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來的正義還會來嗎?

——由“南醫女生被殺案”對追訴期限的思考

案件背景:

2020年2月23日晚,南京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平安南京)通報:1992年3月24日,原南京醫學院(現南京醫科大學)發生一起殘忍殺害在校女學生林某的案件,造成很大社會影響。案發後,公安機關組成專案組全力開展偵破工作。因破案條件不足,兇手沒有明確。28年來,專案組堅持盯案不放,採取多種措施,鍥而不捨地持續攻堅。2020年2月23日,專案組偵查取得重大破案線索,於當日凌晨抓獲犯罪嫌疑人麻某,一舉破獲此案。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消息一出,網絡上立刻引起了熱議,不少網友發出了“我將用畢生捍衛法律的尊嚴”“正義必勝”的感慨;同樣部分網友也在尋思,該案或已過了刑法的“追訴期限”?

追訴期限的設定在很多人眼中無異於放縱犯罪,一些人認為:追訴期限使得罪犯只需默默潛伏、靜待時間,追訴期限一過,便可“逍遙法外”;甚至而言,與追求正義的初衷有所違背。人們時常講誦“或許正義會有遲到的時候,但正義不會缺席”,可是面對追訴期限,我們不禁要思考:遲來的正義還會來嗎?會以何種方式來?本文將針對這些問題結合相關法律依據進行探討。

一、刑法中的追訴期限。

1、什麼是刑法的追訴期限?追訴期限,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追訴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對於追訴期限,一般民眾難以接受並不奇怪 ,因為這個規定是舶來品。在古代中國法中並沒有相關規定。這可能和中國人注重追求實體正義的理念有關。中國近代第一次較為完整的規定追訴期限的應當是1911年的《欽定大清刑律》,該刑律實際是參考和吸收了西方刑法的體例和規定製定的。《欽定大清刑律》第六十九條規定“提起公訴權之時效期限,依左列定之:一、系死刑者,十五年。二、系無期徒刑或一等有期徒刑者,十年。三、系二等有期徒刑者,七年。四、系三等有期徒刑者,三年。五、系四等有期徒刑者,一年。六、系五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六月。前項期限自犯罪行為完畢之日起算,逾期不起訴者,其起訴權消滅。”雖然,歷經滄桑變化,與現今相比具體規定有了變化,但是該思想與現代中國法制仍是一脈相承的。

2、為什麼要設定追訴期限?現在世界上肯定追訴期限制定的理由很多。比如:

(1)規範感情緩和說。隨著時間,該犯罪的社會影響變弱,如果在這時候再對他進行追訴並處以刑罰,不僅對於他本人來說是不必要的,而且起不到刑罰的特殊預防作用。

(2)證據湮滅說。經過的時間越長,越難以調查取證,甚至已經根本無法取到證據。如果拖著陳年老賬不放,勢必牽涉大量警力、物力,浪費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影響司法機關集中力量打擊現行犯罪活動。

(3)新訴訟法說。起訴的自由加以限制,有利於規範行使國家公權力。

(4)準受刑說。從心理學的觀點來說犯罪分子避免追訴的期限中,有不安的心情和良心的譴責,經過較長時間,這種內心的折磨足以視為對其的懲罰。

(5)改善推測說。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後,經過相當長的時間沒有受到追訴,也沒有再犯罪,至少可以說這個犯罪分子已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造,他過著與其他人一樣的正常生活,對社會已經是無害了。

(6)被害人遺忘說。許多案件在經過較長時間以後,被害人的傷心與仇恨情緒已經逐漸平復或淡忘,有的甚至已經與犯罪分子之間和睦相處,彼此過著融洽的生活,刑法規定追訴期限制度可以起到維護和穩定這種正常關係的作用。如果再行通過必須花費一定時間的刑事程序追訴處理,對被害人及其親朋好友已經封閉並不願再重回的惡夢又是一場新的折磨。人生很多時候需要向前看而不是持續不斷地回顧或糾結於過往。

正如很多法律理論一樣,學說眾多,各有千秋,單獨而言又很難圓滿而完整地陳述清楚,讓人未免會有難以心悅誠服的感覺,其實這是因為有民眾將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標準交織在了一起。

恰如同民法中的訴訟時效,如果債權人主張權利超過了訴訟時效,那麼“老賴”就可以達到所謂“欠錢不還”的目的,這當然不符合我們所說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樸素正義,但是卻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正義。我們可以接受的民法訴訟時效,其實與刑法的追訴期限亦是一個道理。法律所管理的事務,不可能無窮無盡,法律責任也不可能沒有期限。所以法律規定凡事必有期限是有一定道理的。

