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案】“黑豹”罪行罄竹難書 人民審判終施極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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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案

法律發展的歷程,既是見證人類發展的社會歷程,更是見證法官堅信法治、堅守正義的心路歷程。法官在裁判中敘述著他人的故事,同時更是在講述著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和對正義的守護。在全國上下眾志成城抗擊疫情的特殊時期,我們開設“品案”專欄,聆聽法官們用自己的視角、筆觸和真情講述一個個案件背後的故事,希冀通過一個個有溫度的故事溫暖你我。

“品案”,是翻開一本本厚重的卷宗,回首那些承載著夢想和努力的歲月;“品案”,是沏上一杯熱茶,用靈動的筆尖和一個個故人、一幕幕過往展開一段時空的對話;“品案”,更是用尚未磨滅的激情和熱忱向那些曾經堅守的、還在堅持的、永遠堅信的理想和信念宣誓致敬!

請您細品

【品案】“黑豹”罪行罄竹难书 人民审判终施极刑

“黑豹”罪行罄竹難書

人民審判終施極刑

泰州中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紀阿林

2019年11月7日早上,有兩個死刑犯執行死刑,我與一眾法醫、法警們來到刑場,等待著刑事法官從看守所完成家屬會見、驗明正身後,將兩名死刑犯提押到刑場。

其中一人叫朱雲來,1974年11月21日生,泰州市姜堰區張甸鎮大李村人。25年前我就認識他。

1994年9月25日凌晨近1時,我家公安內線電話響了,拿起一聽是蔡官派出所所長打來的,他說:“紀局,向你報告一件事。今天晚上我們在審查一個盜竊的,他叫朱雲來,諢名叫‘黑豹’,他突然起身打了我一拳,把我左眼鏡片都打碎了,然後他自己倒地昏了過去,現送到鄉衛生院。”我問:“認定他盜竊準嗎?”所長說:“準的,7月28日因為偷竊被治安拘留15天。9月12日夜裡1點多鐘,他與蔡官中學學生陸某、黃某,翻牆進蔡官紡機廠,插片開鎖進財會室,撬辦公桌抽屜盜竊了700多元,同案的人都講了。還有,他還在中學敲詐一個學生2000元。還有一個線索,上半年他還偷了一輛變速自行車。”我問:“他昏過去了?你們有沒有打他?”所長說:“我還沒有來得及打他,他自己就倒在地上了。”我關照所長派人在衛生院裡看住“黑豹”,我馬上帶人去蔡官。

我到局裡,把正在值班的刑警隊指導員趙希貴和內勤蔡鵬飛喊上,坐著剛買的桑塔納警車趕往蔡官鄉。到了派出所,看了旁證材料,證據是不錯的,就來到衛生院。“黑豹”眼睛緊閉,但呼吸均勻,心跳、血壓都很正常。我大叫一聲:“拿繩來,把他捆起來,綁到派出所去!”“黑豹”立即彈坐了起來:“不綁!不綁!我自己跟你們後面去。”

回到派出所,趙希貴指導員和派出所張桂林、單春旺負責訊問,蔡鵬飛做筆錄,“黑豹”很快就詳細交代了9月12日夜間盜竊紡機廠790元現金、5月在中學實驗室門口盜竊價值700多元變速自行車和敲詐學生的事實。還交代一拳打了派出所長,知道不得了了,就倒下裝昏過去。

住在派出所隔壁的蔡官鄉鄉長孔粉珍是我在黨校青幹班的同學,聽說我來到派出所,起床忙了一桌飯。吃了夜宵,我和趙指導員、蔡鵬飛把“黑豹”押上車,帶回局裡刑事拘留。

“黑豹”7歲至16歲上學,17歲至18歲做壯工,19至20歲先後在江陰船廠、興化船廠做電焊工。他在敲詐學生張健時就說:“你不聽我話,我就到你家,把你家人殺了,我還有炸藥,能把你炸死,錢帶不帶你看著辦,要錢還是要命,隨你的便。”20歲的人就顯出兇狠的一面。

