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張“紙”只需要籤個字,能讓你傾家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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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人情的代價

法也說法·擔保騙局

最近,小編的朋友圈被一款爆文刷屏了,一位房產從業人爆料了他職業生涯接觸法拍房以來(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的房屋)目睹的各種悲劇:

"為老領導擔保380萬元,妻離子散。"

"為親兄弟擔保,公務員哥哥前途盡喪,父親自殺。"

"哥們情義,多人同時聯保,債務暴雷最後全部家道中落。"

而這些悲劇的背後無一不指向一件事——擔保。

什麼是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通俗一點的說,有不少人可能聽過身邊下海經商的朋友和自己說過類似的一句話:"兄弟,哥哥這筆生意需要融資,你幫我籤個字做個擔保,只是用下你的信用資質而已,我還不上也不會牽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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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出於面子和友誼的份上答應了,過了一段時間之後,那位"哥哥"消失了,你收到了法院的執行通知書。你的名字赫然出現在被執行人一欄,你辛苦半輩子的錢可能都不夠償還。面對鉅額的債務,你能做的只有對著白紙黑字欲哭無淚,後悔當初沒有去了解擔保的責任問題。

其實你早該想到,這些"哥哥"在有關利益的事情上打著"情義"的藉口向你求助時,你就應該警惕他們的目的了。

看到這,可能有朋友要問了,我就籤個字承認他找別人借錢了,他不還是他的事,怎麼還要我去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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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敢擔才能保

為了讓大家瞭解擔保,小編今天請了一位懂法的大佬過來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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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也說法討論組(7)


▼Q&A

Q:什麼情況下,擔保人可以免責或減少責任呢?

A:《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即除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主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此外,還有如主合同雙方惡意串通,主合同當事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債權轉讓,人保與物保並存等多種情況可以免責,具體請參考《擔保法》與《擔保法解釋》。


Q:我替債務人還完了錢,可以向其討要嗎?

A:《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民法通則第89條也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案例展示

2013年12月,劉某找到朋友王先生說,"最近買房,首付款不夠,還差6萬元"。隨後,劉某拿出一份協議說,自己已經在別的地方借到錢了,但還缺人籤個字當保證人。年後父母房屋動遷款一到賬,立刻就把錢還上。礙於朋友的面子,王先生在擔保人下面寫上了自己的名字。

之後,王先生突然接到了一個陌生的電話,說劉某欠其6萬元錢,還款期到了,找不到劉某,王先生得替劉某還款。

《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所以王先生必須承擔其還款的責任。

還敢亂籤不?


最後,法也提醒大家:

太多的陰謀藏在"情義"背後,一時之快很有可能毀了你的人生。不瞭解真實情況,沒有相應的經濟實力,千萬不要隨意擔保!

也告誡請求他人為自己擔保的人,請誠實守信,不要利用別人對你的信任為你自己的失敗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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