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破產法庭十大破產典型案例發佈,有哪些可以學習借鑑?

北京破產法庭十大破產典型案例發佈,有哪些可以學習借鑑?

北京破產法庭發佈十大破產典型案例發佈會

作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一項基礎性法律制度,企業破產法功能作用的有效發揮,不僅有賴於破產法制及配套機制的健全完善,也有賴於破產審判部門的良好司法實踐。2016年9月,北京一中院破產庭成立以來,認真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創新破產審判機制方式,有效破解影響破產審判質量、效率的諸多瓶頸問題,成功審結了全國首例“兩網”公司破產重整案、北京法院首例適用破產網拍案件、一中院首例破產和解案件等,彰顯了破產審判工作在拯救危困企業、規範市場主體退出、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的重要功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涵蓋破產重整、破產清算、破產和解三種程序,破產企業性質涉及國有“殭屍企業”、民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從不同側面反映了一中院對破產法市場化、法治化實施導向的堅持、探索和創新,同時也為從實踐層面驗證破產製度的有效性,提升北京“辦理破產”指標提供例證。

案例1

北京理工中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

北京理工中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中興公司)成立於1992年12月1日,1993年獲批在中國證券交易系統(“NET系統”)上市交易。2014年5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開通後,京中興公司成為在該系統登記代辦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股份總數25 672萬股,其中流通股17 090萬股,股東達1.4萬餘名。

作為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京中興公司股價最高曾達12.5元,但由於企業生產技術與開發能力缺乏顯著進步,加之公司股份流動性差,停牌前股價連續多年低迷。截至2017年,公司資產總額979.66萬元,負債總額近億元,已嚴重資不抵債。債權人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一中院申請京中興公司破產重整。同年7月10日,一中院受理審查該案。

審理情況:

在破產重整申請審查階段,債務人和投資人均表示為了使京中興公司從次年開始盈利並早日實現主板上市的目標,迫切希望當年通過重整計劃。合議庭在對債務人是否具有重整價值和挽救可能進行初步識別的基礎上,決定採用預重整模式提高重整成功率。在審查階段即通過搖號方式選任臨時管理人,指導管理人在最短時間內與各方接洽,先期開展財產調查、權利審核等各項工作,並以聽證形式多次組織相關主體進行談判協商,引導主要債權人與債務人、投資方簽署“預重整工作備忘錄”等文件,就債權調整、經營方案以及重整路徑等主要問題達成初步意向。

2017年9月15日,一中院裁定受理京中興公司破產重整案,指定預重整管理人為債務人管理人,對預重整期間開展的工作實現無縫銜接。12月8日,第二次債權人會議採用現場表決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債權人組100%表決通過,出資人組經現場和網絡投票,通過率亦超過87%。12月21日,一中院裁定批准破產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現投資人已根據重整計劃向京中興公司注入8億餘元的優質旅遊資產並轉增股份、清償債務,債權清償率達69.25%,是模擬清算條件下的7倍多,重整計劃已順利執行完畢,債權人、債務人、投資人和股東等各方利益實現多方共贏。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例在全國證券交易自動報價系統(STAQ系統)和NET系統(以下簡稱“兩網”系統)流通轉讓股票的股份公司破產重整案,也是北京法院採用預重整模式審結的首例案件。1999年,“兩網”系統停止運行後,“兩網”公司普遍存在經營困難、股份流動性差等問題,但由於京中興公司仍然具備產業轉型的基礎,以及存在可能申請公開發行的政策優勢,因而具有一定的重整價值。因京中興公司重整案對時效性提出了較高要求,一中院積極發揮首創精神,為盤活企業經營價值贏得先機:

一是採用預重整方式,通過對識別機制、重整聽證程序、溝通協調機制的綜合運用,在尊重市場調節功能和商業判斷的基礎上,大大提高重整效率和成功率,充分發揮預重整的成本優勢和效率優勢;