1995年1月6日,姜堰市人民法院判處朱雲來有期徒刑二年。

1997年11月18日夜間,“黑豹”朱雲來夥同陳某某、竇某某、殷某某,在蔡官鎮馮塘路段,對王某某打耳光、拳打腳踢、菸頭燙嘴巴,稱王某某強姦了殷某某女友吳某某,還逼王寫了1300元的欠條,約定第二天取錢。在得知被害人報案後,陳、竇投案自首,殷某某和朱雲來也被派出所抓獲。這一次朱雲來被勞動教養一年。

1999年1月我交流到海陵公安分局工作。2000年1月21日是臘月半,我從蘇州參加全省公安局長會議後回家,在姜堰公安局東大門遇到刑警大隊朱國旺大隊長,他告訴我說“黑豹”又被抓起來了。原來1997年朱雲來到高郵購買長筒獵槍一支藏匿在家。1999年上半年一天,朱到姜堰市華豐電爐波紋管有限公司找董事長韓某某,拿出匕首放在辦公桌上,稱1994年被韓的好友朱某某在錦州叫門衛用電警棍打傷,自己回家後難找工作,按在建築工地做工計算,三年有損失36000元,要求朱某某三天內把事情處理好,否則“我不過,也讓朱某某不得過好”並講要用炸藥炸朱某某的二兒子。韓某某擔心激化,當天與朱某某聯繫,朱某某請韓某某出面協調。韓來到朱雲來家,朱雲來說:“如果朱某某不把賬算掉,我反正槍是現成的。”在韓某某和朱雲來父親的勸說下,朱雲來要價降到並取得3000元。1999年12月朱向本鄉葛莊村丁某某找到黑火藥,多次用獵槍打鳥,被派出所發現收繳。2000年4月17日朱雲來被姜堰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2002年10月我到泰州市公安局工作,那時姜堰的案件比較多,經常到姜堰。2003年“3.14”殺人案破獲的第三天,3月18日凌晨,朱雲來夥同王某某翻牆進入泰州市金泰特種鑄鋼有限公司,鑽窗進車間,竊得不鏽鋼雙排道管2只,爐輥1只、軸頭1只、澆冒口5只,以及一些雜鋼,賣給蘇陳鎮虹西村經營廢品收購站的竇某某,獲贓款7560元。案發後姜堰市公安局通過指紋調檔比對,認定現場指紋是朱雲來所留,很快這破了案。當年8月朱雲來被姜堰市人民法院判處二年八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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眨眼間到了2008年。8月11日,是北京奧運會開幕的第四天,也是奧運安全保衛的關鍵時刻。早晨六點零四分,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張海騰支隊長打電話給我:“姜堰張甸一個廠發生爆炸,姜堰公安局認為是人為的。”我說:“大概是鄉鎮合併時併到張甸鎮的蔡官鄉吧。”張海騰說:“對、對,是蔡官。好在人沒傷著。”我要他立即向省廳報告,並帶偵察和技術人員趕赴現場。

我打電話給老同學康增躍支隊長,他以為是為昨天約好的去興化市過堂昭陽鎮九傾“5.13”殺人案的事,嘴裡嘟弄著:“才六點出頭就去興化,怪不得人家說你工作狂!”我說:“不是,姜堰發生爆炸案,要去姜堰!你馬上開車帶我一起去。”他一驚,說:“我就到,我就到。”我隨後打電話向泰州市公安局戴勝利局長做了報告。

我坐在康支隊長車上去姜堰,與姜堰市局分管刑偵的朱國旺副局長通電話瞭解現場情況,他說也在去蔡官的路上。五分鐘後,朱國旺打來電話,把現場情況做介紹。

我到現場時是六點四十分,搶在技術員前面到達,這是因為我家離現場距離相對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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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巡視了現場,並用我隨身帶的照相機拍了照。口太渴,朱國旺遞上一瓶礦泉水,我一下子喝光,定了定神。看到爆炸威力不小,彈片飛到大約50米開外,廠區院內還有三塊被彈片擊碎的頂棚上的彩鋼板。可以判斷出爆炸裝置是安放在廠區的東北角,老闆家屬住的房子東北側與圍欄彩鋼棚之間。這房子上的門窗玻璃被震碎。廠區北側院牆被炸了三個洞。從殘留的彈片看,爆炸裝置是用一個直徑大約10cm的鋼罐做的。

有一封以張勇的名義寫的敲詐50萬恐嚇信,上下顛倒貼在工廠傳達室的窗子上,大概是夜間光線不太好,犯罪分子沒看得清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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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50萬元的恐嚇信

