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WTO急需拯救?

你好,這裡是《邵恆頭條》,我是邵恆。

上週,我到哈佛大學參加教育論壇,順便拜訪了幾所學院的老師、同學,因為我很想了解,在當下全球最頂尖的學者都在關心什麼重大議題。

經過一輪交流,我果然沒有空著手回來。在接下來幾天的節目當中,我會陸續地把我瞭解到的話題與你分享。

今天的《邵恆頭條》,我想跟你聊聊,在哈佛逗留期間我聽到國際法的專家們在討論的一個事。什麼事兒呢?

別急,我先提醒你關注一個即將到來的日期,12月11日。這是對於整個國際貿易體系來說非常重要的一天,因為這一天很可能會標誌著世界貿易組織WTO進入一場重大危機。

為什麼這麼說呢?

你也知道,世貿組織存在的意義,除了促進國際貿易、削減關稅之外,還有一個更重要的職能,那就是解決貿易糾紛。

就是說,當成員國關於貿易問題產生不可調和的爭議的時候,他們能尋求一個權威的第三方機構來進行裁決。經過裁決,各方達成共識,形成具有法律意義的解決方案。

為了實現這層功能,WTO設定了一系列的投票和仲裁的機制。

比如說,如果兩個國家發生了貿易爭議,它們可以訴諸WTO的爭端解決機構 (Dispute Settlement Body,簡稱DSB)。

比方說,歐盟出臺過一條特殊規定,不讓秘魯產的沙丁魚被標為“沙丁魚”,只能被標為“沙腦魚”。這顯然對秘魯的產品不公平啊,普通人誰知道沙腦魚是什麼鬼?於是秘魯就要向DSB討個說法,對歐盟提出指控。

就這樣的問題,DSB會成立一個專家組,找3-5名不同國家的專家一起審查證據,判斷是非。專家組會出具一份報告,如果雙方都沒意見,報告就算是生效了,就形成了具有法律意義的結論,相當於判決書。

不過你肯定會問,如果爭議一方或者雙方不服“判決”怎麼辦?

這一點,WTO的規則制定者們也想到了。所以,他們又往前走了一步,設立了一個相當於最高法院的機制,叫做上訴機構 (The Appellate Body)。 誰不服專家組的意見,誰就可以到這個“最高法院”這來上訴。

為什麼說它是“最高法院”呢?

因為首先,跟最高法院類似,上訴機構也有大法官,總人數是7位。當然,他們的正式職稱是“成員”,我們為了便於記憶,姑且稱他們為“大法官”。

按規定,這些“大法官”是不能代表國家利益的。不過也有個不成文的規定,就是美國、歐盟、中國這樣的大經濟體,在上訴機構都會佔有一席之地。

其次,上訴機構也有“最終裁判權”, 這也跟最高法院的權力相似。

也就是說,一旦上訴機構拍板了,那就是終審判決了,爭議的雙方必須要遵循判決,執行相關條款。國家之間爭來爭去,總要有個結果嘛,上訴機構就是那個畫句號的。

你也可以感受到,上訴機構是WTO解決爭端的體系當中,極其重要的一個環節。中國加入WTO的首席談判代表龍永圖先生,甚至把它稱為全球貿易系統“皇冠上的珍珠”——沒錯,上訴機構,就這麼重要。

可是,到12月11日,這顆珍珠很可能就黯然失色了。怎麼回事?

前面我們不是說,上訴機構有7個大法官嘛。每個法官都有4年任期,最長能連任2屆。一般來說,一個法官到期要卸任,成員國會推薦新的人選來繼任,經過成員國全體投票通過就可以上任。

但是,從2017年夏天開始,美國就一直在阻撓現任的大法官連任,同時還阻撓新的大法官當選。這導致上訴機構的法官人數一直在減少。到今天,只剩下三個人了。

這三個人,一個是中國籍的趙宏女士,她是有史以來第二位當選WTO上訴機構成員的中國人,另外兩個分別來自於美國和印度。

WTO的規定是,對於任何一個上訴案,至少需要3個大法官才能進行裁決。顯然,現在已經達到了人數的底線。

可不巧的是,到12月11日,美國和印度的成員任期也到期了,上訴機構就只剩趙宏女士一位法官了。換句話說,再過兩週,上訴機構就會自動失效。

這件事,後果可有點嚴重。

最直接的後果,你肯定也想得到:上訴機構的癱瘓,意味著當兩個國家發生貿易爭端的時候,很可能會陷入僵局。

因為WTO的規則規定,如果一方對於專家組的判斷不服,提起了上訴,那麼無論之前的判決是什麼,都要等上訴判決之後才能生效。也就是說,即便專家組作出了裁決也沒有法律效力,沒法執行,案子就會一直懸在那裡。

這就好比說,兩個家長髮生了爭執,一路吵到了校長那。可就連校長提供的解決方案,也不能讓他們滿意。

這時候學校說,別急,我們還有一步流程,你可以請學校的校董會進行投票表決,給個公道。可緊接著學校又說,不好意思,我們正在選校董,你要不等等?你可能覺得,不行就讓兩個家長協商解決唄?或者找別的家長、別的老師來評評理?

