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20150101)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於2014年9月3日發佈,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第21號公告


目 次

前 言

1、範圍

2、規範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總則

5、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5.1一級

5.2二級

5.3三級

5.4四級

5.5五級

5.6六級

5.7七級

5.8八級

5.9九級

5.10十級

附錄A 各門類工傷、職業病致殘分級判定基準

附錄B (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附錄C (規範性附錄)職工工傷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表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T16180—2006《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與GB/T16180—2006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將總則中的分級原則寫入相應等級標準頭條;

——對總則中4.1.4護理依賴的分級進一步予以明確;

——刪除總則4.1.5心理障礙的描述;

——將附錄中有明確定義的內容直接寫進標準條款;

——在具體條款中取消年齡和是否生育的表述;

——附錄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損評估參考圖表;

——附錄A中增加視力減弱補償率的使用說明;

——對附錄中外傷性椎間盤突出症的診斷要求做了調整;

——完善了對癲癇和智能障礙的綜合評判要求;

——歸併胸、腹腔臟器損傷部分條款;

——增加四肢長管狀骨的界定;

——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

——增加了關節功能障礙的量化判定基準;

——增加“髕骨、跟骨、距骨、下頜骨或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後”條款;

——增加“四肢長管狀骨骨折內固定術或外固定支架術後”條款;

——增加“四肢大關節肌腱及韌帶撕裂傷術後遺留輕度功能障礙”條款;

——完善、調整或刪除了部分不規範、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條款;

——取消了部分條款後綴中易造成歧義的“無功能障礙”表述;

——傷殘條目由572條調整為530條。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道蒞、張巖、楊慶銘、廖鎮江、曹貴松、眭述平、葉紋、周澤深、陶明毅、王國民、程瑜、周安壽、左峰、林景榮、姚樹源、王沛、孔翔飛、徐新榮、楊小鋒、姜節凱、方曉松、劉聲明、章艾武、李懷俠、姚凰。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為:

——GB/T16180—1996、GB/T16180—2006。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1範 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工工傷致殘勞動能力鑑定原則和分級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GB/T4854(所有部分)聲學校準測聽設備的的基準零級

GB/T734l(所有部分)聽力計

GB/T7582—2004聲學聽閾與年齡關係的統計分佈

GB/T7583聲學純音氣導昕閾測定保護聽力用

GB11533標準對數視力表

GBZ4職業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診斷標準

GBZ5職業性氟及無機化合物中毒的診斷

GBZ7職業性手臂振動病診斷標準

GBZ9職業性急性電光性眼炎(紫外線角膜結膜炎)診斷

GBZ12職業性鉻鼻病診斷標準

GBZ23職業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診斷標準

GBZ24職業性減壓病診斷標準

GBZ35職業性白內障診斷標準

GBZ45職業性三硝基甲苯白內障診斷標準

GBZ49職業性噪聲聾診斷標準

GBZ54職業性化學性眼灼傷診斷標準

GBZ57職業性哮喘病診斷標準

GBZ60職業性過敏性肺炎診斷標準

GBZ61職業性牙酸蝕病診斷標

GBZ70塵肺病診斷標準

GBZ8l職業性磷中毒診斷標準

GBZ82職業性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診斷標準

GBZ83職業性慢性砷中毒診斷標準

GBZ94職業性腫瘤診斷標準

GBZ95放射性白內障診斷標準

GBZ96內照射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97放射性腫瘤診斷標準

GBZ101放射性甲狀腺診斷標準

GBZ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106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標準

GBZ107放射性性腺疾病診斷標準

GBZ109放射性膀胱疾病診斷標準

GBZ110急性放射性肺炎診斷標準

GBZ/T238職業性爆震聾的診斷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勞動能力鑑定

法定機構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後,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規定,在評定傷殘等級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傷殘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做出的技術性鑑定結論。

3.2醫療依賴

工傷致殘於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鑑定後仍不能脫離治療。

3.3生活自理障礙

工傷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


4總 則

4.1判斷依據

4.1.1綜合判定

依據工傷致殘者於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鑑定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於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

附錄A為各門類工傷、職業病致殘分級判定基準。

附錄B為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4.1.2器官損傷

器官損傷是工傷的直接後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4.1.3功能障礙

工傷後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鑑定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

