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煤礦領導開始積分了,扣滿10分“下課”!


雲南煤礦領導開始積分了,扣滿10分“下課”!


為切實推動煤礦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紅河監察分局在滇南片區率先試行煤礦礦級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積分考核管理,對煤礦現場檢查和事故查處時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在依法對煤礦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倒查礦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實施同步扣分。


扣誰的分?誰來扣分?


根據紅河監察分局制定的管理辦法,分局監察區域內所有煤礦礦級管理人員納入積分管理範圍,煤礦企業對礦級管理人員作出任免決定後,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修改煤礦安全基礎數據管理平臺相關內容,並提交有關部門審查備案。按照“誰執法、誰考核、誰記分”的原則,紅河監察分局及監察區域州(市)、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煤礦礦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實施追責扣分,一併納入煤礦礦級管理人員的扣分累加統計。


怎麼扣分?扣多少分?


依據煤礦存在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和管理人員相應履行職責情況,按10分、5分、3分、2分、1分五個檔次進行扣分:


煤礦存在證照不全或失效擅自組織生產、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未經驗收擅自復產復建、被責令停產停建整頓仍組織生產建設、假圖紙假密閉隱瞞作業地點、謊報瞞報事故、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阻礙或蓄意逃避監管監察、強令他人冒險作業、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仍然組織生產建設等10種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礦級管理人員一次扣10分。


煤礦存在井下瓦斯超限後未及時分析原因並採取措施、監控系統未按規定升級改造或數據造假、未制定或未實施緊急情況停產撤人制度、安全生產管理資料嚴重缺失或存在抄襲行為、列入示範礦井建設名單到期未能通過達標驗收、未按規定上報典型涉險事故、發生一般事故、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執法指令、不嚴格執行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以及對煤礦管理團隊存在應扣10分違法情形負有連帶責任等10種情形之一的,對有責任的礦級管理人員一次扣5分。


煤礦存在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等10種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礦級管理人員一次扣3分;

存在未按規定審查瓦斯日報表、瓦斯監控日報表等10種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礦級管理人員一次扣2分;

存在未按月如實填報《煤礦自主排查隱患月度彙總表》等10種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礦級管理人員一次扣1分。


有多少分?扣完咋辦?


積分制管理實施後,自煤礦礦級管理人員任職之日起,每12個月為一個計分週期,在一個計分週期內礦級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分值為10分,記分週期屆滿後自動進入下一個記分週期。


煤礦礦級管理人員一個記分週期內累計扣分6分及以上的,煤礦企業必須調整其工作崗位;累計扣分10分及以上的,暫停其擔任煤礦礦級管理職務資格、先行“下課”,經重新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仍不合格的,不得在區域內煤礦擔任同級及以上安全生產管理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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