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谱区法院开庭审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近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秦某、李某、陈某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及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三人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系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起至2017年11月,被告人秦某、李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开设废品收购站。该废品收购站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将收购的废旧电瓶进行钻孔后,倒掉其中的电瓶水后再进行对外销售。经南昌市青云谱区环保局对排放电解液的水体进行抽样送检,该废品收购站私设暗管排放的铅、镉等有毒物质含量超过了《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规定的铅标准三倍以上。在上述经营期间内,被告人秦某、李某共违法处理出售废旧电瓶700余吨。被告人陈某受雇参与废旧电瓶处理,在其工作期间共处理废旧电瓶40余吨。目前被破坏的水土未得到修复。经鉴定:秦某等人向环境排放有毒废液总计约466.7立方米,排放重金属铅约1680克,损害赔偿费用总计90.23万元。公诉机关暨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秦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秦某、李某、陈某的行为对生态资源造成严重损害,请求判令被告人秦某、李某、陈某赔偿场地排污对环境影响的修复费用90.2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李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国家损失,亦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二十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秦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非法倾倒有毒物质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人民币340600元。

青云谱区法院对该案的依法公开审理,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对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与警示教育作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