4.1.4醫療依賴

醫療依賴判定分級:

a)特殊醫療依賴是指工傷致殘後必須終身接受特殊藥物、特殊醫療設備或裝置進行治療;

b)一般醫療依賴是指工傷致殘後仍需接受長期或終身藥物治療。

4.1.5生活自理障礙

生活自理範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a)進食:完全不能自主進食,需依賴他人幫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動,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幫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賴他人幫助;

e)自主行動:不能自主走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或四項需要護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礙: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或兩項需要護理。

4.2晉級原則

晉級原則

對於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鑑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4.3對原有傷殘及合併症的處理

在勞動能力鑑定過程中,工傷或職業病後出現合併症,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鑑定時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或疾病史,即:單個或雙器官(如雙眼、四肢、腎臟)或系統損傷,本次鑑定時應檢查本次傷情是否加重原有傷殘,如若加重原有傷殘,鑑定時按事實的致殘結局為依據;若本次傷情輕於原有傷殘,鑑定時則按本次傷情致殘結局為依據。

對原有傷殘的處理適用於初次或再次鑑定,複查鑑定不適用於本規則。

4.4門類劃分

按照臨床醫學分科和各學科問相互關聯的原則,對殘情的判定劃分為五個門類。

a)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門。

b)骨科、整形外科、燒傷科門。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門。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門。

e)職業病內科門。

4.5條目劃分

按照4.4中的五個門類,以附錄C中表C.1~C.5及一至十級分級系列,根據傷殘的類別和殘情的程度劃分傷殘條目,共列出殘情530條。

4.6等級劃分

根據條目劃分原則以及工傷致殘程度,綜合考慮各門類問的平衡,將殘情級別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第一級,最輕為第十級。對未列出的個別傷殘情況,參照本標準中相應定級原則進行等級評定。


5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5.1一級

5.1.1定級原則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1.2一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4)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C.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6)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7)雙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9)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0)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1)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2)小腸切除≥90%;

13)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4)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塵肺叄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20)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1)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3)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10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707μmol/L(8mg/dL)。

5.2二級

5.2.1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2.2二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2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1)雙膝以上缺失;

12)雙膝、雙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3)同側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4)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16)無吞嚥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7)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8)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損傷>30cm2;

19)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0)心功能不全三級;

21)食管閉鎖或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瘻進食;

22)小腸切除3/4,合併短腸綜合症;

23)肝切除3/4,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徵;

25)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27)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8)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

29)塵肺叄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0)塵肺貳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31)塵肺叄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2)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3)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450μmol/L(5mg/dL);

38)職業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腫瘤。

5.3三級

5.3.1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3.2三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三級。

1)精神病性症狀,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表現為危險或衝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症狀,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癱肌力3級;

4)截癱肌力3級;

5)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6)中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7)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並有中度毀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2)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喪失;

13)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重度功能障礙;

14)雙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5)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19)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20)一側眼球摘除或眼內容物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21)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氣管損傷導致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23)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4)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損傷/>30cm2;

25)舌缺損>全舌的2/3;

26)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

27)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側全肺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

29)一側全肺切除並大血管重建術;

30)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31)肝切除2/3,並肝功能中度損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33)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5)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瘻;

36)膀胱全切除;

37)塵肺叄期;

38)塵肺貳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9)塵肺貳期合併活動性肺結核;

40)放射性肺炎後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41)粒細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礙性貧血;

43)職業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

45)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性皮膚癌;

47)放射性皮膚癌。

5.4四級

5.4.1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或無生活自理障礙。

5.4.2四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四級。

1)中度智能損傷;

2)重度癲癇;

3)精神病性症,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單肢癱肌力≤2級;

5)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覆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8)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

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1)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一側肘上缺失;

13)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4)一側膝以上缺失;

15)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1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18)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19)雙耳聽力損失≥91dB;

20)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21)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損傷>20cm2;

22)下領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20cm2;

23)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cm2;

25)雙側完全性面癱;

26)一側全肺切除術;

27)雙側肺葉切除術;

28)肺葉切除後並胸廓成形術後;

29)肺葉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後;

30)一側肺移植術;

31)心瓣膜置換術後;

32)心功能不全二級;

33)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小腸切除3/4;

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迴腸造瘻;

39)外傷後肛門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2)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

43)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4)腎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5)輸尿管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瘻;

47)重度排尿障礙;

48)神經原性膀胱,殘餘尿≥50mL;

49)雙側腎上腺缺損;

50)塵肺貳期;

51)塵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癥;

52)塵肺壹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53)病態竇房結綜合徵(需安裝起搏器者);

54)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5)放射性損傷致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5.5五級

5.5.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5.2五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五級。

1)四肢癱肌力4級;

