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治理,從“獨角戲”到“交響曲”——城市居委會組織法修法熱點聚焦


  1月29日晚上,剛回到北京朝陽租住地的小高,接受了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的返京人員身份信息和健康信息核實。隨後,辦理出入證、接受電話隨訪、每次進出小區測量體溫……在這個小區租住半年多了,疫情期間,她才和居委會有了“交集”。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全國上下聞令而動,形成了無數個大大小小的“社區防疫共同體”。也正是在這時,社區居委會著實刷了一把“存在感”。

  “要著力完善城市治理體系和城鄉基層治理體系,樹立‘全週期管理’意識,努力探索超大城市現代化治理新路子”“要推動城市治理的重心和配套資源向街道社區下沉”……近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基層治理作出重要論述。我國城市居委會組織法自1990年實施以來,僅2018年進行過一次“小修”。完善城市治理體系,修改城市居委會組織法,成為題中應有之義。據瞭解,修改城市居委會組織法已納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第二類項目,民政部正在推動該法的修訂工作。

去行政化,居委會不是“萬金油”

  “老人補辦結婚證,要居委會證明何時結婚、現在依然是夫妻關係;去銀行兌換殘幣,需要居委會證明‘不是故意損壞’;處理遺產問題,要到居委會證明祖孫關係,他爺爺早就去世了,也沒在這個小區住過,這讓居委會咋證明?”全國人大代表、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區東關街道東方家園社區黨總支書記袁紅梅深諳社區工作的瑣碎與繁雜,她曾數次向全國人大提交修法建議。

  “現在居委會成了‘萬金油’,其他單位和部門解決不了的、不想解決的,就推給居委會去跑腿,證明‘你媽是你媽’不就是這樣的產物嘛。”說起社區工作的日常,袁紅梅免不了一頓抱怨,“很多事情居委會也沒有鑑別能力,只能讓居民寫一個‘自我承諾書’,這可不是法治社會該有的樣子。”

  近年來,社區工作者壓力大的話題屢屢引發共鳴。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橋東街道綜治辦主任路麗琴告訴記者,今年以來,社區工作人員“不是一般的忙”,“從春節起一直沒有休息,先是疫情防控,後是復工復產,稍有緩和各項工作就都壓下來了”。

  本應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卻經常忙於各種事務,居委會工作人員的忙源於何處?山東大學(威海)法學院院長肖金明認為,一個關鍵原因在於自治組織和基層公共服務職責交叉導致的行政化傾向。肖金明表示,目前很多地方的社區設置一個基層黨組織、一個居委會、一個社區工作站。而社區居委會成員往往兼任社區黨委委員、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社區工作站是基層政府在社區設立的公共服務分支機構,是政府購買的公共服務。三者身份的重合,使居委會工作人員大部分精力用在承接上級黨委政府交辦的任務,在履行法律規定的居委會職責方面,沒有多少精力可以投入。”對此,肖金明呼籲,必須理清社區基層黨組織、居委會、社區工作站三者之間的關係,讓居委會成員能夠有足夠精力處理居民自治事務。

多元共治,“獨角戲”當唱罷

  “疫情期間,居委會、物業、社區公益組織都在為防疫出力。可這三方經常各幹各的活,各拉各的車,如何把他們綜合起來形成合力,還得進一步進行頂層設計。”袁紅梅說。

  記者走訪瞭解到,近年來,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等基層社會組織在城市基層治理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而小區居民尤其是租住戶,幾乎與居委會“絕緣”,他們更多與房屋中介、物業打交道。“既然服務對象都是一樣的,社區治理就不應該讓居委會唱‘獨角戲’,應該把社區居委會、業委會、物業、社工以及其他社區組織統一指揮、協調分工,形成一盤棋。”袁紅梅建議。

  “社區治理共治與自治交叉、管理和服務並存,是一個複雜的治理體系。”就如何統籌各方力量,完善社區治理,肖金明也提出了自己的修法建議:優化各種基層治理要素,建立科學合理的基層治理體系。既要加強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的關係,規範物業公司的管理行為和服務標準,又要為各類慈善志願服務組織留出發揮作用的空間,確保各類組織在基層治理中各就各位、顯現其能,不斷形成和加強城市基層治理的合力。

  “不僅如此,還應當適應社會治理現代化的要求,遵循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方針,逐步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更好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基層自治組織主導自治的基礎作用,以及各類社會組織協同參與社會治理的作用。”肖金明說。

“穿針引線”,離不開黨建引領

  “上面千條線,底下一根針。如何理順社區居委會、業委會、物業等的關係,共同把公共服務做好,實現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需要靠基層黨組織來‘穿針引線’。”如何充分發揮各種基層組織的作用,完善城市基層治理體系,社區居委會成員和專家不約而同表示,要進一步發揮基層黨組織的作用,下活社區一盤棋。

  “推進城市社會治理現代化,發揮城市居委會的基礎和主導作用,必須加強黨對基層自治的領導,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在基層自治中的核心作用。”肖金明表示,推進黨對基層自治領導的制度化、規範化、法治化,堅持黨對基層自治方向和尺度的把握,強化城市居委會的自治能力,這是發揮城市居委會基礎和主導作用的政治保證。“同時要加強黨建引領基層治理工作,充分發揮黨組織在基層自治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建議居委會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主導基層自治活動,指導各類基層組織開展管理和服務工作。”

  “在防止行政弱化基層自治的同時,通過加強黨對居民自治的領導,強化基層自治的力量,這無疑是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大現實課題。”肖金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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