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唐朝和平分手协议中的婚姻法

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这句常被情侣用在和平分手时给对方的祝福语上的名句,出自敦煌藏经洞出土的唐代婚姻文书《放妻书》(全称《某专甲谨立放妻手书》)。

某专甲谨立放妻手书:

盖说夫妻之缘,伉俪情深,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幽怀合卺之欢。

凡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

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

若结缘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故来相对。妻则一言数口,夫则反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羊一处。

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以求一别,物色书之,各还本道。

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

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时次某年□月日。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唐朝和平分手协议中的婚姻法

【《某专甲谨立放妻手书》】

这份手书中叙述了唐代敦煌地区的一对夫妻,从相爱到夫妻不睦,最后只能协商和平分手的事情。

敦煌藏经洞中发现的这些涉及到“和平分手”的离婚协议书,是我国迄今发现最早的协议离婚文书,它们是帮助我们认识唐代婚姻法和相关礼仪制度的重要文献史料

一、唐朝婚姻法中的离婚条件:什么情况下,夫妻才能“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放妻书”中提到的和平分手方法,叫做“和离”,它指的是男女在协商之后,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便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正式解除夫妻关系。

《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夫妻不相安谐,指“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

在唐代的诸多离婚方法中,“和离”是其中对女子而言最有利的一种离婚方式

①和离尊重女方的意见,强调男女在协议离婚这件事上,具有平等的权利

②古代婚姻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很少考虑女子的意见,甚至出现过有新娘在下嫁新郎家时,双方之前未曾见过的情景,这样的婚姻缺少爱情的支撑,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产生各种矛盾。

和离制度的出现,为夫妻双方摆脱这种局面提供了解决方案。此后,女子不必局限于“从一而终”的条例,可以根据男女双方的感情状况,拥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唐朝和平分手协议中的婚姻法

【古代婚姻剧照】

相比较和离而言,唐代婚姻法中“七出”和“义绝”两种离婚形式便显得严酷了许多,甚至会让夫妻之间反目成仇,形同水火。

《唐律疏议·卷十四》:七出者,依令:「一無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忌,七惡疾。」

“义绝”指的是男方有殴打女方亲属的行为,或者女方有辱骂男方亲属的行为。

按照“七出”或者“义绝”两条理由去休妻,这对于女方来说带着很强烈的侮辱意味,会让他人以为女方品行不检点,从而成为女方难以摆脱的一个“人生污点”

双方如果走到这一步,也就意味着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碎。

所以,按照唐律的规定,一对夫妻如果要在离婚后还能“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唯有通过“和离”的形式才能达到目的。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唐朝和平分手协议中的婚姻法

【古代对于女子婚后需要孝敬长辈的规则】

二、唐朝离婚协议中的“人情味”:夫妻分手后,丈夫会给妻子生活费,“三年衣粮,便献柔仪”。

夫妻离婚,从古至今围绕着财产分配的问题,闹出了太多的矛盾。

不过,从《放妻书》中的正文来看,唐代便已经开始注重离婚后,女方的财产分配权问题了

唐律规定,男女双方离婚的时候,需要在男女双方亲戚共同见证下,签订离婚契约。夫妻离婚后,女方家里无需奉还男方的聘财。

由于古代家庭主妇可选的工作种类很少,绝大多数女性通常情况下都是在家中做些女工活计,补贴家用。

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后,女方一般也就失去了生计来源,考虑到这点唐律中便有维护女性权益的条例。

“三年衣粮,便献柔仪”指的便是,男方在离婚后,要负责提供女方三年的吃穿物质,保证女方的生活无忧。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唐朝和平分手协议中的婚姻法

【夫妻吵架闹翻了】

敦煌出土的几份《放妻书》中,除了提及到男方需要在离婚后给女方生活费,还提到离婚双方需要将夫妻财产列一份清单出来,好进行夫妻财产的分割工作:“所要活业,任意分将。奴婢驱驰,几□不动。两共取稳,各自分离。”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唐朝和平分手协议中的婚姻法

【财产分割】

三、“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唐朝人真的可以自由选择婚嫁对象呢?

唐朝女子离婚后再嫁的情况很普遍,所以在《放妻书》中才会出现男子希望前妻能够再遇良人,成就美满婚姻的情况。

但这却并不代表着,唐朝人可以自由选择婚嫁的对象,唐律规定:

1、同姓不能婚嫁,违者强制服两年劳役;

2、已经婚嫁的,不能隐瞒婚姻史,再次婚嫁,违者“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若和嫁娶妾,減二等,徒一年”;

3、官员及其亲属,不能和自己所管辖地区的平民女子结婚;

4、良民和贱民不能结婚。

《唐律疏议》:諸雜戶不得與良人為婚,違者,杖一百。官戶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戶女者,加二等。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唐朝和平分手协议中的婚姻法

【配图】

透过唐律,不难发现在唐朝的时候,“门当户对”的思想依然深深影响着男女间的婚嫁之事。

结语

唐代的婚姻法与当今相比,固然存在着很多弊端,但放在当时,它已经能够应对绝大多数情况。特别是“和离”制度的出现,为感情不和睦的夫妻,提供了和平分手的解决方案。

不过,人生路途遥远,从前车马又很慢,有幸于途中遇见一人,两情相悦、琴瑟和鸣,始结为夫妻相伴余生,这大概才是绝大多数古人的心声

最后,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1】《唐律疏议·户婚》

【2】《新唐书》

【3】《敦煌婚姻文书的相关研究》

【4】《敦煌“放妻书”校释考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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