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時期管轄我國北方的行政機構是什麼?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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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朝廷在北方邊遠地區設立之州稱為羈縻(jī mí)州。而據《新唐書·地理志》中的記載:論羈縻州的設置,謂始於太宗平突厥之時。羈縻:有籠絡控制之意,即一種較為寬鬆的少數民族政策,是以懷柔安撫為主。它區別於當時一般的州縣制度,朝廷通過冊封當地原有的土著首領來達到“以夷制夷”的目的,反過來,土著首領則要服從朝廷的管理(羈縻政策)。

具體來說,唐朝所創立的羈縻制度具體又分三種情況。

1、軍事佔領。即羈縻州、縣中長官由當地部落頭領世襲擔任並享有自治,但需對中央政府進行效忠、納貢、戰時提供軍隊、物資等義務。其管轄範圍屬於中央領土,朝廷文書用“敕”(chì)即命令。

2、內屬國。即有所屬領土,可稱王,但其政治合法性必須由中央政府承認,不能自主進行冊封,朝廷文書多用“皇帝問”。

3、絕域之國。即對立國,其國王統治的合法性時不依賴中原王朝的冊封,朝廷文書為“皇帝敬問”。

羈縻制度,在唐朝之後不斷髮展。宋朝,對於當時的羈縻州、縣除了任命當地部落首領外,中原朝廷又加派了對當地的監管官員;元朝演化為土司制度;明清兩朝則實行改土歸流政策;到新中國成立廢除土司制度。

最後,羈縻政策優點在於:密切當地與中原王朝關係;因地制宜便於管理;土、流並治最終實現朝廷對其的直接統治。

一點愚見請多指正。


史勁造


北宋時期把邊遠少數民族的管轄範圍稱之為 羈縻州,其行政機構則稱為 羈縻府州,這些地區享受的民族制度就是 羈縻政策。

我國北方大都是少數民族地區,由於其情況特殊,因此歷來有別於一般州縣。



羈縻政策的原則: 附則受而不逆,叛則棄而不追。

意思是說,朝廷在此處設立特殊的行政單位,該地區首領順服,則保持原有的社會組織形式和管理機構,承認其酋長、首領在本民族和本地區的統治地位,任用少數民族地方首領為地方官吏。除在政治上隸屬於中央王朝、經濟上有朝貢的義務外,其餘一切事物均由少數民族首領自己管理安排;

如果該地區少數民族各土著首領在羈縻州的基礎上,擴大勢力,脫離中央王朝的控制,那麼任由自行發展為獨立小王國,中央政府也不會多加干涉和打擊,等同於脫離了中央政府。

  • 政策的具體內容:

塔吉克族


  1. 大部落稱為州,小部落稱為縣,再小一點的部落稱為峒,各州刺史及屬下峒主、頭角官等,均由原部落首領擔任;首領必須得到朝廷正式任命,方可就職,並且世襲官位。

  2. 軍事上,羈縻州可以保留本部落兵馬,即義軍、土軍、土丁等。朝廷賜首領為官,保留原有兵力,其根本原因還是想他們好好守住封疆,不可擅自行動,必要時服從中央或都督府的調遣。

  3. 為防止各族首領反叛,宋朝政府常與各族首領訂立盟誓,並刻在銅柱或石柱上。每次盟誓,有盟主,監督執行,均受盟主約束。

  4. 宋朝對各族首領的貢賦要求不高,土地、戶口均不入戶部,但首領作為朝廷命官,則要定期向朝廷納貢。貢物可為當地名貴土特產,而朝廷往往對朝貢者會加以重賞,因為納貢就是代表一種臣服。


朝貢場面


羈縻政策是宋王朝統治少數民族的一項重要政策,結合少數民族地區方方面面的特點,很好的讓其融入中央朝廷的管轄;同時解決了防守封疆所會用到的龐大財政支出,甚至不用花費一分一毫及消耗一兵一馬,顯然屬於雙贏政策 ,且朝廷利遠大於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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