2)單肢癱肌力3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5)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運動性失語;

7)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9)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準之一項;

11)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

12)一側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4)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喪失;

17)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雙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覆破潰;

19)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20)四肢大關節之一人工關節術後遺留重度功能障礙;

21)一側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對腦神經麻痺;

23〕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25)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2;

26)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1;

27)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8)雙耳聽力損失≥81dB;

29)喉或氣管損傷導致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

30)吞嚥困難,僅能進半流食;

31)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喉保護功能喪失致飲食嗆咳、誤吸;

32)一側上頜骨缺損>1/4,但<1/2,伴軟組織損傷>10cm2,但<20cm2;

33)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10cm2;

34)一側完全面癱,另一側不完全面癱;

35)雙肺葉切除術;

36)肺葉切除術並大血管重建術;

37)隆凸切除成形術;

38)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39)食管氣管(或支氣管)瘻;

40)食管胸膜瘻;

41)胃切除3/4;

42)小腸切除2/3,包括迴腸大部;

43)直腸、肛門切除,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瘻;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7)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48)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49)尿道瘻不能修復者;

50)兩側睪丸、副睪丸缺損;

51)放射性損傷致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52)陰莖全缺損;

53)雙側卵巢切除;

54)陰道閉鎖;

55)會陰部瘢痕孿縮伴有陰道或尿道或肛門狹窄;

56)肺功能中度損傷;

57)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58)病態竇房結綜合徵(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減少(≤4×1010/L)並有出血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細胞含量持續<3×109/L(<3000/mm3)或粒細胞含量<1.5×109/L(1500/mm3);

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62)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50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177μmol/L(>2mg/dL);

63)放射性損傷致睪丸萎縮;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動病。

5.6六級

5.6.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6.2六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六級。

1)癲癇中度;

2)輕度智能損傷;

3)精神病性症狀,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4)三肢癱肌力4級;

5)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6)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7)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

8)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9)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10)輕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11)不完全性感覺性失語;

12)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積≥40%;

15)撕脫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0)一側踝以下缺失;或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並有肢體短縮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4)一足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25)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重度障礙;

26)單側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覆破潰;

27)一側眼球摘除;或一側眼球明顯萎縮,無光感;

2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4;

29)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3;

30)一眼矯正視力≤0.1,另一眼矯正視力≥0.2;

31)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32)第Ⅳ或第Ⅵ對腦神經麻痺,或眼外肌損傷致複視的;

33)雙耳聽力損失≥71dB;

34)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35)單側或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36)一側上頜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10cm2;

37)面部軟組織缺損>20cm2,伴發涎瘻;

38)舌缺損>1/3,但<2/3;

39)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度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40)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度以上及咬合關係改變,經手術治療者;

41)一側完全性面癱;

42)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術;

43)肺葉切除並支氣管成形術後;

44)支氣管(或氣管)胸膜瘻;

45)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6)大血管重建術;

47)胃切除2/3;

48)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門外傷後排便輕度障礙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傷;

52)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55)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56)腎損傷性高血壓;

57)尿道狹窄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需定期行擴張術;

58)膀胱部分切除合併輕度排尿障礙;

59)兩側睪丸創傷後萎縮,血睪酮低於正常值;

60)放射性損傷致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61)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2)陰莖部分缺損;

63)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64)子宮切除;

65)雙側輸卵管切除;

66)塵肺壹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癥;

67)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

68)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69)白血病完全緩解;

70)中毒性腎病,持續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腎病,腎小管濃縮功能減退;

72)放射性損傷致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73)放射性損傷致甲狀腺功能低下;

74)減壓性骨壞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動病;

76)氟及無機化合物中毒性慢性重度中毒。

5.7七級

5.7.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7.2七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七級。

1)偏癱肌力4級;

2)截癱肌力4級;

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重度感覺障礙;

7)人格改變或邊緣智能,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存在明顯社會功能受損者。

8)不完全性運動失語;

9)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10)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二項者;

11)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

12)頸部瘢痕孿縮,影響頸部活動;

13)全身瘢痕面積≥30%;

14)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佔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後,骨盆環不穩定,骶髂關節分離;

15)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症狀明顯者;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問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8)肩、肘關節之一損傷後遺留關節重度功能障礙;

19)一腕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關節之一人工關節術後,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關節之一關節內骨折導致創傷性關節炎,遺留中重度功能障礙;

24)下肢傷後短縮>2cm,但<4cm者;

25)膝關節韌帶損傷術後關節不穩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2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各種客觀檢查正常;