二是探索選任臨時管理人前期介入,有效彌補預重整階段的空白,實現工作的高效銜接;

三是運用信息化手段有效維護股民等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通過網絡投票實現“讓信息多跑路,讓當事人少跑腿”,大大降低程序成本,從受理破產重整申請到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僅用時八十餘天,確保京中興公司在最短時間內涅槃重生,彰顯了破產重整的制度價值。

本案也為其他“兩網”公司通過破產重整重返資本市場提供借鑑,對落實北京關於“促進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建設,把企業上市作為一個重要增長點來抓”的要求,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首都營商環境亦具有積極意義。該案入選全國法院十大破產典型案例。

案例2

萬瑞飛鴻(北京)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

萬瑞飛鴻(北京)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瑞飛鴻公司)成立於2005年6月8日,作為北京市及中關村園區的“雙料”高新技術企業,萬瑞飛鴻公司擁有14項國家專利技術,其中公司自主研發的核心產品 NOYA(“諾言”)藥物洗脫心臟支架,具有優秀的臨床效果和良好的市場前景。

2016年起,因企業內部管理問題以及市場經營方針出現偏差,公司資金鍊斷裂,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向一中院申請萬瑞飛鴻公司破產重整。根據第三方評估報告顯示,萬瑞飛鴻公司的資產總價值約為4695.4萬元,但負債已達3.7億元,公司處於嚴重虧損狀態。鑑於萬瑞飛鴻公司仍具有挽救價值,經識別審查,2018年8月13日,一中院裁定受理萬瑞飛鴻公司破產重整案。

審理情況

萬瑞飛鴻公司已於2016年停業,作為公司核心技術的NOYA(“諾言”)藥物洗脫心臟支架,其產品註冊證將於2021年到期。為維護企業運營價值,保障核心產品資質順利續期,合議庭確立了市場化、法治化重整路徑,以公開招募方式引入最優投資人,為公司注入1.8億元資金。同時,吸收具備醫藥企業經營管理經驗的專業人員加入管理人隊伍,為企業重整提供專業支撐。靈活運用臨時債權額機制、小額債權分段清償以及債權確認糾紛集中處理等方式加快程序推進。

因重整期間,近200家債權人申報債權,申報數額逾5億元,為充分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合議庭與管理人及時與債權人進行溝通協調,並賦予權利主體充分的參與權和表決權。在第一次債權人會上,重整計劃草案獲得擔保債權組、稅款債權組全票通過,職工債權組、普通債權組的贊成率分別為91.52%、80.57%,出資人組贊成率為91.94%。2018年12月24日,一中院僅用四個多月,即裁定批准萬瑞飛鴻公司重整計劃。根據重整計劃,普通債權中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部分,可獲得全額現金清償,50萬元以上的部分清償率達到23.6%,職工債權、稅款債權將獲得全額清償。

在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一中院繼續堅持能動司法,積極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和重整各方主體,實現了企業核心資料、生產經營場所和經營管理權的順利交接。2019年8月,在一中院的組織指導下,管理人通過現金和轉賬方式共計向103名職工發放1900餘萬元,職工債權得到全額現金清償。目前,萬瑞飛鴻公司新的生產基地已建成,公司已具備復產能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中院積極落實首都產業政策發展要求,通過快速重整為高科技民營企業紓難解困,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典型案例。根據北京市《關於印發加快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系列文件的通知》要求,醫藥健康是北京市重點發展的高精尖產業之一。但是在經濟增速放緩背景下,醫藥健康等高科技民營企業常常因研發週期和利潤回報週期長、融資難度大導致資金流動性差,甚至爆發債務危機。

一中院因企施策,精準發力,努力為具有挽救價值的企業復興解困、健康發展搭建平臺、尋找機遇,同時堅持能動司法,依託府院協調機制解決阻礙重整計劃執行的瓶頸問題,為危困民營企業發展提供及時保護、能動保護、實質保護,最終在維護企業核心價值的基礎上助力企業換擋升級、提質增效,有效激發民營企業活力和創造力。