可沒有這麼簡單。你得想想,既然能協商解決,為什麼還要找第三方機構呢,為什麼還要設立一個上訴機構呢?這本來就是為了解決那些無法私了的爭端。

實際上,上訴機構這套體制,不僅僅是為了解決某個具體問題,更是為了給國際貿易環境,建立一個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制體系。

在上訴機構設立之前,WTO不是沒有解決爭端的機制。

在1995年以前,WTO遵循的是一套叫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規定。這套規定挺複雜的,我就不具體說了。但有一個核心的區別是:在舊體系下,如果產生爭議的一方對於爭議的裁決不滿,它可以阻撓決議的執行。也就是說,一項裁決有沒有法律效力,取決於雙方同意。

這特別像我們生活中夫妻鬧矛盾找居委會大媽調解,必須雙方都認同調解結果,才算案結了事。

但是,在現在的上訴機構體制下,結果就不太一樣了。一旦有了終審裁決,就算你不同意裁決的結果,決議也會自動生效,具有法律效力。這就從調解,進化成了現代的法律和司法體系。

那舊體系對誰有利呢?獲益的往往是像美國這樣的大國、強國。

因為就算對方不想同意、不想執行,大國也有足夠的影響力,可以通過限制市場準入等等各種手段來強迫對方執行決議。比如前面咱們提到的秘魯。按照舊體制,歐盟就可以說,你不同意把沙丁魚改成“沙腦魚”,我就不讓你進歐盟,你看著辦。

一句話,舊體系是個完全靠國家實力、靠外交手腕定勝負的叢林體系。

那新體系對誰有利呢?正是像秘魯這樣的,處於相對弱勢的國家。

歐盟可以威脅它,但沒用啊,最終還是要看上訴機構的裁決。正是在這個體系下,我們才會看到,在“沙丁魚爭議”當中,歐盟最終輸給了秘魯。美國這樣的大國,也曾經輸給安提瓜和巴布達這種不起眼的小島國。

所以說,現在在運行的這套WTO爭端解決機制,是一個側重規則的法制體系。這個體系建立之初,核心目標之一就是設立一個能夠“對抗美國單邊主義的盾牌”。這不是我說的,而是美國一個頂尖智庫Peterson Institute在一份報告中的原話。

說到這,你可能也有點明白了,為什麼美國會一直阻撓WTO上訴機構任命新的法官了。

美國提出的原因不少。比如說,他們認為上訴機構自己在創造新的法律、新的規則,超出了它原始的職責範疇,手伸的太長了。

再比如說,美方認為上訴流程讓解決爭議過程變得非常冗長。現在每個貿易爭端,平均下來要花3.5年才能解決。單單是在上訴機構的流程,就需要1年左右。這顯然很不高效,有點拖延症。

這些問題當然不是美國捏造的,的確是真實存在的。也有不少其他成員國,認為WTO機構的確需要推動內部改革。

但推動改革顯然需要美國的支持,可美國並沒有參與其中,這讓任何改革和進展都很困難。

其次,就算WTO有自己的問題,美國也不應該用阻撓任命的方式來實現目的。WTO最近的一次調研顯示,沒有任何成員國支持美國現在阻撓任命的做法。

用英國《經濟學人》雜誌的評價來說,美國現在是看到WTO有一條瘸腿,不僅沒想著怎麼治好它,反而使勁踢這條瘸腿。

說到底,美國阻撓任命,本質上是希望迴歸叢林法則,擺脫國際法制體系的束縛。

這件事的後果當然非常嚴重。Peterson智庫的報告,描述了阻撓任命會引發的一系列的連鎖反應:

首先,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會失去法律效力,提起上訴的國家將會失去維權的最後手段。

接著,這會讓大國、強國有機會重拾單邊主義,用報復手段強制其他國家遵守自己訂立的規則。

最終,這會導致處於相對弱勢的國家對於探討、談判貿易規則失去興趣。

而WTO最初建立的目的,不就是要提供一個能依靠談判解決國際貿易問題的平臺嗎?失去了這個支點,WTO體系存在的最大價值,不就沒了麼?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會說,WTO正在經歷一場重大危機,甚至可以說,是WTO成立以來經歷的最大一場危機。

這場危機並不是過不去,但渡過危機的前提是成員國能夠支持對於WTO進行一場大膽的、全面的改革。假如這個改革到明年還沒影兒,那WTO將會持續被削弱,甚至最終成為一個擺設。

這件事給我們提出了一個很嚴肅的問題,那就是,到底什麼才是全球政治的常態?

WTO現任副總幹事 Alan Wolff 在接受採訪的時候,曾經說過這麼一段話,我覺得很值得深思。他說,也許我們可以說,過去的70年是一個“異常”。……自由貿易並不是常態,而一個不自由的世界才是常態。

也就是說,自由貿易和WTO這套體制,本質上是人類在國際領域從叢林法則演化到第三方裁判的過程,是從強權走向相對法治的過程。但這個演變並非是不可逆的,隨時都有可能回到過去。

用清華大學法學院劉晗老師的話來說,國際法仍然是一種進化之中的法律體系。

當然,關於什麼是常態的說法,這只是一種觀點,有的人可能會不贊同。但我覺得WTO面臨的危機提醒我們,我們正處在一個大變局當中,很多我們習以為常的東西,今天都在發生改變。

人們往往會急著問,大變局之中,我該怎麼辦?我認為第一步還是要先看清楚,到底世界在發生著什麼樣的變化。

而這,正是《邵恆頭條》想要給你每天提供的服務。

好了,這就是今天的《邵恆頭條》,我是邵恆,我們明天見。

為什麼WTO急需拯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