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芦盐区的历史沿革、行政组织与御史差遣制度

盐是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必需品。米、麦互相取代,盐却没有替代品。由于这样的特殊性,历朝历代莫不将盐利视为国家稳定的税源,课之以高额的消费税。

清廷在全国分置盐区并设官管理并征收盐税。笔者以长芦盐区为主,讨论长芦盐区的历史沿革、行政组织与御史差遣制度。

一、长芦盐区的历史沿革

长芦盐区,位在今日中国河北、河南与山东的一部份。

长芦盐区的历史沿革、行政组织与御史差遣制度

清代行盐图

长芦盐区发源很早,据记载夏代已有青盐之贡,周代设有盐官。战国时代,燕国北近边胡,南通齐赵,尽收"鱼盐枣栗之利"。汉代置郡国盐官有其四:泉州、章武、海阳、堂阳,长芦盐利尽归国家所有。东魏定都于邺城,在沧、瀛、幽、青四州滨海之地,置盐官,设灶煮盐。

唐天宝十四年(756),安史之乱起,人丁失散、田土荒歉。平原太守颜真卿在河北率军抵御安史叛军,军用匮乏,李华建请食盐专卖,"以钱收景城郡(今河北沧州)盐,沿河置场,略定一价。节级相输,而军用遂赡"。五代,石晋献幽、蓟十六州,河北盐利尽归契丹。

宋景德二年(1005),澶渊议和,以白沟河为界。河以南为宋界,食沧州盐;河以北为辽地,食幽平二州盐。金代,大定元年(1161)置沧州盐使司,大定十三年(1173)又置宝坻盐使司,行盐各有分界,兼有直隶、河南两省。

元代,泰定二年(1325),更设大都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司署设盐使、副使、运判、经历、知事、照磨诸官,置盐场22处,长芦盐区开始有完整的管理机构,盐产仅次于两淮、两浙。

明代北方边境面临蒙古、女真人的侵扰,洪武四年(1371)行纳粮开中,长芦盐因地近边镇成为政府重要财源。

长芦盐区的历史沿革、行政组织与御史差遣制度

中国古代制盐工艺

清人建立政权之初,仍属连年战争阶段,因应朝廷财政需求,随即恢复前朝的食盐专卖制度,设置两淮、两浙、两广、长芦、山东等盐区都转运司,与河东、四川、云南等盐法道。各盐区引额分配是根据各地区人口多寡为依据,然而清初战争未息,人口失散,不可能对各盐区引额作更新与调查,最简单的方式是延袭明代旧额。

顺治四年(1648)八月,长芦盐政御史王守履称:"户口实为盐利之本,以户口存亡,关盐利多寡,理势必然也。自我清朝定鼎,蒙总抚盐三院具疏题请,不以故额为厉,许以见盐征课,遂尔二年行盐九万有奇,三年行盐十三万有奇,四年关引二十七万有奇,即此权宜办课,愈运愈多。"

顺治年间,战事未息,巨额的军费加深朝廷财政压力。因此,朝廷屡次差遣长芦巡盐御史查验漏课,"自二年起至十三年止,共计八十五万七千一百四十余两,……据实上陈,伏祈敕部详核,以追积隐用助军需之万一。"

长芦盐区的历史沿革、行政组织与御史差遣制度

顺治帝画像

长芦盐区的引额也大幅增加,"当时兵革未息,饷项耗繁,前代本有备用大引一万五千余道,犹今所谓余引也,亦一剖为三,计四万五千道;又按年加引十二万道,共征银五万一千余两,派纲商行销,行之未久,盐即壅滞。商人情愿带课而不行盐,将此项课银均入通纲正引之内,每引约银三分五厘零。"

康熙十二年至康熙二十年(1673-1681),爆发三藩之乱,清廷面临政权延续之危机,"各处用兵,禁旅征剿,供应浩繁。"清廷陆续差遣巡盐御史督导盐课。

康熙十七年(1678),各盐区开始执行"计丁加引"。

三藩之乱结束之后,康熙二十八年(1689)直隶巡抚于成龙疏称:"查新增之项,原属军兴需饷浩繁,暂议加征,今四海升平,如官户加增,以及杂税等项,久奉蠲除,且被灾州县人民,见蒙蠲免钱粮,发帑赈济,如新增盐引,仍累商民,勒令疏销,则困穷益觉难支,应请豁除,除下部议驳。"

虽然朝廷财政情况渐趋好转而有减引减课之举,然而长期观察长芦盐区的盐引、盐课还是增加了。雍正、乾隆年间,盐引增加所反应的是生齿日繁,食盐需求量日益增长的情况。盐引的增加,不是加增正引,而是加增"余引"或"额外余引"的方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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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芦庵记》