如果一定要說,把刑法關於追訴期限的規定理解為法律具有或賦予的“健忘症”也許就會好理解些。

3、刑法的追訴期限的合理性曾受到過挑戰。與追訴期限相抗爭的典型例子,莫過於韓國的“泰完法案”。1999年5月20日在韓國大邱,當時年僅6歲的金泰完小男孩在去學校途經某衚衕口時,突遭不明身份犯罪分子澆潑硫酸,在接受49天的治療後因病重不治身亡。案發後,韓國司法機關因沒能找到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可靠證據,2014年該案因公訴時效(韓國此時的追訴期限最長25年)問題被迫結案,而後社會上對於“查辦罪行極其惡劣的(殺人、放火等)犯罪分子是否應取消公訴時效的熱議也進一步發酵,呼籲廢除殺人犯罪公訴時效的修正案也多次在國會中被提議,最終於2015年7月獲正式通過。根據該修正案,韓國現行的25年殺人犯罪公訴時效被廢除,今後殺人犯罪案件將被永久追訴直到破案為止。因該修正案因“金泰完案”而提起,於是此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又被稱為“泰完法案”。該案最大的意義在於部分修正了刑法的追訴期限。

眾所周知的以色列全球追蹤當年屠殺猶太人的德國納粹分子並予以刑罰,也可以說是追訴時效的例外。

二、28年前“南醫女生被殺案”應當適用1979年《刑法》,案件已經超過了追訴期限的一般規定。

“南醫女生被殺案”案發時間是在1992年3月24日,彼時現行的1997年《刑法》尚未實施,當時實施執行的是1979年《刑法》。該案犯罪嫌疑人麻某被抓的時間為2020年2月23日,距離1997年10月1日現行1997年《刑法》實施已經有近23年時間。而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兩個版本的刑法對於追訴期限的規定不盡相同,那麼如何適用?

1、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對追訴期限的規定。

無論是1979年《刑法》還是1997年《刑法》都是用三個條文來規定追訴期限問題。現行1997年《刑法》的第87、88、89條分別對應了1979年《刑法》的第76、77、78條。

(1)兩個版本刑法關於追訴期限的一般規定是一致的。法律均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為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為二十年。由此可見,我國兩個版本《刑法》對追訴期限最長為20年的一般規定是一致的。

(2)兩個版本刑法關於追訴期限的中斷規定是一致的。法律均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據此,我們就能理解著名的“白銀案”之所以不超過追訴期限,是因為“白銀案”屬於系列殺人案(案發時間從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由此可見“白銀案”追訴期限是從2002年2月開始計算的。故至2016年8月26日,警方抓獲高承勇時不到15年,未超過死刑20年的追訴期限。

(3)兩個版本刑法關於追訴期限的規定,主要是追訴期限延長的規定不一致。

按照刑法規定在特定情況下,追訴期限可以延長。而1997年《刑法》關於追訴期限延長的規定相較於1979年《刑法》則更為嚴格。

1979年《刑法》僅規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而1997年《刑法》則更加嚴苛,設置了兩種情形:1、是在立案偵查或被法院受理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追訴期限不受限制。也就是說,只要公安、司法機關啟動了偵查和審判程序,犯罪人故意逃避的,那麼無論過了多久都可以追訴;2、是被害人在追訴期內提出控告,符合立案條件但未被予以立案的追訴期限不受限制。

如按1979年《刑法》,麻某並不屬於已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2019年湖南“操場埋屍案”。因2003年被害人家屬已經報案,系因相關部門推諉扯皮而未予立案,故該案也不適用追訴期限的一般規定。

2、“南醫女生被殺案”適用1979年《刑法》關於追訴期限的規定,符合“從舊兼從輕”原則。

“南醫女生被殺案”是適用1979年《刑法》還是1997年《刑法》應當按照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是一個刑法適用的基本原則,是指除了對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懲罰或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

不妨比較適用一下,從1992年3月24日案發到麻某被採取強制措施,已經近28年,即使麻某可能被判處死刑,也超過了死刑二十年的最長追訴期限。這個規定兩版刑法並無區別,而在追訴期限延長問題上兩個版本的刑法適用的結果則是截然不同的:1979年《刑法》規定,必須“犯罪嫌疑人在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條件以後,方可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而如上已述,麻某於1992年3月24日後的20年裡並未被採取強制措施,甚至公安機關根本就不知道麻某某系兇手。故麻某是適用20年追訴期限的,不應當被追訴