技術員們一到現場就忙於照相和提取證據。姜堰公安局局長周如勇也從興化老家趕到。

我把姜堰市局刑警大隊長陳書根叫來了解一下走訪的情況。這是一傢俬營企業,廠名叫姜堰高科工業電爐廠。走訪中還了解到一個情況:6月1日,南面的一個叫龍江治金設備廠的企業,夜間也被投放爆炸裝置炸了一次,也無人傷亡,但23天后,6月24日收到一封恐嚇敲詐信,敲詐100萬元。

我要求刑科所陳美根所長帶幾個技術人員繼續勘查現場,叫幾個負責人一起去張甸派出所研究偵查工作。我們到派出所時張甸鎮的薛金林書記和鎮長也趕到。一會兒,姜堰市分管政法工作的姜堰市委副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高永明也趕到,他要求:在奧運安保期間發生爆炸案,思想要高度重視,要集中警力、發動群眾、全力以赴、快速偵破此案。

我把兩起爆炸案的現場遺留物一一認真看了看。對在場人說:

“由於時間緊,大家就不要像平時一樣一一發言,我先說幾句,有不同意見的就說,沒有不同意見就幹。

一、犯罪分子是以財為目的進行的敲詐,這是明的,爆炸是手段;

二、兩起案件串並,是同一人或同一夥人所為;

三、犯罪分子對兩個私營企業主老闆情況有所熟悉,其中至少一人必須為本地人。

四、爆炸物,我用肉眼看下來應是黑火藥,當然還要送鑑定,但我認為可能是用鞭炮剝下來的,這需要很多的大鞭炮;

五、犯罪分子目前經濟窘迫,而且急需大額的現金,已經窮急了;

六、鋼管的焊接技術一般,但鋼管上的引爆用的孔是直徑4mm,打孔的鑽孔技術較好,可看出不是用手鑽打的,是用鑽床打的,可能立鑽或搖臂鑽打的,像是在小機械作坊里加工的;

七、犯罪分子有前科劣跡,有一定社會經驗、反偵查能力很強。”

大家沒有不同意見。隨後,我就和朱國旺兩人商量了一下,確定了排查的六條提綱。決定以原蔡官鄉為範圍,安排幹警到各村排查,另再分三條專線開展專門工作。

刑警大隊和派出所幹警會議開好後,大家全部下去工作。我突然想起一個問題,問道:“現在負責原蔡官鄉的這一片的社區民警是誰?” 派出所謝剛所長說:“老宋。”我說:“好像他原來是張甸派出所的呀。”他說:“是的。”我問道:“那麼你現在張甸派出所有沒有原蔡官派出所民警呢?”他說:“一個都沒有了。”我立即對周如勇局長說:“你趕快打電話把大泗派出所張桂林所長叫來!”周局長問:“為什麼?”我說:“張桂林是蔡官本地人,他原是蔡官派出所長,十年前,1998年我在姜堰做局長時把他交流到大泗的,他對蔡官情況十分熟悉。”周局長拿起手機就與張桂林通話。

這時,我又想一個人,我打手機給泰州市看守所所長徐世榮:“你們管教中隊夏指導員在嗎?”徐所長說:“今天他值班,但現在還沒到上班時間啦。有什麼事?”我說:“姜堰張甸鎮的蔡官今天凌晨發生一起爆炸案,夏指導員十四年前做過蔡官派出所長,情況熟,我想調他來參加破案,你安排人頂替他的班,打電話給他,叫他立即到姜堰的張甸派出所來向我報到。”

張桂林在20分鐘趕到張甸派出所,他聽我把現場情況一介紹,脫口而出:“‘黑豹’!他作案的可能性很大,因為他十六歲時曾製造過爆炸物在磚瓦廠爆炸過。”

張桂林的話剛說完,夏指導員推門而進,一進門說:“紀局,這案子應該是‘黑豹’作的,他過去就是這個手段。”

這時我想起“黑豹”在船廠做過電焊工,以前敲詐時曾揚言用炸藥炸人。

這時姜堰公安局有人說“黑豹”判了刑,還在監裡沒有出來。夏指導員說:“不對,前幾天有人在莊上還看到的。”

我對朱國旺說:“安排一組人先去大李(‘黑豹’的家)村查一下。”

