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解約矛盾迭起返還“抹灰”訴請遭駁

法官提醒:社會生活決定判決方向

業主與施工方因裝修質量問題引發糾紛,裝修款、損失爭議解決後,施工方又要求業主返還“抹灰”、“碎磚”等拆卸裝修物。近日,隨著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送達,這起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判決駁回施工方焦某的訴訟請求。

裝修問題頻現,業主拒絕付款

2015年,林某將住房交由焦某裝修,雙方口頭約定包工包料,裝修費用為65000元。裝修過程中,林某給付裝修費35000元。裝修完畢後,房屋頻頻滲水,屋內接連出現牆面裂紋、吊頂凸起等現象。林某與焦某對修補範圍及方式爭執不下。焦某訴至法院請求林某支付剩餘30000元的裝修款。海安法院經審理支持了焦某的訴訟請求。

鑑定明確損失,雙方各自擔責

2017年,林某重新找人裝修後,起訴至法院,要求焦某賠償因裝修不合格導致的各項損失36000餘元。訴訟過程中,林某就房屋滲水問題的原因、修復方案及修復費用分別申請了鑑定。經核算,林某損失為21000餘元。海安法院依據鑑定意見及雙方糾涉情況,認定房屋滲水的主要原因在於焦某在施工中存在不規範行為,同時林某阻撓維修的行為在客觀上擴大了損失,故判決焦某承擔裝修損失的70%,計15000餘元,同時負擔司法鑑定費12000餘元。

施工方腦洞大開,訴請返還“廢料”

2019年,焦某賠付林某裝修損失後,心有不甘,再次將林某告上法庭,要求林某返還因修復或重新裝修拆除的牆面抹灰、立面抹灰、牆面磚等拆卸裝修物。

海安法院一審認為,裝潢物品被拆卸後,如無重新或另行使用價值,基本歸於垃圾,拆卸物歸屬無定性之需要,佔有人可將其自行處置。對於原裝潢物與房屋的歸屬關係,應比照從物與主物的關係,當事人未約定或判決未明確時,拆卸裝潢物的物權應從屬於主物所有權人。由此可避免操作中的爭議和矛盾,符合社會經濟生活原則,貼近社會生活,也具有公平性。故判決駁回了焦某要求林某返回“廢料”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施工方焦某不服提出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終審判決:駁回起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法律、司法應為社會經濟生活服務,而不是社會經濟生活服務於法律、司法。這就要求案件的處理結果符合社會經濟生活目的,符合目的實現要求。本案中,施工方焦某賠付業主林某室內修復費用後,對原裝修物當然享有權利,但其訴請返還卻未能得到法院支持?究其原因就在於“抹灰”、“碎磚”等,作為已被破壞的拆卸裝修物,對於大多數人而言,其價值應與“垃圾”無異。焦某訴請返還“垃圾”的行為,已然背離了社會生活方向及經濟生活目的,亦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承辦法官判決駁回焦某返還“廢料”的請求,並無不當。當然,需要注意的是,裝修物被拆卸後,並不必然發生實質性毀壞,部分拆卸物尚有殘餘或另行使用價值,具體審判實踐中應予區分對待。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民事訴訟的訴請應以合理為前提,背離社會生活的無理訴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海安市人民法院:許蓓蓓 李益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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