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與社會|疫情下的“怪圈”:科技抗疫與社會關懷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應用於社會治理的優勢凸顯,實時疫情地圖、物資調配、基層服務、輿情治理等背後都有信息技術的支持。4月9日,國家公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提升社會數據資源價值”“加強數據資源整合和安全保護”成為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的著力點。

在全球範圍內,各國公共防疫部門利用技術手段,嘗試追蹤、切斷傳播鏈,中國、新加坡、韓國等較早啟動了基於位置信息的追蹤以快速識別確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歐美國家雖然在位置信息的處理與使用上更為謹慎,但也陸續開展了相關的計劃。

四月上旬,商業巨頭谷歌與蘋果宣佈聯手,利用藍牙技術幫助政府和公共衛生機構減緩疫情蔓延,為此,雙方將打通系統,於五月開放接口。同時,他們強調,系統可以保護用戶隱私——使用需要徵得用戶同意。

儘管如此,仍有不少人對疫情中加劇的“全球監測”持保留意見,擔憂這將在疫情之後成為常態。在中國也可以看到,信息技術在近期應用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負面效果,比如需要隨身攜帶的電子健康碼可能讓老人面臨出行的麻煩、涉疫公民個人隱私信息被洩漏、某視頻會議軟件發生視頻洩漏事故等。

對於疫情之下技術與社會治理的關係,華東師範大學傳播學院晨暉學者夏冰青認為,由於個人信息由政府部門與商業機構分別掌握,大數據概念中的精準匹配在當前的應用中未能完全體現;技術優勢與社會關懷需要有效結合,社會才可能脫離“疫情下的技術怪圈”。

夏冰青從2009年開始關注數字經濟產業,近期她接受了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的採訪,分享了自己在疫情中的思考。

城市与社会|疫情下的“怪圈”:科技抗疫与社会关怀

2020年4月21日,一位市民展示手機中的健康碼。 澎湃新聞記者 周平浪 圖

澎湃新聞:“大數據”的概念在疫情防控中常被提及,相關技術的應用對城市治理有何意義?

夏冰青:從學術角度來看,大數據不僅意味著龐大的數據體量,更是一個精準分析與匹配的過程。因此,大數據的精準匹配在社會治理,包括疫情防控中更值得關注。比如,中國產業互聯網發展聯盟二月在新華網發文,分析了中國“大數據水平不高,影響物資精準匹配”“ 產業鏈數字化薄弱,缺乏風險管控能力”等問題。

治理是政府的職能。根據公開報道,各地政府不同程度地將相關部門所掌握的數據應用於疫情期間的治理。但是,政府並不掌握所有的信息,到目前為止,部分民生相關的關鍵數據掌握在大型商業機構的手中。

雖然從公開消息中無法查知企業與政府是否有深入合作,但從目前的成效來看,兩者未能完全合作匹配。比如,健康碼的信息完全依靠填寫者主動提供,未能與商業機構掌握的個人數據相匹配,導致出現造假或是未能精準匹配的案例。更理想匹配過程或為,個人主動申報的信息與其購藥、行程等記錄相結合,按權重比例計算得出健康碼,並且信息能及時更新。

此外,在近期各地發放消費券的過程中,仍以戶籍、居住地以及是否為困難家庭等官方採集的信息作為分類標準,並未發揮商業數據的優勢,針對不同人群的需求進行精準發放,拉動消費的同時避免浪費。事實上,根據所掌握的消費記錄、行動軌跡,第三方平臺可以匹配出使用者在社會結構中所處的位置,並對其需求做出預測。

大數據與人工智能在應用過程中未能精準匹配,也意味著機器換人在實踐中變成了人用機器,導致人員更加冗沉。在疫情中,社區基層人員連軸工作、公務員被派到基層做志願者、居民申報需要重複填寫信息等現象,都說明大數據與人工智能尚未能減輕人力成本的投入,網格化管理中各主體(社區醫院、居委會、物業、工作單位等)之間的“大數據非共享性應用”增加了各方的工作。

城市与社会|疫情下的“怪圈”:科技抗疫与社会关怀

2020年3月11日晚,上海嘉定安亭,兩名檢疫人員在等待從湖北返滬的復工人員。 澎湃新聞記者 周平浪 圖

澎湃新聞:您認為商業大數據庫可以更好地與政府掌握的數據相結合。政府在防疫及復工復產中使用商用數據庫是否具有“正當性”?

夏冰青:歐盟2018年實施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被稱為史上最嚴苛的個人數據保護法案。根據該法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如果需要使用個人數據,除了需要個人同意之外,還需符合三個合法性事由,即“為履行數據控制者承擔法定義務所必須”“為保護數據主體重大利益或其他自然人重大利益所必須”以及“為執行公共利益之目的任務或數據控制者行使法定職能所必須”。若以此為參考,在中國的語境之下,地方政府顯然比商業公司更具公信力,更應在防疫和疫情後期的社會治理中調用商用數據庫。

當然,誠如歐洲哲學界目前的學術討論熱點所示:疫情後我們將面臨一個什麼樣的世界,政府因應防疫所需對個人信息的掌控應用是否會成為一個常態,都將是我們在提倡政府調用商用數據庫時需要考慮的問題。如果純粹是地方政府與商業機構的合作,無論是地方政府使用數據的行為還是商業機構蒐集個人數據的行為都將無法把控,這個時候我們應該考慮引入第三方的力量,比如純學術研究組織以及公共利益代表群體等,對此行為進行監督。

