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冥幣上使用人民幣圖樣及英雄烈士肖像!違法!

以前不知道售賣印刷有人民幣圖樣的冥幣是違法的。"一位在紅塔區彩虹批發市場內售賣祭祀用品的商戶說。

清明節前夕,為倡導文明祭祀,發揮檢察機關的英烈權益保護職能,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檢察院聯合中國人民銀行玉溪中心支行、公安局紅塔分局及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民政局、退役軍人事務管理局對紅塔區中心城區以及洛河、小石橋、大營街、高倉等8個鄉、街道的售賣祭祀用品商鋪進行專項檢查。

在冥幣上使用人民幣圖樣及英雄烈士肖像!違法!

檢查發現,部分商戶在售賣印有人民幣圖樣及英雄烈士肖像的冥幣,執法人員對商戶進行了現場宣傳教育,將《關於禁止在"冥幣"或祭祀用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或英雄烈士姓名、肖像的提示》當面送達商戶,商戶書面了簽收《提示》並將涉嫌違法違規的祭祀用品主動清理下架。

清明節已經過去,玉溪市檢察機關發揮公益訴訟職能的行動仍在繼續,據瞭解,澄江市檢察院、易門縣檢察院、通海縣檢察院共發出檢察建議12份,建議有關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對轄區範圍內製售印有人民幣圖樣或英雄烈士肖像的冥幣的違法行為進行治理,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引導文明祭祀。

普法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二)製作、仿製、買賣人民幣圖樣;(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前款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的人民幣圖樣;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至5萬元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銷燬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九條規定,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並銷燬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提示:

如發現商家售賣使用人民幣圖樣及英雄烈士肖像的冥幣。可以撥打12309向檢察服務中心舉報。

文字:景紹偉 陸雪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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