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城區,一批“酒司機”被嚴懲!


酒後駕駛

是引發惡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禍首

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和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平安荊楚行動啟動以來

孝感警方嚴厲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

全力營造良好交通環境

酒駕專項整治中

一批“酒司機”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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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危險駕駛,他們被刑事立案偵查!

什麼是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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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案例一

4月5日20時50分,孝感市公安局交警直屬一大隊在城區天仙路開展酒駕集中整治行動中,發現號牌為鄂AU93**的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有酒後駕車的嫌疑。執勤交警現場對駕駛人進行呼出氣體酒精檢測,檢測結果顯示其酒精含量為151mg/100mL。民警立即將駕駛人廖某某帶至醫院抽血取樣。4月6日通過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廖某某血液內酒精含量為178.07mg/100ml,屬於醉駕後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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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廖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孝感市公安局交警直屬一大隊於4月6日對廖某某刑事立案偵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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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4月5日19時許,唐某某在新鋪鎮朋友家用餐後,酒後駕駛私家車回城區。行駛至黃孝線44公里處時,被在此設卡夜查的孝感交警直屬四大隊楊店中隊民警查獲,後經抽血化驗檢測,唐某某血液內酒精含量為133mg/100ml,屬於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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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唐某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交警直屬四大隊將以涉嫌危險駕駛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按程序吊銷駕駛證、並禁駕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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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4月3日19時,酒駕集中整治行動中,執勤民警對駕駛人易某某進行呼出氣體酒精檢測,顯示其體內酒精含量為133mg/100mL,執勤民警立即將駕駛人易某某帶至醫院抽血取樣。4月4日,通過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易某某血液內酒精含量為121.09mg/100ml,屬於醉駕後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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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易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交警直屬一大隊於4月5日對易某某刑事立案偵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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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3月16日15時許,交警支隊接到報警稱:在孝感城東路中段發生兩車擦碰交通事故,一方駕駛人涉嫌酒駕。

執勤民警對現場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後,將事故雙方帶至大隊作進一步調查。在對雙方進行呼吸式酒精測試後,結果顯示駕駛人宋某體內酒精含量246mg/100ml。民警立即將宋某帶至醫院進行抽血化驗檢測,經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293mg/100ml,涉嫌醉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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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宋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孝感交警直屬四大隊將以涉嫌危險駕駛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按程序吊銷駕駛證、並禁駕5年。依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宋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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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駕駛,他們被罰款、記分、暫扣駕證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佈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中規定:

飲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案例五

4月2日20時20分,駕駛人陳某某駕駛小型越野客車由西向東行至交通大道與文質路交叉口時,被執勤民警攔下檢查,執勤民警用酒精測試儀檢測陳某體內酒精含量為42mg/100ml,為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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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依法對陳某某實施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元,記12分,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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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4月3日19時16分,孝感市公安局交警直屬一大隊在城區城站路開展酒駕整治行動,檢測到二輪摩托車駕駛員李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38.5mg/100ml,為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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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依法對李某某實施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00元,記12分,並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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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4月6日21時許,一輛“大眾”牌小型轎車沿孝武大道由南往北行駛至孝武大道與董永路永路交匯處附近時,被正在此處開展酒駕整治的民警攔下檢查,執勤民警用酒精測試儀檢測到駕駛員梁某體內酒精含量為34mg/100ml,為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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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梁某實施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民警依法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記12分,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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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杯裡的警鐘一再敲響

血淚警示的背後

總有些人置若罔聞

我們在為警方嚴管重處叫好的同時

更要提醒所有駕駛人都記住

珍愛生命

拒絕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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