上午大約十時三十分,朱國旺帶著梁徐派出所長劉玉乾進來,劉玉乾原來是婁莊派出所長,我不知道他工作變動,就問:“你怎麼來了?”他說:“我到梁徐派出所了,馬上快一個月。”梁徐鎮緊靠張甸鎮,朱國旺就通知他來一起開會。朱國旺對我說:“劉玉乾發現6月1日案子上的爆炸用的鋼管,同梁徐派出所四個月前群眾上繳的一根鋼管特徵一樣。”我一聽,興奮起來,說:“一起去看看!”我就與周局長、康支隊長、朱局長三人一起隨劉所長去梁徐派出所。

我們到梁徐派出所一看,這根鋼管與爆炸案的鋼管就像雙胞胎一樣,一模一樣。連打的孔的位置、大小、直徑都完全一致。當即要求對這個線索立即查證。很快,民警報告:這根鋼管原來是“黑豹”朱雲來在與大李村鄰近的梁徐鎮葛港試爆時被群眾發現上繳的,與“黑豹”在一起的還有一個張甸鎮宮王村的一個姓羅的。我對朱國旺說:“快,叫去大李村的那個組,不要在外圍查了,防止把朱雲來驚動跑掉,先把他抓起來,同時開搜查證到他家搜查。”

中午十二時,刑警大隊長陳書根帶的小組將正準備逃跑的“黑豹”朱雲來抓獲,並從朱家裡搜查到大量製造爆炸裝置的證據。我隨即向剛趕到姜堰的指導偵破工作的省廳刑偵局的領導和專家報了個喜。

下午十七時,刑警支隊曹政委帶領的一個小組,在高港區白馬鎮將逃到那裡的另一個犯罪嫌疑人羅雙平也抓獲。

很快他們都交待了製造爆炸進行敲詐的事實。同時還帶破了大量盜竊車輛的案子。

2009年1月12日,姜堰市人民法院做出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朱雲來、羅雙平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七條,構成爆炸罪和敲詐勒索罪(未遂),按照刑法中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應當以爆炸罪對其予以處罰”。最後判決如下:朱雲來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羅雙平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一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罰金6000元。

2011年11月我到中級法院工作,2013年竟然接到朱雲來從監獄寫來的信,他說從新入監的泰州籍的犯人口中得知我到了法院工作,請我幫助瞭解一下2008年8月被扣的隨身攜帶的物品現在是在法院還是在公安,他告訴我:第三任妻子已與他分手,他在獄中好好改造爭取早日出來,重新做人。我把信批給刑一庭,親手交給庭長,請刑一庭與姜堰法院刑庭和姜堰公安局刑警大隊聯繫,儘快查到下落並告知朱雲來。

又過了三年,2016年11月6日週末回姜堰,遇到刑警大隊幾個老同事,他們說上個月30日在泰州高速南出口,抓獲從雲南開車回來的朱雲來,帶到姜堰公安局辦案中心,當著朱雲來的面從車子上查獲冰毒4000多克。在此之前公安機關就已發現朱雲來在姜堰地區販賣毒品。10月份朱雲來夥同一個叫孫照天的勞改釋放人員一起到緬甸購買冰毒,一下子被抓住。我說:“黑豹”最終還是沒有改造好,沒有重新做人,這下子“黑豹”徹底完了。

冰毒,又名甲基苯丙胺。按照我國規定走私 、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還規定: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2017年7月11日泰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泰檢訴刑訴[2017]14號指控朱雲來、孫照天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6年8、9月間,被告人朱雲來在泰州市姜堰區尚城國際小區等地先後14次向劉偉、毛新軍等到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合計150克,得款人民幣29300元。

2、2016年10月初,被告人朱雲來、孫照天多次商議從緬甸購毒運至泰州販賣。10月18日,被告人朱雲來、孫照天共同駕駛蘇MQ938G轎車至雲南省邊境,由被告人朱雲來獨自購得甲基苯丙胺,同月22日兩人駕車返回泰州。行至雲南省祥雲縣路段時,因被告人孫照天害怕檢查,二人遂決定將毒品藏匿至野外,後駕車返回泰州。同年10月25日,二被告人駕駛蘇MR976S轎車,準備至雲南取回藏匿的毒品。行至貴州省境內時,被告人孫照天放棄與被告人朱雲來一同取回毒品,獨自返回泰州,被告人朱雲來獨自駕車取得毒品並返回。同月30日,被告人朱雲來駕車行至泰州市刁鋪高速路口處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公安機關在該車油箱內查獲甲基苯丙胺5袋,合計4921.23克。同日,公安機關在泰州市海陵區宮涵花園42幢403室將被告人孫照天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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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朱雲來車上繳獲的毒品