长芦盐区,因邻近北京,许多官民相继投靠新王朝,流动人口占据很大比率,又因涌入大量入关的满人,食盐需求增加,长芦盐的生产与销售的情况向来非常好。盐区内拥有平坦的沙岸,海水含盐率高,各处盐场生产畅旺,所产食盐质量洁白味咸。元代设22处,明代更设20处。

康熙十八年(1679)裁为16处,雍正十年(1732),裁并为10处。乾隆年间,天津分司管辖兴国、富国、丰财、芦台等四处盐场;蓟永分司管辖越支、济民、石碑、归化等四处盐场;沧州分司管辖海丰、严镇二处盐场:

在清代食盐运销制度中,户部宝泉局负责印刷"盐引",并差遣盐政御史带往各地盐运司发放给登记有案的盐商。盐商必须亲自去盐运司注册登记,认购"盐引"后,才能卖盐。论盐商的财力大小,分为总商与散商,"散商认行额引,滚于总下,以责考成。","凡引不及八百者,不准自立商名,设立六纲以统之,一切领引纳课,责成纲首经理"。长芦盐商自盐运司请领"盐引"后,才能去盐场批盐,营销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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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盐

二、长芦盐区的职官沿革

长芦都转运盐使司是盐区内最高行政机关,简称长芦盐运司。盐运司最高长官称长芦都转运盐使司运使,从三品,简称"运司运使"或"运使",驻天津,辖天津分司、沧州分司、蓟永分司。运使负责芦盐运销、征课以及钱粮支兑拨解和缉私考核等等,并且"凡行盐之地,事关稽查勾摄、销引催课,经管州县皆有统属,不得违禁玩令,……敕中开载未尽事宜,尔酌呈巡盐御史,停当施行,仍听该御史考成举劾。"

在其下设有运同、运判、监掣同知、库大使、批验大使、盐课大使,从盐引、征课到产运疏销等业务,各有所掌、分治其权。

明永乐十三年(1415),朝廷派遣御史巡视天下盐课。

宣德四年(1429),宣宗派遣御史于谦查缉长芦私盐。

正统三年(1438),每年差遣侍郎或御史巡视长芦盐区。

正统十一年(1446),长芦巡盐御史兼理山东盐法。

正统十四年(1449),罢两淮、长芦巡盐御史,命抚按官兼理。中间,或差侍郎,或差都御史,或以侍郎而兼都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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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天津长芦盐运使司】押盐车旗

清初从之,《大清会典事例》记载:"顺治初,差长芦、两淮、两浙、河东巡盐御史各一人,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南、江西、浙江、湖广、陕西盐政一年更差。"

顺治至康熙中期,长芦巡盐御史,无定品,差遣方式,一年或数年差派,或由直隶巡抚兼差,其职掌:凡直省沿海及有池井之地,听民辟地为场,置灶开畦为盐而售之商,或官出帑收盐,授之商而行之。以盐课大使掌其场之政令与场地之征,治其交易,审其权衡,而平准之;日稽其所出之数,以杜私贩之源。运同运判分司其地而纠察之。

御史所治之地,以长芦为名,非止于直隶。凡芦盐营销山东、河南、江南诸州县都在管辖之列,官衔仍惯以长芦称之。长芦盐政御史兼理山东盐法。东盐营销鲁、豫、苏、皖四省。除此之外,长芦盐政御史又带有兼管税关之责,雍正十一年(1733),李卫建议天津税关为南北要冲河海总汇之地,经常发生蒙官漏税的情况,直隶巡抚鞭长莫及,建议将天津税关交长芦巡盐御史就近督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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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晒盐复原图

长芦盐政御史处理完长芦盐区的公务,随即前往位在山东济南府的山东盐运司,签发盐引、批验盐觔。雍正七年(1729),御史郑禅宝建议,御史一年一巡山东,改为一年二巡,应付春、秋二季盐觔批运,加强监督山东盐运司之责,符合民生所需。嗣后,御史每年春季、秋季往返长芦、山东两运司,耗时一个月,支领盘费银3000两。虽然御史一年两巡,山东盐区却有着时间与距离上的限制,仍需倚重山东盐运使与山东巡抚的监督。

