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風險案例解析5:蛛網膜下腔出血,醫方承擔輕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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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患者系蛛網膜下腔出血入院,醫方延誤介入治療導致患者因顱內動脈瘤破裂再出血死亡。

案號:(2016)蘇0311民初2809號

關鍵詞:神經外科 蛛網膜下腔出血 顱內動脈瘤 介入治療

裁判結果:醫方賠償患方25%損失,計272019.45元

案情簡介:患者2015年6月6日12:28因“頭痛1周,加重3天”入住醫方神經內科。入院查體:血壓130/90mmHg,左眼瞼下垂,外展受限,雙眼複視,頸強直,餘未見異常。入院診斷:蛛網膜下腔出血。

6月6日顱腦CT平掃示:前縱裂密度增高、胼胝體膝部斑片狀高密度影、考慮小血腫,初步診斷蛛網膜下腔出血。

入院後醫方予止血、營養神經、脫水降顱內壓等治療。

6月9日醫患溝通記錄記載,告知患方需行全腦動脈造影,明確病因。

6月11日行腦血管造影檢查見一前交通動脈瘤,2.99mm*3.2mm大小。此後,醫方未就下一步治療方案與患方溝通。

6月13日凌晨2:58,護士巡視發現患者呼吸微弱8次/分,脈搏32次/分,血氧飽和度40%,雙側瞳孔固定、散大。醫方予心肺復甦、腎上腺素等搶救措施,5:40宣佈患者死亡。

2016年3月28日患者家屬訴至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受法院委託,徐州市醫學會組織醫療損害鑑定,出具醫損鑑2016[106]號醫療損害鑑定書。鑑定意見認定醫方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但與患者病情加重並最終死亡之間無因果關係。原告對此鑑定意見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鑑定。受法院委託,江蘇省醫學會組織醫療損害鑑定,出具醫損鑑2017[111]號醫療損害鑑定書。鑑定意見認定醫方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與患者病情加重並最終死亡有因果關係,原因力為輕微因素。

2017年11月1日,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醫療不足:

1、醫方對患者預後估計不足,病情溝通不到位,導致DSA檢查延誤。

2、醫方DSA檢查明確動脈瘤診斷後,未就後續治療方案與患方書面溝通。

3、醫方防範再出血風險意識不足,延誤手術。

經驗教訓:

蛛網膜下腔出血治療關鍵:尋找出血原因、治療原發病,防止再出血。

本案中,患者蛛網膜下腔出血診斷明確,醫方應當及時鑑別診斷,查找出血原因。DSA明確診斷動脈瘤後,應儘量積極處置。

患者因動脈瘤破裂出血入院,再次出血的風險較大,符合介入治療的指徵。醫方自稱經驗豐富,年處理近百例病例,但DSA檢查後未及時給予有效治療,導致患者因再出血死亡,實屬遺憾。

醫療風險案例解析5:蛛網膜下腔出血,醫方承擔輕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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