案件審理過程中,一中院同時注重對民生權益的重點關注和依法保障,通過全額清償職工債權切實解決部分群眾的經濟困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司法案件中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新華社、北京日報、北京電視臺、《人民法院報》等中央和市屬媒體以“外科手術式重整助力企業重生”進行了宣傳報道。

案例3

國泰世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破產和解案

基本案情

國泰世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世行公司)成立於2012年5月29日,主營業務為投資管理、投資諮詢等。在經營過程中,國泰世行公司因資金鍊斷裂無力償還債務。

2017年,債權人依據生效仲裁裁決,向法院申請對國泰世行公司進行強制執行,並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對該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執行法院依申請將該案移送一中院進行破產審查。2018年8月23日,一中院裁定受理國泰世行公司破產清算案。

審理情況

因國泰世行公司仍處於開業狀態,且債權債務關係簡單,僅有45萬餘元負債,債權人和債務人均有和解意向。為避免國泰世行公司簡單進行破產清算後徹底退出市場,合議庭釋明引導當事人合理選擇破產程序,並組織債權人與債務人多次協商償債方案,積極促成各方達成和解共識。

2018年12月18日,國泰世行公司以該公司擬與債權人達成破產和解,最大限度清償債權人的債權為由,向一中院申請破產和解並提交和解協議草案。合議庭對和解協議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進行了重點審查,並依據債務人申請依法轉入破產和解程序。12月21日,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100%表決通過。依據和解協議,債務人引入第三方資金償還債務,普通債權清償率達到57.89%。12月24日,一中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終止和解程序。當天,國泰世行公司即向債權人償還近95%的欠款。截至2019年1月底,破產和解協議已全部履行完畢,債務人主體資格得以繼續存續,相關人員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上移除,執行案件也順利終結。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中院自2007年《企業破產法》實施以來審結的首例破產和解案件,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靈活轉換破產程序,充分發揮和解制度的破產預防功能,助力中小民營企業化解債務危機,實現再建重生的典型案例。破產和解程序具有程序簡化、成本較低、當事人自治程度較高的特點,適宜用於挽救債權債務關係較為簡單,不需要對企業經營結構做出重大選擇的債務人企業。但是,實踐中破產和解的司法案例較少,其制度作用的發揮受到侷限。

本案中,一中院在受理國泰世行公司破產清算案件後,沒有把“一張方子用到底”,而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向當事人充分釋明破產程序的類型特點,在充分尊重債權人、債務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適時把握關鍵節點依法轉換破產程序,同時在清算程序中前置達成和解意向,為保障後續程序順利進行、優化和解程序運行效果奠定基礎。

本案中破產和解制度的成功運用,為困境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民營企業的振興提供了時間和機會,避免企業僅因財務困難退出市場,切實發揮了破產和解程序盤活企業資源、保存企業資格的積極作用,有效保護民營企業創新創業的積極性。

案例4

蘭博醫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蘭博醫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博醫信公司)成立於2009年1月15日,經營範圍為研發、生產醫用信息系統軟硬件、技術轉讓等,系芬蘭著名的醫療檢驗信息服務公司蘭博銀河有限責任公司(MYLAB GALACTICA OY,以下簡稱Mylab)在我國投資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

蘭博醫信公司成立後,與北京、天津、山東等十餘家醫院及境外多家企業建立合作關係,具有一定的行業影響力。近年來,蘭博醫信公司因經營不善出現嚴重虧損,公司以其無力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2017年8月30日,一中院裁定受理蘭博醫信公司破產清算案。