以英國的BBC為例,一直以來,它通過向公民徵收電視牌照費(這一收入佔其總資金來源75%)以在一定程度上確保其獨立性,雖然目前它正處於未來到底是繼續徵收電視牌照費還是採取訂閱制的兩難境地。在中國,此次疫情期間一些積極進行深度調查報道的媒體也可作為這類第三方力量的代表之一。在疫情當下或是後疫情時期的社會治理中,無論是商業機構蒐集分析個人數據,還是地方政府調用這些數據,都可適當對第三方力量進行公示,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確保個人隱私與利益。

澎湃新聞:您最近發表評論文章,提出要謹防陷入“技術性的溫情脈脈的野蠻行徑”怪圈。對於社會治理中的信息收集與使用,未來還有哪些方面需要引以為鑑?

夏冰青:我們在用技術防疫和進行社會治理的同時還需注意到技術輻射的群體依然有限。2019年,《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統計中國網民規模為8.54億人;互聯網普及率達61.2%。而疫情波及的是所有人群。

即便是使用網絡的人群中,也有部分人群的需求未能被現有的技術應用所惠及,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上海的隨申碼近期開發了“親屬隨申碼”功能,未成年人隨申碼可由親屬代領。但是,老年人因為對技術的掌握有限,仍有許多人無法被技術所惠及。殘疾人士亦是如此。

隨著國家在發展中加強數字化轉型,對於貧困群體的數字化覆蓋也應受到更多關注。在近年來的“大數據扶貧”中,最常見的是電商扶貧,尤其是疫情之下,“互聯網+助農”一度成為熱點。

但是,根據我們此前關於數據標註產業的田野調查,一些地方扶貧辦的能動性還未被調動,企業的電商扶貧項目與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結合並不密切。比如,在黑龍江省的部分地區,地方政府以電商扶貧政策不明確為由,抱著多做多錯的心態,並未利用好企業提供的免費導師資源讓項目落地。同時值得注意的是,我們也在90後管理的社區中,看到了積極對接此類項目的景象,管理者所掌握的信息和開放度出乎我們的意料,從一定程度上展現了未來農村發展的趨勢。

城市与社会|疫情下的“怪圈”:科技抗疫与社会关怀

2020年4月17日,在河北省石家莊新樂市國峰西瓜合作溫室大棚,直播工作人員和瓜農在直播吊蔓西瓜的生長情況,拓寬銷售渠道,助力瓜農脫貧。 IC photo 圖

此外,在用技術進行社會治理的過程中,信息蒐集與使用方面還需警惕對個人隱私信息的保護。儘管中國的《網絡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對個人信息尤其是病人、密切接觸者等信息有明確立法規定,但是由於個人數據大幅度地被商業公司所掌握,商業利益驅使下數據洩露時有發生。因此,如我前面所說,引入第三方力量對這些商業公司的行為進行監督顯得尤為必要。

澎湃新聞:數字化時代下,如何應對信息失控與失序的問題?

夏冰青:歐洲社會對政府掌握個人信息的警惕心同理應被用於對商業機構掌握個人信息的警惕,因為在全球化的當下,跨越政治與地域限制的商業機構更像籠罩於我們頭頂卻無法避免、“永無例外”的狀態。

商業機構的“霸權”已經滲透生活,為了使用一些服務或功能,用戶每一次點擊“同意使用我的信息”都在無止境地向商業機構妥協自己的個人數據。不少人認為只要不觸犯法律或者未引起關注,自己的信息不會被暴露於眾,但我們在田野調查中觀察到,大數據產業的數據清洗環節通常涉及外包,而外包公司人員的素質並不穩定,個人隱私沒有絕對保障。為了避免自己淪為下一個“裸露”在社會中的人,中國網民需要刻意去培養對於商業機構的監督感。

同時,我一直強調商業機構應該“還數據於民”,至少給用戶選擇個人數據如何被使用的權力,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間,我們對於大型互聯網企業的期許不應只限於捐錢捐物,而是將原本屬於用戶的數據權力歸還,讓每個人從中受益。

值得注意的是,從2009年進入中國互聯網產業進行田野調查至今,我發現商業機構的“霸權”隨著全球範圍內的併購潮增加而不斷增強。我在2015年對當時的中國互聯網內容生產行業經濟數據進行調研分析,發現當時的產業相比於2009年已經成為了資本掠奪性累積的新領域,本應通過創新性生產實現的資本積累,在當時成為以收購、併購為代表的金融領域資本增值的投資行為。

這個過程導致大型互聯網公司的“霸權”被不斷增強,多元創新性初創公司幾乎沒有生存發展空間。而我在2017年的田野資料中發現,中國的創客群體有明顯的關注社會公共利益而開發產品的趨勢,比如開發弱勢群體所需產品、開發環境友好型產品等。但隨著併購潮加劇,創業公司越來越妥協於大企業,多樣性的內容、服務越來越少。

事實上,這一現象並不具有地域性特徵,歐美的大型互聯網公司,諸如谷歌、亞馬遜、臉書等,同樣存在霸權增強的現象,奧巴馬時期的網絡中立規則在特朗普時期被廢除就是一個典型案例。

我們要如何約束商業機構的“霸權”?一方面,我提倡培養一種“非急功近利性的”“允許失敗”“允許嘗試”的商業文化,鼓勵多元性產品和服務重新迴歸到產業中;另一方面,我還是認為需要加入第三方力量的監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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