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被曝性侵“養女”的高管鮑毓明,可能脫罪的4大理由

盤點:被曝性侵“養女”的高管鮑毓明,可能脫罪的4大理由

首先聲明一下,這篇文章不是要給鮑毓明洗地,不要罵我。

我曾經發過好幾篇文章,旗幟鮮明地反對侵犯女性的行為,這是大是大非的問題。

今天僅從法律的角度探討一下,被曝性侵“養女”的高管鮑毓明同志,究竟有沒有可能脫罪。

這幾天,鮑毓明結結實實地火了一把,同一個事兒居然在熱搜TOP10中佔了3個席位。

事兒基本上全國人民都知道了,篇幅問題,不再重複了。

性侵不是法律術語,在法律上,罪名叫做“強姦罪”,先來看看法律對強姦罪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翻譯成白話,法律上認定一個人構成強姦罪,要有兩個基本要件:一是有性行為發生;二是通過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女性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

盤點:被曝性侵“養女”的高管鮑毓明,可能脫罪的4大理由

事件經過這麼多天的發酵,我們不難發現這樣一個事實:無論是鮑毓明本人還是他的姐姐,從來都沒有否認過“性侵”事實的發生。

當然,我們不去糾結“性侵”這個詞是否合適,但是應該能認定一個基本事實——鮑毓明與女孩星星(化名)之間發生過性行為。

星星出生於2001年,2015年時剛滿14週歲。

無論以什麼身份,無論以什麼理由,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都是令人髮指的,網絡上也是一片喊殺。

但是,人情歸人情,法律歸法律。

罪刑法定是基本原則,也是我國刑事司法的兩大基石之一——千夫所指的人渣,不一定是罪犯。


01 女孩已滿14週歲

鮑毓明是個地地道道的法律人,深諳法律規定的空子在哪裡。

法律規定,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是否同意,均以強姦罪論處,從重處罰。

據星星陳述,鮑毓明第一次對其進行“性侵”是2015年12月31日,在天津。

那一年,星星剛滿14週歲。

法律人鮑毓明,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完美地規避了法律風險。

由此可見,想要用這條法律規定給鮑毓明定罪,基本上是不可能了。

02 強迫的證據不足

關於強姦案,當事人的自願性問題,法官在認定上也會很頭疼。

畢竟,強姦行為往往發生在私密空間中,證言一對一,按照有利原則採信男方?還是按照保護弱者的原則採信女方?

這是個問題。

作為一個法律人,鮑毓明一定會努力抗辯稱星星是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而對於公訴機關,必須舉證證明性行為的發生是強迫的。

司法實踐中,認定自願性問題通常會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雙方的關係、報警的時間、身上的傷痕等等。

從目前網絡上傳播的事實來看,對於這樣一個陳年舊案,要想取到強迫的證據,可謂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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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養父女關係不成立

鮑毓明本人以及他的姐姐在公開回應的時候,都不約而同地想要撇清鮑毓明和星星之間的養父女關係。

事實上,這個問題也不需要他們本人來撇清。

網上傳播消息中的“養女”並不是指代法律意義上的收養關係——鮑毓明和星星之間的收養關係根本不成立。

《收養法》第九條規定: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2015年,星星14歲,鮑毓明43歲。

也就是說,鮑毓明和星星之間的收養關係不成立。

羅翔老師在講課中提到了“利用特定地位實施性侵認定為強姦罪”,比如說養父和養女、男老師和女學生、男上司和女下屬等等。

這個觀點,我舉雙手雙腳表示贊同。

關鍵在於,鮑毓明與星星之間究竟是什麼關係,沒有足夠的證據證實。

鮑毓明已經明確發聲,否認養父女關係。他還可以將不要臉進行到底,聲稱他和星星是戀愛關係、同居關係甚至是包養關係。

這些關係,《刑法》並不介入。

值得注意的是,鮑毓明並沒有自證清白的義務。

04 性侵長達4年

據稱,星星是2015年開始被性侵,今年已經是2020年。

也就是說,性侵時間長達4年。

這個情節,聽上去十分惡劣,但是在法官眼裡卻是減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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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女性受害在被性侵後第二天就報警,和過了一個月甚至半年後再報警,區別是巨大的。

時間越長,對於受害女性越不利——容易讓法官懷疑報警的動機。

在地窖中囚禁性侵16歲少女的湖南龍喜和已經被判處死刑,那個案子和本案有明顯的區別。

有一個基本的事實是不可否認的——鮑毓明沒有限制過星星的人身自由。

星星在長達4年的時間裡一直在被鮑毓明性侵,那麼她為什麼不逃離?

如果鮑毓明真的有一天被押上審判席,他的辯護律師會從這個角度進行抗辯,而這個問題與上述第2個問題有非常直接的關係——如果真的存在暴力強迫,星星就這樣被暴力強迫了4年?


講真,鮑毓明那一紙寫著“給我現在的女兒,和未來的妻子”的保證書,著實令人作嘔。

鮑毓明的姐姐發聲稱“鮑毓明和星星並非養父女關係,並且女孩和媽媽曾經去過

鮑的老家見過父母”,也再一次刷新了國人的三觀。

可是,我們不得不承認,法律有時候是很死板的,沒有證據,誰也幫不了你。

舉頭三尺有神明,善惡到頭終有報。

無論鮑毓明最終是否被定罪,他都難逃社會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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