審理情況

蘭博醫信公司系外商獨資企業,與國內外多家企事業單位、公司存在業務往來,債權債務關係複雜,且其法定代表人、股東及主要債權人均在境外,導致移交材料、接管財產以及清理債權債務難度較大。受理該案後,合議庭首先通過代理人與法定代表人、外方股東取得聯繫,確保有關材料移交完整高效。其次,指導管理人全面收集債權債務信息,通過電話、郵件、傳真等方式通知境內外已知債權人,對於境外公司通過境外擔保方式替蘭博醫信公司結清債務,並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的情況,要求提供經公證認證的付款證明。第三,為解決相關手續耗時長的問題,為境外債權人確定臨時債權額,方便其行使臨時表決權,同步推進表決程序和境外債權公證認證程序,避免因境外債權申報及確認造成程序拖延。

2018年12月6日,蘭博醫信公司第四次債權人會議全票通過管理人提交的《財產處置方案》及《財產分配方案》。2019年3月28日,管理人對破產財產處置和分配完畢後,一中院依法終結蘭博醫信公司破產清算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中院通過破產程序實現外商投資有序退出,助力營造首都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深化和世界經濟全球化加速,積極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資,是我國擴大對外開放和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重要內容。良好的投資環境、較高的利潤回報以及暢通的退出機制,是增強外商投資信心和決心的重要因素。因此,打造跨境資本退出的“綠色通道”,不僅有利於保護境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且有助於建立完善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實現外商投資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本案中,一中院積極指導管理人通過多種途徑及時聯繫境外股東和已知債權人,同步推進境外債權公證認證程序和表決程序,對內外資企業投資權益予以平等保障,通過暢通外資企業退出通道,明確外商投資退出市場的預期,消除外商投資顧慮,努力為國際投資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案例5

北京弘天智達科技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北京弘天智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天智達公司)成立於2013年7月5日,主營業務為智能硬件設計。2016年6月,弘天智達公司因經營不善,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併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在解散清算過程中,清算組發現公司負債達351萬元,且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遂於2017年10月向一中院申請破產清算。2018年1月30日,一中院裁定受理弘天智達公司破產清算案。

審理情況

進入破產程序後,管理人實際接收了二手辦公用品、過時存貨等少量財產。但由於弘天智達公司無現金支付傳統拍賣程序所需的評估費、拍賣費等費用,且無法判斷該部分財產的處置底價,財產變價處置陷入僵局,極大阻礙了破產案件的進程。

2019年4月,北京高院發佈《關於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破產網拍辦法》),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採取網絡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管理人即對上述財產進行了估價並經全體債權人同意後,合議庭組織管理人、阿里巴巴破產拍賣平臺服務商,對平臺入駐、公告發布、競買規則等具體問題進行指導,4月29日,管理人在“淘寶網”破產網拍平臺獨立發拍,並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同步發佈拍賣公告,對兩臺二手打印機進行拍賣。該次網拍共有48人設置拍賣提醒,吸引3660次圍觀,經過6輪競價,於5月15日上午九點成交,溢價率達7%。自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網拍方案至網拍財產成功成交,包括15天拍賣公告期在內,共計用時18天,實現拍賣費用零支出。2019年10月25日,一中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是北京法院適用《破產網拍辦法》,以管理人名義獨立發拍並且成功拍賣處置破產財產的首例案件,為信息化背景下破產財產的高效、便捷處置提供了司法樣本。審判實踐中,網絡拍賣對破產企業財產保值增值,提高債權回收率,加快案件進程具有重要意義。

鑑於實踐中的具體做法亟需規範和完善,市高院出臺了《破產網拍辦法》,確立了債務人財產處置的網絡拍賣優先原則,以及債權人自治、管理人實施、法院監督三位一體的破產財產處置模式。本案中,一中院通過突出管理人的主導作用和發揮債權人會議的決策作用,強化破產網拍的商事交易規則,突破以往破產財產處置中的瓶頸問題,大大提升交易信息的便捷性和對稱性,有效降低財產拍賣成本、縮短變價週期,依託全天候、跨地域的商業交易模式,在充分競爭的前提下實現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