2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29)一眼矯正視力≤0.1,另跟矯正視力≥0.4;

30)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31)單眼外傷性青光跟術後,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32)雙耳聽力損失≥56dB;

33)咽成形術後,嚥下運動不正常;

34)牙槽骨損傷長度≥8cm,牙齒脫落10個及以上;

35)單側顴骨並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度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36)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37)肺葉切除術;

38)限局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

39)氣管部分切除術;

40)食管重建術後伴返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後嚥下運動不正常;

42)胃切除1/2;

43)小腸切除1/2;

44)結腸大部分切除;

45)肝切除1/4;

46)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後;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雙側乳房部分缺損;

50)一側腎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輕度排尿障礙;

53)陰道狹窄;

54)塵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

56)輕度低氧血癥;

57)心功能不全一級;

58)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59)白細胞減少症,[含量持續<4×109/L(4000/mm3)];

60)中性粒細胞減少症,[含量持續<2×109/L(2000/mm3)]

61)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62)腎功能不全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63)三度牙酸蝕病。

5.8八級

5.8.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8.2八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八級。

1)單肢體癱肌力4級;

2)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5)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6)腦葉部分切除術後;

7)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8)面部燒傷植皮≥1/5;

9)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

10)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1)全身瘢痕面積≥20%;

12)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3)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穩定性骨折;

14)3個及以上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問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18)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覆發作者;

24)四肢大關節之一關節內骨折導致創傷性關節炎,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25)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後影響肢體功能;

26)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4;

29)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30)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31)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2)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3)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跟手術後眼壓控制正常者;

34)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35)喉或氣管損傷導致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6)喉源性損傷導致發聲及言語困難;

37)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脫落8個及以上;

38)舌缺損

39)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40)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度;

41)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有功能障礙者。

42)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

43)肺段切除術;

44)支氣管成形術;

45)雙側≥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6)膈肌破裂修補術後,伴膈神經麻痺;

47)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48)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49)肺功能輕度損傷;

50)食管重建術後,進食正常者;

51)胃部分切除;

52)小腸部分切除;

53)結腸部分切除;

54)肝部分切除;

55)腹壁缺損面積

56)脾部分切除;

57)胰部分切除;

58)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59)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60)尿道修補術;

61)一側睪丸、副睪丸切除;

6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3)脊髓神經周圍神經損傷,或盆腔、會陰術術後遺留性功能障礙者;

64)一側腎上腙缺損;

65)單側輸卵管切除;

66)單側卵巢切除;

67)女性單側乳房切除或嚴重瘢痕畸形;

68)其他職業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腎病,持續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氟及其他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72)減壓性骨壞死Ⅱ期;

73)輕度手臂振動病;

74)二度牙酸蝕。

5.9九級

5.9.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9.2九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九級。

1)癲癇輕度;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後無功能障礙;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兩項或輕度毀容者;

8)髮際邊緣瘢痕性禿髮或其他部位禿髮,需戴假髮者;

9)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

10)面部有≥8cm2或三處以上≥lcm2的瘢痕;

11)兩個以上橫突骨折;

12)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小於1/2者;

13)椎間盤髓核切除術後;

14)1~2節脊柱內固定術;

15)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7)一拇指指間關節僵直於功能位;

18)除拇趾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蹠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外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23)四肢長管狀骨骨折內固定或外固定支架術後;

24)髕骨、跟骨、距骨、下頜骨、或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後;

25)第V對腦神經眼支麻痺;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

31)喉源性損傷導致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無功能障礙者;

35)一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

36)一側顴骨並顴弓骨折;

37)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38)限局性膿胸行胸膜剝脫術;

39)膽囊切除;

40)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術後;

42)胸、腹腔臟器探查術或修補術後。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急性外傷導致椎間盤髓核突出,並伴神經刺激徵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6)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積>50cm2,並有明顯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積>l00cm2;

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13)四肢大關節肌腱及韌帶撕裂傷術後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14)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

16)雙眼矯正視力≤0.8;

17)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8)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I度~Ⅱ度(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

22)晶狀體部分脫位;

23)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5)外傷性瞳孔放大;

26)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7)雙耳聽力損失≥26dB,或一耳≥56dB;

28)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29鉻鼻病(無症狀者);

30)嗅覺喪失;

31)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2)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3)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4)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5)鼻中隔穿孔;

36)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7)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乳腺修補術後;

40)放射性損傷導致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1)慢性輕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輕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減壓性骨壞死I期;

45)一度牙酸蝕病;

46)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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