2017年9月19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2017年10月12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做出判決:

一、被告人朱雲來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前罪尚未執行的剝奪政治權利四十六天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被告人孫照天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朱雲來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認為,上訴人朱雲來、原審被告人孫照天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運輸,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上訴人朱雲來、原審被告人孫照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上訴人朱雲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朱雲來在前罪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間犯新罪,尚未執行的附加刑仍須執行,與新罪的附加刑並罰。原審被告人孫照天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較次的主犯,可以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檢察員意見應予採納。2018年9月1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朱雲來販賣毒品案作出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孫照天是興化市唐劉鄉(現合併在張郭鎮)大陸村三組人,1979年8月14日出生,小學二年級文化,2000年11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海陵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在金陵監獄服刑期間認識獄友劉某,而劉某多次從朱雲來那裡購買毒品。2016年7月孫在劉家認識了“黑豹”和“黑豹”以前的一個朋友“老緬”。“黑豹”對孫說“老緬”以前和他一起因為爆炸坐過牢。劉某介紹說“黑豹”在緬甸當過僱傭兵,能從緬甸把毒品販過來賣。“黑豹”對孫講緬甸那邊什麼都有,讓孫去看看,7月之前“黑豹”還和“老緬”一起去緬甸拿過一次2公斤的冰毒,把貨賣掉後給了四萬元“老緬”。於是孫就與“黑豹”互相留了微信,孫記不清“黑豹”微信名是什麼,只記得頭像是“黑豹”拿著槍的照片。以後兩人就在微信里正常聊天。7月底8月初,“黑豹”喊孫一起去緬甸,孫因為有事沒有去。9月底又喊孫一起去,孫還是沒空。後來“黑豹”告訴孫,這次去拿了四公斤,過邊防檢查站時他讓兩個小孩幫他背毒品,被邊防武警發現,那兩個小孩把毒品扔到江裡。邊防武警把“黑豹”和他的朋友攔下來盤查,因為沒有搜到毒品就放他們走了。10月18日“黑豹”叫孫帶五、六萬元錢一起去雲南,孫說只有三萬元。“黑豹”叫孫開著孫的車子帶著錢一起去雲南。三天到了雲南南傘鎮,車子停在一家據“黑豹”講他常住的賓館,然後乘兩輛摩托車偷渡到緬甸的老街。“黑豹”打電話叫來三個小夥子,帶他們住到一家已開好的賓館房間。五人一起吃好晚飯,“黑豹”與其中一位小夥子外出,到半夜11時回來,還多了一個小夥子。“黑豹”讓孫早點睡覺,明天一早回中國。第二天早上“黑豹”讓孫留下三萬元,孫一人乘摩托回到南傘那個賓館。中午12時“黑豹”打電話給孫,讓他到賓館院子裡把車門打開。昨晚的四個小夥子中的兩個與“黑豹”一起來了,其中一人拎著一個紅箱子,放在車子後座上。孫知道那紅箱裡就是毒品,十分緊張。他與“黑豹”一起往回開。到一條山路上,“黑豹”叫把車停下,把箱裡毒品藏匿到車子兩個後邊門的隔層裡。夜裡,開到一個河邊上的邊防查報前,孫很緊張,要“黑豹”把貨下掉,“黑豹”說如果給他20萬就下貨,還說他做過僱傭兵,這兩個小武警算什麼,叫孫繼續往前開。武警看了證件,盤問了他們,檢查了後備箱,見是一些瓶瓶罐罐就放行了。開到一條國道上,前面有個牌子,上有“前方500米邊防檢查”。孫調頭開,開到一條山路上還是通往這個邊防檢查站,說不幹了,讓“黑豹”趕緊把貨下掉。“黑豹”說他上前去看看,孫看他走上前就去下螺絲。“黑豹”回來問幹什麼?孫說那怕把他殺掉也要把貨下掉。“黑豹”沒有辦法,讓孫望風,自己下貨,包起來藏匿到山坳子裡。過檢查站登記了身份信息,檢查了車子才放行。26日早上回到家,下午一、兩點,“黑豹”開車接孫再去雲南把毒品拿回來。路上,“黑豹”罵孫膽小。到了貴陽,孫的老婆打電話問他幹什麼,如果在外面幹違法的事,就和他離婚。後來孫對“黑豹”講不想發這個財,把行李一拿,翻過高速公路綠化帶,攔了一輛車子到貴陽火車站,乘凌晨三點多鐘的火車28日回到泰州。“黑豹”自己開著車子去雲南取回毒品。