御史巡盐,属临时差遣性质,巡察结束之后,随即回北京奏事。因此,盐区内从未设御史公署。

康熙二年(1663)十月,御史张冲翼建议皇帝,酌拨运司公费,会同诸位盐商出资1220两,在天津建造长芦盐政公署,御史始有办公住所,以利便宜行事。

康熙七年(1668),御史孟戈尔代奏言:"长芦巡盐御史向在京城关里衙门到任后,巡历山东、河南等处,回京有事则进衙门料理,而仍居于私家,其间恐生弊端。天津系行盐之所,且衙门御史自应驻札天津,料理盐务,至于在京盐院衙门交与工部。"简言之,盐政公署的设立,意味着朝廷越来越重视御史监督盐务之效。从御史移驻天津盐政公署的情况看来,清廷不只是便宜行事,也为深化控制长芦盐区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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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盐产区分布

三、差遣盐政御史的规定

清人建国之初未设监察机构,崇德元年(1636),皇太极仿效明朝设立都察院,置满州承政一人,左右参政二人。

顺治元年(1643),改承政为左都御史,参政为左副都御史。右都御史为总督兼衔、右副都御史由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兼衔而无专员。

朝廷又在全国设立十五道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是都察院最高长官,"掌司风纪,察中外百司之职,辨其治之得失与其人之邪正,率科道而各失言职"。

所属科道:六科给事中分别稽查京内各部院文书;十五道监察御史兼理京内各部院事务外,分理京外各省刑名。各科道官员皆有单独上奏参劾权力,无须经过都察院批准,彼此互相牵制,只对皇帝负责。

除此之外,监察御史监察的对象可能是地方州县,也可以是特定事项。人选皆由皇帝亲自任命,经常是临时指派特定任务,任期不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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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到康熙朝长芦巡盐御史差遣的情形

巡盐御史是都察院差遣到各盐区的最高盐务专官,无定品,任期一年。一般称为盐课监察御史、盐政监察御史,简称"盐政"。

顺治至康熙年间,差遣御史巡盐,随遣随停;或有巡抚兼理。

顺治八年(1651),清廷定巡盐御史一年一任。

顺治十年(1653),裁各省巡按御史,停差巡盐御史,改由都转运使司管理,但终以"运司权轻,难以纠劾镇将,抑豪强,禁私贩。"

康熙五年(1666),随即恢复差遣巡盐御史。

康熙七年(1668),清廷"议于六部郎中、员外郎、都察院御史内选差,满汉各一员,带笔帖式二员"。

康熙十年(1671),左都御史艾元征请巡盐御史不拘满、汉资格。

康熙十一年(1672),左都御史杜笃祐奏请停差巡盐御史归并各巡抚督理。

康熙十二年(1673)直隶巡抚金世德又奏请:"直属事务殷繁,长芦盐务,巡抚势难兼顾,应请仍差御史专理。"康熙十裁撤不习汉字满御史所带笔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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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盐商住宅

又据嘉庆《两淮盐法志》云:"雍正元年,议定各盐差笔帖式,并无承办钞写档案事件,应照各关差之例,停其差遣。"虽然清世宗曾云:

"各省关差、盐差,从来关榷盐税之设,所以通商裕国;或用钦差专辖,或用督抚兼理,无非因地制宜,利商便民之至意也。……钦差犹每年更换,而督抚兼理则无限期,若不实心奉行使风清弊绝,则大负归并之本意矣。""盐差归并总督,而总督之身家重于御史,各知顾惜体面,不敢罔利营私,任久专责,一洗混滥之习。"

事实上,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看,巡抚兼理巡盐御史的情况并不多见,终以巡抚政务繁杂,仍旧差遣御史,专司盐政。简言之,朝廷认为差遣巡盐御史仍有不可取代的重要性。

此等重要性见《重修两淮盐法志》记载:"御史一官,初正七品。雍正七年,改正五品;然盐臣巡视,例加监察御史衔,而所遣不皆御史,各有内衔,则各有阶级,旧志犹载正五品,是泥于名而不按其实也。故兹载巡盐御史无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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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芦盐志》

简言之,皇帝可以选择值得信任的人,利用加衔的方式,监督长芦盐区。

从顺治至乾隆年间,长芦盐的引额、引价逐年提高,不只因应生齿日繁而提高食盐生产量,也反应朝廷财政需求增加的情况。为确保盐课征收无误,皇帝其实担心差遣外人将无法保证财政扩充之效果,更无法深化控制长芦盐区。

如果安排内务府包衣就近监督长芦盐盐运司,或许就能达成这样的目的,而且盐政逐渐常驻化的现象也可以被理解了。


参考文献:

《清代盐政研究》

《新修长芦盐法志》

《史记》

《全唐文纪事》

《试论明清长芦盐业重心的北移》

《山西商人研究》

《清代盐政与盐税》

《皇朝经世文编续编》

《清盐法志》

《顺治年间长芦盐政题本》

《重修长芦盐法志》

《清史稿》

《清代两淮盐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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