該案的司法實踐證明,信息化背景下,破產網拍在節約財產處置時間和成本方面具有獨特優勢,隨著破產網拍的逐漸普及,破產網拍不僅為廣大網絡用戶提供新的購物和投資途徑,而且有助於提升“辦理破產”指標,為優化首都營商環境作出貢獻。

案例6

北京聖殿木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北京聖殿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聖殿木業公司)成立於1998年4月24日,主要經營人造板、木質傢俱以及建築材料等生產和銷售業務。2003年,一中院判決聖殿木業公司償還債權人貸款本金1500萬元以及相應利息。2004年,執行法院對聖殿木業公司進行強制執行,查明該公司無經營場所、無辦公人員、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終結該次執行程序。

2012年,執行案件恢復執行,但亦未能實際執結。2018年,執行部門在徵得債權人書面同意後,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2018年8月9日,一中院裁定受理聖殿木業公司破產清算案。

審理情況

因無利害關係人墊付破產案件啟動費用及管理人執行職務費用,合議庭採取“案件包”整體處理辦法指定破產管理人,通過交叉補貼方式保障案件及時啟動和高效推進。

審理過程中,結合聖殿木業公司債權債務關係較為明確,賬簿、重要文件等滅失,公司管理人員下落不明等情況,合議庭在徵求破產參與人意見後,對部分程序環節靈活適用快審機制。同時,指導管理人做好財產狀況調查和債權登記核查確認等工作,特別是對企業2002年以來的財產線索進行徹查,防止欺詐逃債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2019年5月30日,因確無財產可供分配,一中院依法裁定宣告聖殿木業公司破產,終結破產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是在“執轉破”案件中探索適用“案件包”費用交叉補貼機制和部分環節快速審理機制,通過破產程序有效消解執行程序中的“殭屍”案件,助力“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典型案例。實踐中,相當一部分以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案件,雖無財產可供執行,但由於出口不暢,通常作為終本案件沉澱在執行領域。促使執行不能的企業法人依法轉入破產程序,是依法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也是解決民事案件執行難和企業破產難的有力抓手。

在尚未建立援助保障資金的情況下,這些案件進入破產程序後,破產案件面臨著缺乏必要啟動費用的困境。本案中,聖殿木業公司自2002年停止經營後已滯留市場近二十年,企業早已人去樓空,無任何財產,所涉執行案件歷經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和恢復執行等,至移送破產審查時已長達14年。為充分發揮“執轉破”制度的功能作用,一中院創新採用“案件包”整體處理機制,通過有財產案件管理人搭配指定無財產案件方式,對破產程序啟動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費用等破產程序推進的必要支出進行交叉補貼,確保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及時轉入破產程序,最大限度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同時,通過破產程序有效消解執行積案,使有限的司法資源得以集中到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上,促進淨化市場信用體系,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

案例7

北京天潤晟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北京天潤晟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潤晟豐公司)成立於2013年4月27日,經營範圍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派遣等。2016年,天潤晟豐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2019年,債權人以天潤晟豐公司無力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法院申請對該公司破產清算。5月28日,一中院裁定受理天潤晟豐公司破產清算案。

審理情況

在該案審查受理階段,合議庭通過審查相關材料、公開聽證等方式對企業情況進行初步調查,瞭解到債務人註冊登記地無人辦公,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等工作人員下落不明,已知債權人僅有一家。在徵得債權人同意並履行內部審批手續的基礎上,合議庭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快破產案件審理的意見》(以下簡稱《加快破產案件審理的意見》),對該案依法適用快審程序進行審理。

進入破產程序後,合議庭依法縮短有關期限,確定債權申報期為30日,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後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會後3日即裁定確認破產債權。此外,通過同步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佈受理公告、終結公告等方式高效推進破產程序。2019年8月8日,一中院裁定宣告天潤晟豐公司破產,並於8月28日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案件審理用時僅三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中院適用破產快審機制,在裁定受理後三個月內審結的首例案件,也是一中院通過繁簡分流、簡中求速,實現市場主體高效、有序退出,完善優勝劣汰市場競爭機制的典型案例。當前,市場中大量存在的低效劣勢企業,不僅佔用了有限的經濟資源和市場空間,而且阻礙了市場活力的發揮,拉低了我國市場主體的競爭力。

