口(廣福路前衛西路、前衛西路前旺路、環城南路南壩路、日新路楊家路)增設了人行道,並對106個路口人行橫道線進行了修繕漆劃。

在昆明主城區215個信號路口安裝有1127個“盲鍾”(專為盲人行經路口時提供的一種分辨紅綠信號燈狀態的音響裝置),並在每日8時至20時時段啟用。

“紅燈禁止通行”“綠燈請通行”。在呈貢新區主幹道52個路口設置有230 個LED行人提示屏,在人行橫道信號燈轉換時,LED行人提示屏就會有語音和字幕發出,提醒行人止步或通行。而在行經昆明主城區路口時,也能聽到執勤人員佩戴的“小蜜蜂”多功能擴音器發出的安全提示語音。

同時,昆明交警落實宣傳責任,以交通安全“七進”宣傳教育活動為載體,宣講“文明出行”交通安全課,建立交通違法曝光機制。

新聞助讀

去年9月至12月 244名行人因交通違法被曝光

自2019年9月份整治行動開始截至當年12月12日,昆明交警微信公眾號共通報了5473起行人交通違法信息,其中,244名行人因交通違法行為被曝光。

第一期(2019年9月2日至9月8日)抓拍採集678起

第二期(9月9日至9月22日)抓拍採集1433起

第三期(9月23日至10月6日)抓拍採集1102起

第四期(10月7日至10月13日)抓拍採集605起

第五期未通報數據

第六期(10月21日至10月27日)抓拍採集656起

第七期(10月28日至11月3日)抓拍採集755起

第八期(11月11日至11月19日)抓拍並處罰53起

從這期開始,昆明交警還對違法行為人的信息進行曝光

第九期(11月15日至11月26日)50名行人因交通違法受到處罰

第十期(11月26日至12月2日)49名交通違法行人受到處罰

第十一期(12月2日至12月12日)92名交通違法行人受到處罰

法律依據

行人交通違法 可罰款5—5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都市時報全媒體記者:張洪濤

通訊員:郭峰

編審:吳晨萍

終審:李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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