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趙宇被移送檢察?屏息讓子彈再飛一會兒

因營救被毆打的女子,而將陌生男子踹傷的趙宇,通過其個人微博公佈了案件最新進展。公安機關已經將趙宇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罪名已經由刑事拘留時的故意傷害罪變更為過失致人重傷罪。

在此之前,公安機關將趙宇以故意傷害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檢察機關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隨後對趙宇採取了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輿情關注此案後,公安機關曾經回應“正在調查核實”。

綜合各方跡象來看,公安機關對輿情反映是瞭如指掌的,內部也肯定是高度重視的。在各方呼籲之後,公安機關並未撤銷案件,反而是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我們相信,公安機關的這一決定應該不是草率做出,而是經過認真研究和深思熟慮的。

故意傷害罪,如果致人重傷,並結合陌生男子李某已經可以“打麻將”的事實,其法定刑期極可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過失致人重傷罪,法定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兩相對比,可以發現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法律責任要遠遠輕於故意傷害罪。

兩個罪的共同點是都要求致人重傷的客觀結果,區別在於主觀方面。故意傷害罪要求趙宇希望並積極追求陌生男子李某身體受傷,過失致人重傷罪則只要求趙宇“不小心誤傷”就可以了。從舉證責任和證明責任的角度,過失致人重傷罪夠罪的門檻較低、難度較小。

不過儘管如此,趙宇要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也必須要排除正當防衛的可能。也即,如果趙宇構成正當防衛,那麼他就不可能構成任何犯罪。只有在趙宇不構成正當防衛的前提下,才存在討論趙宇是構成何種犯罪的空間。

一般來說,正當防衛有五大要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能構成。第一是起因要件,女子必須是遭受了現實的暴力侵害;第二是時間要件,趙宇介入時,陌生男子李某對女子的暴力行為必須正在進行;第三是主觀要件,趙宇介入此事必須是為了營救女子,是出於防衛目的,而不能是報復或者藉機行兇;第四是對象要件,趙宇只能對陌生男子李某本人實施暴力;第五是限度要件,趙宇只能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不能使用明顯沒有必要的過限暴力。

綜合媒體報道的信息來看,趙宇是否符合正當防衛的爭議點主要是時間要件和限度要件。也即,趙宇是在怎樣的情況下踹傷陌生男子李某的。對於當時的事情經過,目前三方當事人對外的表述並不一致。這可能與當事人的記憶以及趨利避害的動機有關。

很顯然,公安機關應該是認為趙宇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案件處在偵查階段的時候,公安機關原則上不能對外公開相關證據。特別是涉及到各方口供,警方一旦公開這些內容,可能會導致後續各方更改口供或者互相串供。口供在法律上被稱為主觀證據,其內容可以因人的主觀意志而改變。口供一旦汙染,肯定會對案件的最終處理造成影響。因此,一種可能的情形是目前公眾看到的說法與警方掌握的證據不一致。

不過,也存在另外一種可能。檢察機關在對案件進行審查逮捕的時候並不會侷限於公安機關認定的罪名,而是會綜合全案證據和事實進行認定。檢察機關決定逮捕的罪名經常與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罪名不一致。在趙宇尚未對陌生男子李某進行賠償的情況下,如果檢察機關認定趙宇構成犯罪,一般不會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也即,較大概率是檢察機關認為趙宇不構成犯罪,但公安機關堅持認為趙宇構成犯罪。而最終案件是否會起訴到法院,趙宇是否會迎來法院的審判,將由檢察機關的態度決定。

公安機關不迎合輿論的做法,如果是出於對法治的堅守,無疑值得我們點贊。但如果是害怕辦錯案被追責,而將燙手山芋移交給檢察院,則另當別論。我們深信,此案的最終處理一定會在法治框架內進一步釐清公民的行為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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