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哪些?与生父母子女的关系有何区别?

继子女,即与前夫或者前妻所生之子女;继父母,即继子女对后其生父母之后夫或者后妻之称呼。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会受到社会和继父母的歧视和虐待,因此,在2001年,我国出台了《婚姻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是对继子女在立法上的保护。当然,随着社会和人们价值观念的不断进步,继父母子女之间已经几乎没有虐待和歧视的现象了,绝大多数的继父母子女相处的非常和睦。那么,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哪些法律上的关系呢?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哪些?与生父母子女的关系有何区别?

​【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地位,等同于生父母子女。

其实在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

1、继父母未对继子女扶养和教育(未提供抚养费和共同生活

2、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和教育(提供抚养费或长期共同生活

对于第一种情况,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存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第二种情况,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后,继子女在成年后依法负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子女不仅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关系的解除】

前文已述,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地位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地位无异,但法律并未规定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解除问题。我认为,毕竟继父母不是生父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处理,应当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不违背一般的社会观念。因此,对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解除,应当按如下情形处理:

1、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其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动解除

2、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

(1)婚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解除(未成年)

(2)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父母死亡时,未与其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生母或生父要求领回子女抚养的,则该继父母子女关系当然解除,自不待言,但存在继承关系

(3)如继父母子女之间关系恶化(已成年),继父母提出解除的,可解除

(4)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死亡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自动解除,但一方或者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解除。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哪些?与生父母子女的关系有何区别?

【重叠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重叠的及父母子女关系,即生父或生母多次再婚,子女多次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处理重叠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关键在于,继父母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但生父或生母与共同生活的继母或继父离婚后,继子女随生父或者生母生活,继父或继母死亡的,对于先前的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延续到离婚后?这涉及到对“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的理解问题。如果认为,生父母与继子女离婚后,仍然承认先前的“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则继子女有权依照继承法继承“前继父母”的遗产,反之亦然。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只要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母等同于生父母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或母直接扶养,仍是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新的《婚姻法》(修正案)于2001年公布,晚于《继承法》公布16年。不管是立法者在立法时没有注意到“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延续问题,还是立法者有意为与此相关的继承问题留下司法裁量的空间,我认为,至少从上述法条的文理解释上,只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则不问是否离婚,都应当认定为父母子女关系。既然认定为父母子女关系,再结合《继承法》第十条“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与生父母离婚的“前继父母”仍享有适当的继承权。司法实践当中当然,该继子女同时对“前继父母”负有赡养和照顾的义务。我相信,以后会出台相关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进行明确。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哪些?与生父母子女的关系有何区别?

【结语】

由于文章篇幅和提高阅读效率的需要,有关问题暂做如上阐释。作者水平有限,如有纰漏或不足之处,望广大读者不吝批评指正!(点击下方“了解更多”另可获赠价值300元的法律文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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