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即便有“第三者”,離婚時也未必就要與其糾纏此問題


對方即便有“第三者”,離婚時也未必就要與其糾纏此問題


很多離婚案件的起因是由於對方有“第三者”問題。對於沒有經驗的當事人來講便很容易與對方在離婚訴訟中就此問題發生糾纏,甚至打算索要離婚賠償。

對此,本離婚律師認為:如果對方的過錯很嚴重,且您手中掌握有明確的證據。那麼,為了能說服法官認定你們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或者提出離婚賠償的話,您可以舉證並證明此事。除此之外,本婚姻律師並不建議當事人就此問題與對方糾纏。因為其法律意義不大。

對方即便有“第三者”,離婚時也未必就要與其糾纏此問題


舉個本律師剛辦結的一起離婚案件做例子:我的當事人(女方)與男方為多年夫妻。雙方原本在房山區生活,後男方因工作地在昌平,往返不便。於是男方平時在昌平區租房居住,週末回房山與女方團圓。然而,時間久了之後,女方發現男方有了“第三者”。於是女方打算起訴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並主張離婚賠償10萬元。男方雖然同意離婚,但男方矢口否認自己有外遇,同時也不同意我方的離婚財產分割方案。

對方即便有“第三者”,離婚時也未必就要與其糾纏此問題


對於女方所要求的離婚及分割財產的目標比較好辦,而對於其主張離婚賠10萬元的要求,本律師認為幾乎是不可能的。原因是:女方手中並沒有明確有效的證據,只是聽別人說過此事。雖然其後來前去“捉姦”,卻被男方成功躲避。沒有留下任何證據。這種情況下,法官是不可能認定男方有外遇的事實的,既然連事實都無法認定,何來離婚賠償呢?更何況男方的情況也未達到與婚外異性同居的嚴重程度,根本不可能有離婚賠償。與其把精力花在此處,不如認真收集離婚財產的證據,爭取在離婚時能夠多分。

最終,這位女士接受了本律師的建議而獲得了滿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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