;但1997年《刑法》將此規定的條件修改為案件經立案偵查或被人民法院受理以後。從目前新聞報道來看,案件系“當時礙於技術條件未能及時偵破”,故程序上公安機關當時已經立案偵查。由此可見,如適用1997年《刑法》麻某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應當被追訴。

綜上分析,依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依法對麻某應適用1979年《刑法》,此也貫徹刑法中一切疑點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故麻某某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了追訴期限。

三、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仍可以對麻某某進行追訴,正義並不會缺席。

如前文所述,“南醫女生被殺案”一般追訴期限早已屆滿,通常而言不應當對麻某某進行追訴。但是,我國刑法在立法之初就考慮了追訴期限的特殊情形。故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均規定“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為此,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核准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核准追訴事宜進行了具體規定。按照目前情況而言,麻某某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可能性極高。

1、有跡象表明相關部門會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南醫女生被殺案”。按照南京市公安局《警方通報》,南京警方已於2020年2月23日凌晨抓獲麻某某,至目前未有麻某某被釋放的消息,故可以推斷南京警方已經對麻某某採取了強制措施。該刑事案件已經超過了20年的一般追訴期限,故一般來說不應當對麻某某採取強制措施。只有相關部門已經做好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核准追訴的準備情況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核准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案件在核準之前,偵查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才會採取相應強制措施。故由此推斷相關部門將就“南醫女生被殺案”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核准追訴。

2、“南醫女生被殺案”符合報請核准追訴的條件。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核准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報請核准追訴的條件有四個:(一)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且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二)涉嫌犯罪的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三)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雖然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而必須追訴的;(四)犯罪嫌疑人能夠及時到案接受追訴的。“南醫女生被殺案”毫無疑問符合(一)、(二)、(四)三個客觀條件,而條件(三)則相對主觀。

但是結合該案案情,受害人系南京醫科大學(原南京醫學院)一名大四女生,在校園內晚自修時被姦殺,屍體在下水道里被發現,案件曾在當時轟動一時,社會影響較大。而且目前該案於2020年2月23日告破後迅速引起網絡輿情,如果不追訴顯然不足以平民憤。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最終核准追訴的可能性極高。

四、不同觀點。

目前,筆者通過一些渠道瞭解到,2018年10月份全國人大法工委對相關刑事案件追訴期限的可能有不同的規定,但遺憾的是,該規定(可謂“立法解釋”)對外並未公開,也不符合對公民的權益的普遍適用性的法律法規、立法解釋及至司法解釋應予公開的基本原則。據相關人士表示,如果對照上述文件,則“南醫女生被殺案”未過追訴期限,不需要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核准追訴。但是該文件目前暫未對社會公開,筆者也未查詢到。而且若真是如此,該文件的適用結論亦與司法實踐和刑法的傳統認識相悖。

但從筆者獲得的最高人民檢察院2019年作出的某起“核准追訴決定書”(見下圖),又說明最高人民檢察院仍是根據報請核准的程序進行,而不是根據如上2018年全國人大法工委的規定執行的。


遲來的正義還會來嗎?


無論正義是否來遲,但如果人們心中深懷正義,這個社會就會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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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朱令鉈中毒事件回顧

清華大學朱令鉈中毒事件,又稱朱令事件。在清華大學就讀的朱令於1994年、1995年遭人兩次蓄意用致命化學物鉈下毒,出現全身癱瘓、腦神經受損等症狀,並造成終身傷害。朱令的室友孫某有重大嫌疑,警方也曾鎖定兇手就在朱令的“身邊”,但最終此案不了了之。1998年8月,公安機關解除了對孫某的嫌疑,並取消之前對她的出國限制。孫某在事後化名並去往美國。時至今日,朱令案除了鉈中毒外幾無證據。即便是鉈中毒這一點,也還有很多細節沒有搞清楚,朱令具體的中毒時間和中毒方式都是未知的。2013年4月16日,隨著復旦投毒案的告落,關於徹查朱令案的呼聲亦再度湧現,在各種論壇跟帖中,近乎100%的網友認為朱令當年的舍友就是兇手,而且她沒有被繩之以法暗藏蹊蹺,所以不少人借勢呼籲重查此案。5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通過官方微博作出回應,表示礙於證據滅失無法偵破,且過程中未受任何干擾,呼籲公眾理性看待此案。(騰訊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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