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未約定利息,雙方爭上法庭,法院怎麼判?

借錢的時候,雙方並沒有約定利息,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償還本金時,被債權人告知還有大數目的利息,該怎麼處理?債務人可以主張不支付利息嗎?我們一起看看下面這則案例:

借錢未約定利息,雙方爭上法庭,法院怎麼判?

案情回顧:被告劉某向原告張某借款10萬元,2017年12月17日上午11時左右,原告以現金10萬元的方式借給被告,被告當場清點後,向原告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劉某現金人民幣拾萬元整,借款人:張某 借款日期:2017年12月17日 還款日期:2018年1月21日”。借款期限屆滿後,被告未歸還原告出借款,原告多次催收無果,2018年7月,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本金10萬元,並且按月息2分計算的利息,以及請求被告償還逾期利息。

借錢未約定利息,雙方爭上法庭,法院怎麼判?

案件結果: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鍾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歸還原告古某借款本金10萬元,對於原告月息2分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因為雙方未書面明確約定該借款利息,但是!原告訴請逾期利息可按年利率6%自借款期滿後即2018年1月22日起計算至還清欠款之日止。

案件解析:自然人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債權人無權要求債務人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雙方當事在簽訂合同時,如果沒有對借貸利息做出約定的情況下,儘量與債務人協商,約定利息的計算方式、支付方式,並簽訂書面的補充協議。

債務人如果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其承擔逾期後的利息。對利息沒有約定的,一般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

當事人之間約定利息的,不能超過36%,超過36%的利息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可以請求對方返還,或者折抵本金。36%-24%的利息,屬於自然債務,當事人可以自願償還,法院不強求,24%以下的利息,屬於法院支持的民間借貸利息,債權人請求法院支持判決債務人支付約定的24%以下的利息,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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