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安全秩序责任到底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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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医院作为公共场所,其安全秩序管理责任理应由公安机关承担。

也有意见认为,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二条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医院作为一个单位,其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由医院承担。

事实上,医院作为一个特殊的公共场所,既包括单位自身的内部空间,又包括广大患者就诊的公共空间,这两个空间在地理位置上相互包含,难以切割。因此厘清医院和公安二者的职责,成为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核心问题。医院作为本单位安全秩序管理的主体,应当承担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主体责任,如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设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等。

也就是说,配足配强保安,加强巡查值守,减少安全隐患,开展应急处置,都是医院责无旁贷的职责。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责部门。

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承担制定医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规范,指导、检查医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开展日常巡逻防控,依法办理涉医案件等职责。也就是说,平时加强对医院安全的指导检查,遇事快速出警,依法处置,则是公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规定(草案)》将医警联动、预防为主作为突破口,一方面强化医院在人防、物防、技防方面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另一方面促进医警的深度融合,以求有效预防和减少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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