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雲譜區法院開庭審理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近日,南昌市青雲譜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秦某、李某、陳某三人涉嫌汙染環境罪及檢察機關針對被告三人提起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該案系青雲譜區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由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0月起至2017年11月,被告人秦某、李某在南昌市青雲譜區開設廢品收購站。該廢品收購站在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形下,將收購的廢舊電瓶進行鑽孔後,倒掉其中的電瓶水後再進行對外銷售。經南昌市青雲譜區環保局對排放電解液的水體進行抽樣送檢,該廢品收購站私設暗管排放的鉛、鎘等有毒物質含量超過了《電池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30484-2013)規定的鉛標準三倍以上。在上述經營期間內,被告人秦某、李某共違法處理出售廢舊電瓶700餘噸。被告人陳某受僱參與廢舊電瓶處理,在其工作期間共處理廢舊電瓶40餘噸。目前被破壞的水土未得到修復。經鑑定:秦某等人向環境排放有毒廢液總計約466.7立方米,排放重金屬鉛約1680克,損害賠償費用總計90.23萬元。公訴機關暨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被告人秦某、李某的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秦某、李某、陳某的行為對生態資源造成嚴重損害,請求判令被告人秦某、李某、陳某賠償場地排汙對環境影響的修復費用90.23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秦某、李某、陳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毒有害物質,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應負刑事責任。被告人秦某、李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汙染環境,造成國家損失,亦應承擔民事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秦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陳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又二十八天,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被告人秦某、李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賠償非法傾倒有毒物質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及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共計人民幣340600元。

青雲譜區法院對該案的依法公開審理,有效震懾了不法分子,對切實保護生態環境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傳與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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