本案中,針對天潤晟豐公司這樣無人員、無賬冊、無財產的“三無企業”,一中院依據《加快破產案件審理的意見》,將繁簡分流的甄別程序提前至受理審查階段,在保障程序參與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法簡化審理流程,同時加大信息化應用力度提升審判效率,推動“三無企業”破產案件進入“快車道”,為快速出清不能適應市場競爭的“殭屍企業”,及時釋放生產要素,激發市場活力,推動首都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8

北京佰能光電技術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北京佰能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佰能光電公司)成立於2011年8月8日,主營業務為生產LED芯片、光源、照明器具。執行法院在對佰能光電公司強制執行的過程中,經申請執行人和佰能光電公司同意,將執行案件移送一中院進行破產審查。2018年2月5日,一中院裁定受理佰能光電公司破產清算案。

審理情況

案件受理後,管理人接收了庫存產品、辦公電腦、知識產權等資產,因無資金評估導致不能委託拍賣公司進行拍賣,管理人決定採取現場變賣方式進行處理,債權人對變賣方案均無異議。為避免在財產變賣過程中因過失行為損害相關主體權益,降低管理人履職風險,管理人自願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破產管理人執業責任保險。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為破產管理人,受益人為因破產管理人的執業過失行為遭受侵害的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若管理人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相關法律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依法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約負責賠償,累計責任限額為100萬元。

保險期間為自人民法院指定被保險人為破產管理人之日起兩年,或者至破產管理人侵權損害之債訴訟時效屆滿時終止,以期間較長者為準。對於管理人的故意行為、欺詐行為或非執業行為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2018年12月18日,管理人在債務人辦公地點組織現場變賣,因無人競買庫存產品和知識產權,管理人能動履職按照變賣方案進行了處置,同時辦公電腦實現變賣價值2400元。2019年9月27日,一中院裁定終結佰能光電公司破產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是北京法院引入破產管理人執業責任保險,以市場化方式加強對管理人的履職保障,激發管理人履職的內生動力,努力健全完善多層次、全週期、市場化的管理人履職保障體系的典型案例。破產案件具有程序複雜、事項繁瑣、審理週期長、風險多發的特點,破產程序中管理人負有審查債權、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決定債務人內部管理等各項職責,程序的推進對管理人的履職水平和責任承擔能力均提出較高要求。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了管理人違反勤勉忠實義務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實踐中不乏起訴管理人未能忠實或勤勉履職的案件。為提高管理人主觀能動性和工作效能,一中院積極整合保險等社會資源,創新引入破產管理人執業責任保險,藉助市場力量有效分散管理人正當職業風險,最大程度保障債權人及相關主體利益。本案中,管理人通過自願購買管理人執業責任險,強化因過失行為侵害債權人等利益時民事責任的承擔能力,有效加強對自身的履職保障。

案例9

北京京西國利信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北京京西國利信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電設備公司),前身為成立於1982年的北京市門頭溝區機電設備公司,屬於北京市門頭溝區國資委監管的三級國有全資企業法人,開辦單位為北京京西峪鑫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資公司),主營業務為汽車、機械電器等設備的銷售。

近年來由於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企業經營不善,已完全停止經營,人員也已安置完畢,但尚欠物資公司的借款始終沒有償還。2017年3月,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判決機電設備公司償還物資公司借款103萬餘元。該院經強制執行,發現被執行人機電設備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經物資公司、機電設備公司同意,於2017年7月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2017年7月31日,一中院裁定受理機電設備公司破產清算案。