如果不是孫照天老婆打電話,孫照天的刑期估計可能遠不止十五年。關鍵時刻懸崖勒馬是十分必要的!

孫照天在劉某家認識的“黑豹”的朋友“老緬”,實際上就是2008年8月11日與“黑豹”朱雲來一起以爆炸搞敲詐勒索的羅雙平。羅雙平,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姜堰區張甸鎮宮王村三組21號。與朱雲來、孫照天這兩個小學文化的不一樣,羅是高中文化。2008年他與朱雲來共同作案,爆炸敲詐他表哥(高科工業電爐廠廠主鬱某某是羅雙平表哥),被判了七年刑,刑滿釋放後,又因犯盜竊罪,2014年8月4日被姜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2016年下半年與他人多次從雲南販毒到泰州。檢察機關指控他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2300.74克,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2018年3月5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羅雙平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羅雙平不服上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目前此案還在二審審理之中。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2019年11月7日上午,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販賣、運輸毒品的罪犯朱雲來執行了死刑。

聽參加家屬會見的法官、法警們說,朱雲來在會見時要兒子長大去美國,幫助美國打中國。

古人講:鳥之將亡其鳴也哀,人之將死其言也善。而朱雲來臨死還這對兒子講這樣的話,其言惡之大也!

“黑豹”朱雲來與第一妻子生了一個女兒,20多歲了,他都不知女兒幹什麼工作。與第二個妻子生了一個兒子,基本也沒有什麼照應。第三個妻子是2013年離婚。販毒被抓之前在網上認識一個河北籍的女朋友,一段時間來大李村住到他家。用他自己的話說:“自幼隨父母生活,小學在蔡官鄉大李小學讀書,讀了幾後我就記不得了,小學畢業後就在社會上混。我20歲時就被治安拘留,拘留了幾次我現在也記不得了,後來因為盜竊被判刑,什麼時候判的我記不得了,前後被判了幾次,反正出來就進去,最後一次判刑是在2008年,因為爆炸罪被判了8年,是2015年春節前刑滿釋放的。”一個對他人、對社會作惡犯罪的人,一個對家庭、對家人不負責任的人,是否能有資格教育孩子?更何況竟然是說的危害祖國的話?如果他兒子能夠在學校受到良好的教育,一定會能辨別是非的!

學校教育至關重要,假如朱雲來、羅雙平、孫照天等能在學校受到良好的教育,極大可能不會走到最後這一步。

首先要把九年義務教育做好,堅決防止綴學;其次營造良好的社會與家庭環境,正確引導孩子健康成長;三是加強對中小學生的法制教育,特別是思想道德建設;四是加強對學生的心理教育,提高區別真善美與假醜惡的能力;五是創新教育方法,吸引孩子樹立遠離犯罪的健康心理;六是校內校外結合,鞏固學校法制教育效果;七要加強對青少年特殊群體的救助、服務、引導、修復工作。

從朱雲來、羅雙平、孫照天等案件引起我們思考的還有是怎樣把刑滿釋放人員教育管控好。加強對刑釋人員的銜接和管控,關鍵是確保刑釋人員安置幫教工作不留死角,措施要到位,真正做到知道動態情況,不失控。要應用現代科技手段,加強刑滿釋放人員信息管理軟件應用,並通過管理軟件做好刑滿釋放人員銜接登記、查找、統計等安置幫教工作。還要對生活予以關心,確有困難幫助解決,盡最大努力減少刑釋人員重新犯罪。一句話就是推進犯罪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看著法警們井然有序地忙碌著,“熟人”朱雲來終結了罪惡的一生!

【品案】“黑豹”罪行罄竹难书 人民审判终施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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