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潢解约矛盾迭起返还“抹灰”诉请遭驳

法官提醒:社会生活决定判决方向

业主与施工方因装修质量问题引发纠纷,装修款、损失争议解决后,施工方又要求业主返还“抹灰”、“碎砖”等拆卸装修物。近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驳回施工方焦某的诉讼请求。

装修问题频现,业主拒绝付款

2015年,林某将住房交由焦某装修,双方口头约定包工包料,装修费用为65000元。装修过程中,林某给付装修费35000元。装修完毕后,房屋频频渗水,屋内接连出现墙面裂纹、吊顶凸起等现象。林某与焦某对修补范围及方式争执不下。焦某诉至法院请求林某支付剩余30000元的装修款。海安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焦某的诉讼请求。

鉴定明确损失,双方各自担责

2017年,林某重新找人装修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焦某赔偿因装修不合格导致的各项损失36000余元。诉讼过程中,林某就房屋渗水问题的原因、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分别申请了鉴定。经核算,林某损失为21000余元。海安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及双方纠涉情况,认定房屋渗水的主要原因在于焦某在施工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同时林某阻挠维修的行为在客观上扩大了损失,故判决焦某承担装修损失的70%,计15000余元,同时负担司法鉴定费12000余元。

施工方脑洞大开,诉请返还“废料”

2019年,焦某赔付林某装修损失后,心有不甘,再次将林某告上法庭,要求林某返还因修复或重新装修拆除的墙面抹灰、立面抹灰、墙面砖等拆卸装修物。

海安法院一审认为,装潢物品被拆卸后,如无重新或另行使用价值,基本归于垃圾,拆卸物归属无定性之需要,占有人可将其自行处置。对于原装潢物与房屋的归属关系,应比照从物与主物的关系,当事人未约定或判决未明确时,拆卸装潢物的物权应从属于主物所有权人。由此可避免操作中的争议和矛盾,符合社会经济生活原则,贴近社会生活,也具有公平性。故判决驳回了焦某要求林某返回“废料”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施工方焦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终审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律、司法应为社会经济生活服务,而不是社会经济生活服务于法律、司法。这就要求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目的,符合目的实现要求。本案中,施工方焦某赔付业主林某室内修复费用后,对原装修物当然享有权利,但其诉请返还却未能得到法院支持?究其原因就在于“抹灰”、“碎砖”等,作为已被破坏的拆卸装修物,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其价值应与“垃圾”无异。焦某诉请返还“垃圾”的行为,已然背离了社会生活方向及经济生活目的,亦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承办法官判决驳回焦某返还“废料”的请求,并无不当。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装修物被拆卸后,并不必然发生实质性毁坏,部分拆卸物尚有残余或另行使用价值,具体审判实践中应予区分对待。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民事诉讼的诉请应以合理为前提,背离社会生活的无理诉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海安市人民法院:许蓓蓓 李益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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