審理情況

經查,門頭溝區國資委已於2014年將機電設備公司列入擬註銷企業名單,並要求各一級監管單位加快下屬企業清理註銷進程。物資公司申請對機電設備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主要目的是按照國資委要求,使企業依法註銷並退出市場。

由於機電設備公司債權債務關係比較簡單,破產財產價值較低且不存在企業人員安置困難問題,案件受理後合議庭除了依法縮短審理週期外,還通過並聯破產事項,將審查財產狀況報告、核查債權,與表決財產變價方案、分配方案等事項合併,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一次性表決通過來加快審理進度。針對待變價破產財產主要為辦公設備,處置價格和變價週期難以預測的情況,該案沒有采用傳統拍賣方式處置破產財產,而是經債權人會議同意由管理人聯繫債務人上級單位統一收購。2017年12月19日,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後,一中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中院審結的首例“執轉破”案件,是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出清國有“殭屍企業”,助力國有企業“瘦身健體”提質增效,增強國有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典型案例。機電設備公司屬於一般製造業企業,處於國有企業管理鏈條末端,長期佔用各類資源且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系扭虧無望、已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殭屍企業”。

本案中,一中院充分發揮破產清算制度價值,通過縮減程序週期、集約程序步驟、簡化變價方式等多種手段提升破產審判效率,不僅精準、快速、有效破除無效供給,清除落後產能,而且積極配合國有企業開展“壓縮管理層級,減少法人戶數”工作,協助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徹底解決企業債務等歷史遺留問題,加快經濟佈局調整,該案也是人民法院圍繞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積極貫徹“減量”發展、綠色發展理念,為深化首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有力保障的具體體現。

案例10

北京順兆圓商貿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北京順兆圓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兆圓公司)成立於2003年6月16日,主營業務為汽車、建築工程機械設備銷售。2007年11月26日,順義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順義法院)就順兆圓公司與曹某財產權屬糾紛一案判決順兆圓公司向曹某賠償損失。

曹某向順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順兆圓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曹某曾多次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但經查順兆圓公司始終無可供執行財產。2018年8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順義法院將執行案件移送一中院進行破產審查。2018年9月27日,一中院裁定受理順兆圓公司破產清算案。

審理情況

在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過程中,合議庭與執行法院及時溝通聯繫,全面瞭解案件事實情況,整體把握案件進展,對爭議焦點和涉穩風險進行預判。案件受理後,管理人接收了執行法院對順兆圓公司全部財產線索進行調查的材料,並通過執行財產查控系統對企業近期財產狀況進行查詢。

結合查詢結果,最終確認順兆圓公司已於2009年10月被吊銷營業執照,公司早已人去樓空,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人員均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收到公司的財產、印章、賬簿等資料,且查無任何財產。2019年3月,依據管理人申請,一中院依法裁定宣告順兆圓公司破產,並終結破產程序。順兆圓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亦終結。

典型意義

本案是通過建立全市法院“執轉破”案件溝通會商機制,實現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無縫對接,打通解決執行難問題“最後一公里”的典型案例。為加強不同法院以及法院不同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常態化、信息化、扁平化執破銜接機制,在上級法院的指導和支持下,一中院積極構建全市法院“執轉破”案件會商機制,與全市中、基層法院執行部門建立聯繫人制度,由聯繫人負責日常工作事宜溝通。

一般案件由承辦法官之間直接對接,複雜特殊、敏感涉眾案件及時組織院庭層面進行會商,形成全市執破一盤棋工作格局。本案中,順兆圓公司屬於典型的“空殼企業”,一中院在受理審查階段即按照主動對接、全面審查、快速推進的工作要求,與執行法院溝通聯繫,對企業情況進行“預甄別”。進入破產程序後,一中院指導管理人通過執行財產查控系統實現信息共享,有效縮短調查週期。“執轉破”會商機制的建立為健全完善常態化、信息化、扁平化執破銜接機制,助力形成全流程、全方位、全覆蓋的解決“執行難”常態長效機制亦具有積極意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