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走人行道、翻越交通设施……昆明830人因“不走寻常路”受罚

掌上春城讯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4月25日,昆明主城区范围启动整治行人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中,830名行人因不遵守交通信号灯、在车行道内行走等交通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统计时间至4月19日),因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数量约占事故总量的7.99%,同比下降了44.37%。

背景

行人交通违法 导致事故占比9.73%

行人不走人行道、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翻越交通设施等违法乱象,扰乱交通秩序、危及交通安全。据统计,2019年1月1日至11月10日,昆明因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数量约占事故总量的9.73%,其中,排在前三位的交通违法行为分别是: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进一步规范行人通行秩序,有效遏制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大力倡导文明出行交通理念,昆明交警着力治理因行人交通违法导致的交通乱象。

整治

启动专项整治 对违法行人开罚单

以往,针对行人的不文明交通行为,全国各地公安交警部门采取的是现场劝阻教育。自去年11月11日起,昆明交警在昆明主城区范围内启动整治行人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翻越隔离设施、在有过街设施的路口路段随意横穿道路、在车行道内行走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人开出了罚单。

整治行动中,昆明交警通过道路监控和民警执法记录仪记录方式,收集摄录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并经现场查验身份信息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给予20元罚款处罚。而对现场拒绝接受处罚或缴纳罚款的,将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在下一步纳入公民诚信系统,对违法人今后在办理驾驶证业务等方面产生影响。

与此同时,实行每周通报制度,主城区各交警大队每周传报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旨在通过持续专项整治行动,遏制行人不文明交通行为,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统计数据显示,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4月25日,昆明主城区范围内启动整治行人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以来,830名行人因不遵守交通信号灯、在车行道内行走等交通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统计时间至4月19日);因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数量约占事故总量的7.99%,同比下降了44.37%。

建设

架14座天桥保障行人过街 完善多种硬件设施

为方便行人出行,昆明市推进人行过街设施建设,自2019年以来,昆明主城区环城南路、青年路、人民路等主干道已架设了14座行人过街天桥。

在推进交通设施“亮化工程”中,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4个路口(广福路前卫西路、前卫西路前旺路、环城南路南坝路、日新路杨家路)增设了人行道,并对106个路口人行横道线进行了修缮漆划。

在昆明主城区215个信号路口安装有1127个“盲钟”(专为盲人行经路口时提供的一种分辨红绿信号灯状态的音响装置),并在每日8时至20时时段启用。

“红灯禁止通行”“绿灯请通行”。在呈贡新区主干道52个路口设置有230 个LED行人提示屏,在人行横道信号灯转换时,LED行人提示屏就会有语音和字幕发出,提醒行人止步或通行。而在行经昆明主城区路口时,也能听到执勤人员佩戴的“小蜜蜂”多功能扩音器发出的安全提示语音。

同时,昆明交警落实宣传责任,以交通安全“七进”宣传教育活动为载体,宣讲“文明出行”交通安全课,建立交通违法曝光机制。

新闻助读

去年9月至12月 244名行人因交通违法被曝光

自2019年9月份整治行动开始截至当年12月12日,昆明交警微信公众号共通报了5473起行人交通违法信息,其中,244名行人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曝光。

第一期(2019年9月2日至9月8日)抓拍采集678起

第二期(9月9日至9月22日)抓拍采集1433起

第三期(9月23日至10月6日)抓拍采集1102起

第四期(10月7日至10月13日)抓拍采集605起

第五期未通报数据

第六期(10月21日至10月27日)抓拍采集656起

第七期(10月28日至11月3日)抓拍采集755起

第八期(11月11日至11月19日)抓拍并处罚53起

从这期开始,昆明交警还对违法行为人的信息进行曝光

第九期(11月15日至11月26日)50名行人因交通违法受到处罚

第十期(11月26日至12月2日)49名交通违法行人受到处罚

第十一期(12月2日至12月12日)92名交通违法行人受到处罚

法律依据

行人交通违法 可罚款5—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张洪涛

通讯员:郭峰

编审:吴晨萍

终审: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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