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有哪些?與生父母子女的關係有何區別?

繼子女,即與前夫或者前妻所生之子女;繼父母,即繼子女對後其生父母之後夫或者後妻之稱呼。在舊中國,繼子女往往會受到社會和繼父母的歧視和虐待,因此,在2001年,我國出臺了《婚姻法》(修正案)明確規定,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這是對繼子女在立法上的保護。當然,隨著社會和人們價值觀念的不斷進步,繼父母子女之間已經幾乎沒有虐待和歧視的現象了,絕大多數的繼父母子女相處的非常和睦。那麼,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存在哪些法律上的關係呢?

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有哪些?與生父母子女的關係有何區別?

​【權利義務關係】

婚姻法規定,繼父母和受其扶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形成了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地位,等同於生父母子女。

其實在生活中,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主要有以下兩種:

1、繼父母未對繼子女扶養和教育(未提供撫養費和共同生活

2、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和教育(提供撫養費或長期共同生活

對於第一種情況,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存在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於第二種情況,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因此,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扶養關係後,繼子女在成年後依法負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繼子女不僅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也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關係的解除】

前文已述,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地位與生父母之間的法律地位無異,但法律並未規定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解除問題。我認為,畢竟繼父母不是生父母,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處理,應當既符合法律規定,又不違背一般的社會觀念。因此,對於繼父母子女之間的親屬關係解除,應當按如下情形處理:

1、未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在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繼父母子女關係自動解除

2、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

(1)婚姻存續期間,一般不得解除(未成年)

(2)婚姻存續期間,共同生活的生父母與繼父母死亡時,未與其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生母或生父要求領回子女撫養的,則該繼父母子女關係當然解除,自不待言,但存在繼承關係

(3)如繼父母子女之間關係惡化(已成年),繼父母提出解除的,可解除

(4)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結婚後,與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死亡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不自動解除,但一方或者雙方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可以解除。

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有哪些?與生父母子女的關係有何區別?

【重疊的繼父母子女關係】

重疊的及父母子女關係,即生父或生母多次再婚,子女多次與繼父母形成扶養關係。處理重疊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的關鍵在於,繼父母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但生父或生母與共同生活的繼母或繼父離婚後,繼子女隨生父或者生母生活,繼父或繼母死亡的,對於先前的婚姻存續期間形成的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能否延續到離婚後?這涉及到對“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的理解問題。如果認為,生父母與繼子女離婚後,仍然承認先前的“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則繼子女有權依照繼承法繼承“前繼父母”的遺產,反之亦然。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只要形成扶養關係,繼父母等同於生父母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是由父或母直接扶養,仍是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最新的《婚姻法》(修正案)於2001年公佈,晚於《繼承法》公佈16年。不管是立法者在立法時沒有注意到“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延續問題,還是立法者有意為與此相關的繼承問題留下司法裁量的空間,我認為,至少從上述法條的文理解釋上,只要在婚姻存續期間形成了扶養關係,則不問是否離婚,都應當認定為父母子女關係。既然認定為父母子女關係,再結合《繼承法》第十條“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的規定,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對與生父母離婚的“前繼父母”仍享有適當的繼承權。司法實踐當中當然,該繼子女同時對“前繼父母”負有贍養和照顧的義務。我相信,以後會出臺相關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此問題進行明確。

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有哪些?與生父母子女的關係有何區別?

【結語】

由於文章篇幅和提高閱讀效率的需要,有關問題暫做如上闡釋。作者水平有限,如有紕漏或不足之處,望廣大讀者不吝批評指正!(點擊下方“瞭解更多”另可獲贈價值300元的法律文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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