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安全秩序責任到底是誰的?

天頓圖書


A: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是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共場所”。醫院作為公共場所,其安全秩序管理責任理應由公安機關承擔。

也有意見認為,根據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二條規定,“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突出保護單位內人員的人身安全,單位不得以經濟效益、財產安全或者其他任何藉口忽視人身安全。”醫院作為一個單位,其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由醫院承擔。

事實上,醫院作為一個特殊的公共場所,既包括單位自身的內部空間,又包括廣大患者就診的公共空間,這兩個空間在地理位置上相互包含,難以切割。因此釐清醫院和公安二者的職責,成為加強醫院安全秩序管理的核心問題。醫院作為本單位安全秩序管理的主體,應當承擔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主體責任,如建立健全醫院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醫務人員安全防範制度;建立醫療糾紛風險評估制度;設置治安保衛專門機構,組織開展日常安全秩序維護等。

也就是說,配足配強保安,加強巡查值守,減少安全隱患,開展應急處置,都是醫院責無旁貸的職責。公安機關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的主責部門。

在醫院安全秩序管理中,承擔制定醫院內部安全保衛工作規範,指導、檢查醫院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開展日常巡邏防控,依法辦理涉醫案件等職責。也就是說,平時加強對醫院安全的指導檢查,遇事快速出警,依法處置,則是公安不可推卸的責任。

因此,《規定(草案)》將醫警聯動、預防為主作為突破口,一方面強化醫院在人防、物防、技防方面的安全防範系統建設,另一方面促進醫警的深度融合,以求有效預防和減少涉醫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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