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唐朝和平分手協議中的婚姻法

人生若只如初見,何事秋風悲畫扇

“一別兩寬,各生歡喜”,這句常被情侶用在和平分手時給對方的祝福語上的名句,出自敦煌藏經洞出土的唐代婚姻文書《放妻書》(全稱《某專甲謹立放妻手書》)。

某專甲謹立放妻手書:

蓋說夫妻之緣,伉儷情深,恩深義重。論談共被之因,幽懷合巹之歡。

凡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夫婦。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並膝,花顏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一心。

三載結緣,則夫婦相和;三年有怨,則來仇隙。

若結緣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故來相對。妻則一言數口,夫則反目生嫌。似貓鼠相憎,如狼羊一處。

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以求一別,物色書之,各還本道。

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韻之態。

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三年衣糧,便獻柔儀。伏願娘子千秋萬歲。

時次某年□月日。

“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唐朝和平分手協議中的婚姻法

【《某專甲謹立放妻手書》】

這份手書中敘述了唐代敦煌地區的一對夫妻,從相愛到夫妻不睦,最後只能協商和平分手的事情。

敦煌藏經洞中發現的這些涉及到“和平分手”的離婚協議書,是我國迄今發現最早的協議離婚文書,它們是幫助我們認識唐代婚姻法和相關禮儀制度的重要文獻史料

一、唐朝婚姻法中的離婚條件:什麼情況下,夫妻才能“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放妻書”中提到的和平分手方法,叫做“和離”,它指的是男女在協商之後,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便可以得到法律的認可,正式解除夫妻關係。

《唐律疏議·卷十四·戶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夫妻不相安諧,指“謂彼此情不相得,兩願離者”。

在唐代的諸多離婚方法中,“和離”是其中對女子而言最有利的一種離婚方式

①和離尊重女方的意見,強調男女在協議離婚這件事上,具有平等的權利

②古代婚姻講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很少考慮女子的意見,甚至出現過有新娘在下嫁新郎家時,雙方之前未曾見過的情景,這樣的婚姻缺少愛情的支撐,夫妻之間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產生各種矛盾。

和離制度的出現,為夫妻雙方擺脫這種局面提供瞭解決方案。此後,女子不必侷限於“從一而終”的條例,可以根據男女雙方的感情狀況,擁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權。

“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唐朝和平分手協議中的婚姻法

【古代婚姻劇照】

相比較和離而言,唐代婚姻法中“七出”和“義絕”兩種離婚形式便顯得嚴酷了許多,甚至會讓夫妻之間反目成仇,形同水火。

《唐律疏議·卷十四》:七出者,依令:「一無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忌,七惡疾。」

“義絕”指的是男方有毆打女方親屬的行為,或者女方有辱罵男方親屬的行為。

按照“七出”或者“義絕”兩條理由去休妻,這對於女方來說帶著很強烈的侮辱意味,會讓他人以為女方品行不檢點,從而成為女方難以擺脫的一個“人生汙點”

雙方如果走到這一步,也就意味著雙方之間的感情已經徹底破碎。

所以,按照唐律的規定,一對夫妻如果要在離婚後還能“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唯有通過“和離”的形式才能達到目的。

“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唐朝和平分手協議中的婚姻法

【古代對於女子婚後需要孝敬長輩的規則】

二、唐朝離婚協議中的“人情味”:夫妻分手後,丈夫會給妻子生活費,“三年衣糧,便獻柔儀”。

夫妻離婚,從古至今圍繞著財產分配的問題,鬧出了太多的矛盾。

不過,從《放妻書》中的正文來看,唐代便已經開始注重離婚後,女方的財產分配權問題了

唐律規定,男女雙方離婚的時候,需要在男女雙方親戚共同見證下,簽訂離婚契約。夫妻離婚後,女方家裡無需奉還男方的聘財。

由於古代家庭主婦可選的工作種類很少,絕大多數女性通常情況下都是在家中做些女工活計,補貼家用。

這種情況下夫妻離婚後,女方一般也就失去了生計來源,考慮到這點唐律中便有維護女性權益的條例。

“三年衣糧,便獻柔儀”指的便是,男方在離婚後,要負責提供女方三年的吃穿物質,保證女方的生活無憂。

“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唐朝和平分手協議中的婚姻法

【夫妻吵架鬧翻了】

敦煌出土的幾份《放妻書》中,除了提及到男方需要在離婚後給女方生活費,還提到離婚雙方需要將夫妻財產列一份清單出來,好進行夫妻財產的分割工作:“所要活業,任意分將。奴婢驅馳,幾□不動。兩共取穩,各自分離。”

“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唐朝和平分手協議中的婚姻法

【財產分割】

三、“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唐朝人真的可以自由選擇婚嫁對象呢?

唐朝女子離婚後再嫁的情況很普遍,所以在《放妻書》中才會出現男子希望前妻能夠再遇良人,成就美滿婚姻的情況。

但這卻並不代表著,唐朝人可以自由選擇婚嫁的對象,唐律規定:

1、同姓不能婚嫁,違者強制服兩年勞役;

2、已經婚嫁的,不能隱瞞婚姻史,再次婚嫁,違者“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若和嫁娶妾,減二等,徒一年”;

3、官員及其親屬,不能和自己所管轄地區的平民女子結婚;

4、良民和賤民不能結婚。

《唐律疏議》:諸雜戶不得與良人為婚,違者,杖一百。官戶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戶女者,加二等。

“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唐朝和平分手協議中的婚姻法

【配圖】

透過唐律,不難發現在唐朝的時候,“門當戶對”的思想依然深深影響著男女間的婚嫁之事。

結語

唐代的婚姻法與當今相比,固然存在著很多弊端,但放在當時,它已經能夠應對絕大多數情況。特別是“和離”制度的出現,為感情不和睦的夫妻,提供了和平分手的解決方案。

不過,人生路途遙遠,從前車馬又很慢,有幸於途中遇見一人,兩情相悅、琴瑟和鳴,始結為夫妻相伴餘生,這大概才是絕大多數古人的心聲

最後,願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1】《唐律疏議·戶婚》

【2】《新唐書》

【3】《敦煌婚姻文書的相關研究》

【4】《敦煌“放妻書”校釋考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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